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各地证监局的自查底稿里都发现了一条这样的检查项目:
员工激励禁止条款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那么小伙伴就问了?这个奖金激励机制私募机构是否要执行呢?如果不要执行,为什么各地证监局自查的底稿里又有这条呢?奖金递延制度又应该如何拟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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