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接工程,男子朱某洪通过时任贵州罗甸县县长杨兴华的外甥转达了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的想法,事成之后他6次送予“好处费”共305万元。12月24日,贵州荔波县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被告人朱某洪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起行贿案涉及的干部此前已落马,并在11天前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朱某洪违背公平原则,为谋取竞争优势,找到时任罗甸县委副书记、县长杨某华的外甥谭某,通过谭某向杨某华转达了想在罗甸承接工程项目,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的想法。杨某华同意后,多次在承接工程项目上为被告人朱某洪提供帮助。为感谢杨某华的帮助,朱某洪通过谭某先后6次送予“好处费”共计305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朱某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作出判决后,朱某洪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朱某洪行贿案所涉的时任罗甸县委副书记、县长是杨兴华。公开信息显示,杨兴华曾在2013年2月至2019年2月任罗甸县委副书记、县长,2019年2月调任贵州黔南州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去年11月不再担任该职务。今年3月,杨兴华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1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和公职。
12月13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兴华受贿一案,杨兴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杨兴华利用担任长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长顺县委副书记,罗甸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投资经营医院、建设加油站、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万余元。
宣判后,杨兴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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