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和男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称“被强奸”。警方介入后,女子又否认被强奸,称只为让男子给个说法。后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赔偿3万元。但男方给了7000元后未再支付,女子起诉到法院……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该案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驳回女子诉求。
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和唐某某均为1997年出生。2024年5月27日上午,葛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华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某酒店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处理。《接(报)处警登记表》显示,葛某某称前一天晚上喝醉,被唐某某带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派出所对双方分别询问,报警人称自己与男方发生关系,事后对男方态度感到不满,认为其不负责而发生争吵,所以报警称被强奸,但后面说并没有被强奸,只为让男方给一个说法。
派出所未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当天,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就此事达成调解,约定唐某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葛某某不再追究唐某某法律责任。
唐某某通过微信向葛某某转账7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2.3万元。事后,葛某某向唐某某住所地辖区的法院起诉,称唐某某逾期未赔偿且联系不上,请求判令唐某某遵守协议赔偿剩余的2.3万元。判决书显示,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原则。葛某某主张唐某某按照调解协议内容支付赔偿金额,若唐某某承担此赔偿责任,则须满足以下条件:1.唐某某实施了加害行为;2.葛某某遭受损害;3.唐某某的加害行为与葛某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唐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调解协议系在葛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葛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后签订,派出所并未就此事进行刑事立案,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唐某某是在违背葛某某意愿情况下与葛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唐某某未对葛某某实施加害行为。同时,葛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害。在此情况下,让唐某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并与社会提倡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相悖,双方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葛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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