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隐瞒病情购买重疾险,2年后,保险公司赔偿吗?

以案说法 | 隐瞒病情购买重疾险,2年后,保险公司赔偿吗?
2019年08月14日 09:38 企鹅问保

关于保险的购买,绝大多数人在健康的时候,是想不到要买保险的。

等一旦生了病,吃过药,住过院,立马觉得保险重要了。

当保险销售人员遇到这类”急切需要保险“的非健康人群,通常会出一个这样的损招:

▸带病投保,不告诉保险公司身体有疾病,买完2年之后,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必须赔偿。

由于保险消费者不懂保险法相关知识,听销售人员说得头头是道,很容易听信。每年白花花的两三万人民币,就送给销售人员赚佣金了。

当真的发生理赔,销售人员都换了好几家保险公司了,这样病急乱投医,理赔能不难么?

科普:2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上是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到的法律原文。

•带病投保,2年后,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二期。

【案情介绍】

小田是田某和冉某的儿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

投保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照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007年到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患肺结核死亡。

【理赔经过】

田某认为,这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赔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

“……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价值2116.74元。”

田某和冉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

【法院判决】

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的诊治。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做出《拒赔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道有解除事由。

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内未行使该解除权,故解除权消灭。

本案所涉及保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田某等人6万元。

【分析点评】

只要保险公司在下达《拒赔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的同时,加上一份《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那么该案件中: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6万元,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结论】

带病投保,2年后,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这是个非常复杂的事件,一定会引起理赔纠纷,具体赔不赔,赔多少金额?通常会以法院判决为准。

建议:购买重疾险、医疗保险、寿险等需要健康告知的产品时,一定要根据健康问卷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疾病情况,避免理赔纠纷。

--作者:企鹅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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