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其中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均将成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对象。
住建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住建部要求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住建部要求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同时要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住建部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住建部提出,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同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此外,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不光如此,住建部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住建部建议,地方各级住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建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住建部要求,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在建筑市场中,企业资质挂靠共用、注册执业资格证挂靠,以及工程层层转包是普遍现象。
标准排名认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元旦后正式实施之后,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抑制,因为万一挂靠或转包的企业或个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会使被挂靠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随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立,以及信用信息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互联互通、共享,一旦上了信用“黑名单”,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住酒店,办理银行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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