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的盟旗制度是仿照满洲八旗的形式,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等组织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后金政权时期,就建立了盟旗制度的初步形态。努尔哈赤建立了蒙古八旗,最初的蒙古八旗不分部族,所有户口都要编进去。到了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正式编定了蒙古八旗,并设置了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理藩院。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它相当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单位,蒙古各部都要被编入旗中,各旗互不统属,并设有旗界,旗民不能随意逾越牧地,
内札萨克(漠南蒙古)
盟旗制度中的“盟”、“旗”不是简单的从属关系,旗本来是“鄂拓克”中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在盟旗制度中,“旗”的性质是清朝在蒙古地区的治事机构,属一级政权组织,兼行政、军事、经济、司法等于一身。每旗设札萨克(旗长)一人管理旗务,札萨克产生于本旗王公贵族中经理藩院上报,可以世袭。“盟”负有对各旗的监督职责,但不能直接干预旗务。
察哈尔都统衙门
盟旗制度的推行,对清朝在蒙古地区的统治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巩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蒙古的统治。盟旗制度与原有的“鄂托克”不一样,每旗的成员不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在一起的,而是重新进行了分配,因此它打破了蒙古原有地缘血缘组织,削弱了原来各氏族部落的凝聚力,且各旗人员间不能随意往来,因而对清朝的威胁大大减少。
二、加强了蒙古各部落对清王朝的向心力,盟旗制度下由蒙古的王公贵族担任各旗旗长,他们享有特权和较高的身份地位,并拥有征收属地赋税的权力。
土谢图汗旗境内的光显寺
三、盟旗不仅具有行政权力,还有军事权力,对内可以团结各旗人民、保证各盟旗的安定团结;对外作为统一的军事组织,可以抵御外来入侵,起到维护边疆地区和平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陈国干:《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来源和性质》,《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81年第1期。
牛海桢:《简论清代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1卷第2期。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