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签订的许多中外条约,均已涉及国旗概念。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望厦条约》以及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中的American flag,现在可能被译作“美国国旗”,但在当时的中文本中,只是写作“合众国旗号”。
这些国家之所以需要“旗号”,是因为他们要到大清国来贸易,为了方便大清官方“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而大清官方并不需要到他们的国家去贸易,所以,大清王朝还没有制定“国家旗号”的必要。
咸丰年间,广东发生了一起缘于“华船冒挂洋旗”的“亚罗号事件”。
依据当时的海上国际惯例,没有旗帜的商船可能被视作无国籍甚至海盗船,无法参与国际贸易,因此许多中国商船向外国机构申请注册,并升挂注册国国旗,他们能够随时要求外国保护,拒绝接受中国管辖。
咸丰六年(1856年)10月8日,一艘名为亚罗号的华人商船被疑参与海盗活动,遭到广东捕快的扣押。由于该船已经在港英政府注册,声称升挂了英国国旗,英国领事巴夏礼借口广东水师侮辱英国国旗,遂挑起事端,点燃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按理说,亚罗号事件之后,大清王朝应该考虑制定一面标志大清国形象的专用旗号,方便华商进行海外贸易。可是,当时的大清王朝对民间商贸活动不仅不予鼓励和支持,甚至有意加以打压。大清王朝同治五年(1866年)制定的《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中,明确规定华商购买洋船后,“不准复用外国旗号”。
自己没有旗号,又不许商人借用外国旗号,等于从制度上遏限了中国商人的海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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