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对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自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前不久,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对全国政协委员罗熹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家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提案的答复。
从答复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将“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完善防灾减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有意愿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风险特点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同时,鼓励保险公司联合各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防灾减损宣传和配套服务。
有关部门与政协委员的良性互动,大家喜闻乐见。政协委员发挥建言资政作用,并得到有关部门积极回应,是各自履职尽责的体现,也有助于推动行业及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
回到巨灾保险这个话题,它并不仅仅是一个保险行业的话题,而是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专章明确提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对巨灾保险来说,就要紧扣改革需要、国家要求、民生诉求,着眼大安全大应急格局,加快弥补在保障水平、保险覆盖面、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切实发挥好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巨灾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在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支持。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基本国情,推动形成“保基础保民生、高普惠广覆盖”的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
一要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有关负责人在上周五(8月23日)举行的中国再保巨灾风险综合治理研讨会上所言,未来需要在着力明晰巨灾保险内涵外延、着力完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着力规范巨灾保险方案机制、着力夯实巨灾保险发展基础、着力加强巨灾保险政策协调等“五个着力”上下功夫。
从美国、土耳其、日本等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有法可依是巨灾保险发展的基础,且政府对于推动巨灾保险起到最重要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是立法,加快出台《巨灾保险条例》,尽快明确巨灾保险的定位、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对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界定。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涉及财政、应急、气象、水文、地震、海洋、保险等领域。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迫在眉睫,要建立畅通的数据、信息共享渠道,为防灾减灾、保险定价、理赔规范等提供数据支持,准确识别、分析研判巨灾风险,实现风险精准定价。
受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加剧的影响,简单的历史经验已不足以准确评估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借助模型的测算以及分析才能更准确的预估评测。
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除了三大模型公司,美国政府、高校也介入数据的搜集、精算和模型的设计。在这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要结合我国历史灾情数据,分灾因开发精细化的巨灾风险模型,搭建数字化巨灾风险减量服务平台,推动融入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要政策支持更加精准有效。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离不开稳定、可持续、有效率的资金来源,单靠参与试点的地方政府出资难以扩大覆盖面。可借鉴农业保险经验,建立“中央+地方”的保费补贴机制。同时,也可考虑给予巨灾保险经办主体税收优惠支持;还可优化财政资金考核机制,对购买巨灾保险的财政资金采取长周期考核。
三要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与日本、土耳其等国情况不同,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区域性灾害特点不一,根据我国实际特点,逐步构建以政策性巨灾保险为基础、商业性巨灾保险作补充的巨灾保障格局。
基础层,由政策性巨灾保险为城乡居民住宅提供基本的巨灾保险保障,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普惠性和可及性。
扩展层,由地方政府根据灾害防治需求开展地方综合巨灾保险,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给予保险补贴,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补充层,对于机动车、住宅内部财产等非基本生活资料以及企业财产、营业中断风险等保障个人财物和利益的险种,建议纯商业化运营,消费者根据需求自主投保。
四要加强国际合作。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是要通过妥善的再保险安排来有效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使巨灾风险变得可保、敢保。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再保险的支持。要用好再保险这个国际化窗口,不断深化业务合作和经验交流,将国内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推动中国巨灾保险融入全球巨灾风险管理的大格局。
保险业要在大有可为的时代大有作为,巨灾保险是重要抓手,更是有力载体。群策群力、同向发力、形成合力,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方能显效管用,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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