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1日电 11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下称《通报批评》)。
据《通报批评》,经查明,际华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事项,且未在股权交割前及时解决相关借款事项
2022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陕西际华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际华园)100%股权以及公司对其全部债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新兴际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交易价格8.3亿元。
2024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年1月13日,陕西际华园向陕西省西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12.34亿元通过招拍挂购买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10亿元,借款起始日2023年1月11日,借款利率5%。
2023年1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陕西际华园,2023年2月17日陕西际华园交割完成,且公司收到资产经营公司支付的股权和债权转让款。但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10亿元于2023年2月20日才归还,借款利息561.64万元于2023年4月1日才归还。
际华集团未就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披露,也未按规定在出售资产相关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二、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司前期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未及时履行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完善各专业研究院功能建设项目”“长春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12年7月、2016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2年12月,“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未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将上述六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长至2025年12月。
公司“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急保障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2018年4月、2022年12月、2022年11月,公司将上述四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
相关项目未能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际华集团未能按规定及时就延期上述募投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迟至2024年8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际华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解决相关借款事项,且公司存在多个募投项目需要延期继续实施,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同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前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卫兵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及解决关联方借款事项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际华集团及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前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卫兵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际华集团于2010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军需被装领域首家上市企业。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际华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2.44亿元,同比减少9.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8.64万元,上年同期为1.09亿元。
对于净利润由盈转亏,际华集团给出两点原因:一是本年度子公司诉讼败诉形成损失;二是上年同期处置子公司形成投资收益,本年度无此项收益。
二级市场上,际华集团11日收涨2.56%报3.2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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