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金融监管总局拟新规

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金融监管总局拟新规
2025年04月07日 10:51 13个精算师

金融监管总局

拟产品适当性管理新规

保险机构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

①向客户销售相匹配的产品

不具备适当性,要建议终止投保

②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

禁止代替客户评估、不当提示

③分红险等浮动收益类产品

趸缴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4倍等情况

需要与客户进一步确认签字后才可投保

④适当性管理

纳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

财产险、一年期以下人身险

免于投保人需求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1

保险业“新国十条”

又一配套的文件拟定

事关产品人员分级“按级销售”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产品适当性管理,不知道保险人乍一看,是否觉得和自己的关系不大?

其实,这个办法与保险销售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202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下发,明确了未来十年行业的发展方向,详见《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就提到要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

也就是说,此次的产品适当性管理,是继《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和《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后,又一个保险业“新国十条”的适配文件。

其次,办法再度明确保险产品和销售人员都要分级,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即,按级销售。

虽然,去年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下发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人员如何分级?产品如何分类?

但是,销售人员的分级分类办法,至今仍未正式下发,若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稿下发后,不知是否会加快这一进程,详见后文。

2

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销售与客户相匹配的产品

不得代替客户评估、不当提示

1. 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等,销售与客户相匹配的产品!

那么,到底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新规第二条明确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详见上图。

简单的说,就是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要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

并且,通过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同时,客户要在了解产品,听取保险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基础上,自主选择产品。

至于,如何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

在产品设计之初,险企就要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等,以及该产品适合的客户范围。

在销售之前,保险机构要评估客户情况,并根据客户需求等,匹配适合的产品。

2. 禁止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新规强调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机构,除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外,都不能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况,包括:

①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承受能力

②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不匹配

③其他情形

与保险产品相关的适配性规定,还有明细要求,详见后文。

此外,新规强调在保险产品的推介、销售、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禁止有三类行为,详见上图。

其中,包括:

①禁止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

②禁止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③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3

分红险等浮动收益类产品

趸缴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4倍

需要与客户进一步确认后才可投保

1. 保险产品分类考虑“四大因素”,销售人员分级标准包括知识、履历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的第四章,对于保险产品的适配性提出更为明细的要求,一共九条。

第三十三条,要求保险产品的分类分级,要考虑产品类型、保障责任,以及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第三十四条,要求对销售人员分级,标准包括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并根据分级实行差别授权,确定各等级可销售的产品。

2024年,保险行业协会就《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征求意见,将产品和人员分为四级,级别越高,可销售产品越多。

从产品分级和人员分级标准看,与此次新规的要求一致,详见《三级可售分红险,二级可售变额年金…》。

2. 了解客户的必要信息,不具备适当性,要建议终止投保!

虽然,产品和人员分级之后,能够确保销售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销售对应等级的产品。

但是,如何匹配与客户适配的产品,还需要根据客户的已有保险产品保障、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如果,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若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3. 分红险等产品,需要进一步确认后才可投保!

当前,随着外部利率的不断下行,出于资负管理和提升产品竞争力的综合考虑,行业在大力推动分红险等,“保底+浮动收益”类产品的发展。

但是,由于分红险等产品的浮动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新规对这类产品还有额外要求,即,需要分析投保人的财务支付水平。

若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或者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等情况,需要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详见上图。

此外,对于投连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要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具体参照新规第三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

当前,一些保险产品在销售时,会通过投保提示书的形式,提示消费者若出现这四类情况,请谨慎投保。

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满足新规要求?

4

财产险、一年期以下人身险

免于需求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适当性管理纳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

当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需要对投保人需求和财务支付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

财产险和一年期以下人身险产品,以及团体保险可以免去这一环节,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团体险除外,详见上图。

新规从产品设计之初、销售前和销售中等环节,均对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安排适合的渠道、销售适合的产品,作出全面要求。

而且,为强化落实,新规还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强调信息系统要支持相关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金融监管总局会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适当性管理情况,还会纳入保险机构的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保险行业协会等,还会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

一直以来,“保险都是骗人的”此类对行业的质疑之声背后,一定程度上,都与对客户的需求了解不足、销售环节存在产品介绍不充分等问题,甚至提供了与客户需求不适配的产品有关...

而在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阶段,如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满意度,对行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明确,机构和服务都提升后,能助力行业更好的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The End

在当前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之际,产品向分红险转型,渠道发展也迎来新的变局。

近期,“13精”围绕人身险产品、渠道等维度进行专题分析,后续,我们会继续深入分析,敬请关注。

①产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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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渠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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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投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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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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