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韬杨红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十个重大改变

格韬杨红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十个重大改变
2024年05月03日 11:40 金融投行周刊

作者简介:杨红伟,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东城区第三方评估机制入库专家,北京甘肃企业商会首席法律顾问。

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指引》),实质监管,堵塞漏洞,严控风险,共计四十二条,自 2024 年8 月1 日起施行,对于原有业务模式存在革命性塑造,现简要整理如下,有问题请评论或留言 ,其中难点和疑点,下期系统讨论。

一、扶优限劣按规模出清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连续 60 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 120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1000 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情况。

  • 协会发现多只基金未实质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协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注:目前管理规模前4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近80%,管理规模后20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仅约0.15%,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

二、业绩信息宣传进一步规制

  • 业绩信息可提供对象限制为:业绩信息只能向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存在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 提供质量限制为:必须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全周期业绩信息。

  • 排除业绩信息:规模小于1000 万元、成立期限少于 6 个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信息。

三、封闭期限与开放频次进一步明确

  • 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小于1年,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定期分红安排。

  • 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5 天。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 3 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

四、严控非平等型显性或隐性结构化

  • 坚持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属性,坚持基金份额平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安全垫、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者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等形式提供风险补偿。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第三方资金直接或者间接为该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风险补偿或者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投资“同一资产”双25%比例限制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5%。

  •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六、系统化指标措施降杠杆控风险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00%,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120%。

  • 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注:AB互换已被禁止,此次主要对DMA降杠杆)。

  • 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

  • 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 50%。

  • 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 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不得参与债券代持,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及第三方支付的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信用风险补偿等各种形式的费用或者保证金。

七、债券投资交易规模上线的特殊限制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八、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上线的限制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九、通道业务与反向交易的限制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由投资者、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十、风险及时报告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 债券投资交易重点风控指标异常、程序交易突发性事件、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季度压力测试应当及时报告。

  • 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由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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