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创板传闻50家通道企业将要受理后,深交所也积极响应市场关切,在即将来临的受理期给予市场一个申报标准,北交所今年以来一直陆续有受理企业,上交所也陆续有几家受理,唯独深交所今年以来除了撤材料最多外,仅有1家受理成功,相信在上交所和北交所的受理后,深交所也会有相应的动作,大家敬请期待吧。
2024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向各保荐机构定向发布了针对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三大领域的首发审核指南,旨在进一步提升发行上市审核监管透明度,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同时支持这三大领域的企业创新发展。
下面我们将几个文件进行了整理,主要看这三大领域九个细分行业的内容,具体划分如下:
先进制造领域:涵盖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汽车制造产业链、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行业。这些行业是推动国家制造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1)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所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相关业务,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不包括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医药流通业务等。
第五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行业监管政策、研发情况、市场空间、推广活动合规性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相关医药监管政策变化、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市场情况及竞争情况。
(二)发行人销售模式及商业合理性、销售推广活动合规性、经营资质完整性及产品安全性。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25号》)的规定。
(四)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相关行业受监管政策影响显著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医保目录调整的影响。发行人产品进入或被移出国家医保目录及对产品销量的影响、产品是否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等。
(二)审批、流通政策变化的影响。创新药优先审评审批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制度、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及“两票制”等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一致性评价未通过或进展不达预期等情形。
(三)医保支付政策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集中带量采购对发行人的影响,包括中标率、中标前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区间及中标后平均销售价格、中标前后价格变化幅度、采购周期、医疗机构的预计采购量、实际采购量等。
2.医保目录调整对价格和销量的影响,包括产品所属分类等级,产品被调出、调入医保目录或分类调整后价格和销量的变化情况,销售渠道变化情况,医保个人账户用途变化的影响。
3.病组限额支付改革制度的影响,包括产品对应疾病种类支付额度范围,竞品药物的售价情况及与发行人产品售价差异,支付制度改革后产品的使用率变化情况等。
第七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研发周期长、技术持续更新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研发管线与注册情况。发行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研发领域及发展方向,研发管线及其所处阶段、研发模式等,产品作用机制,主要研发产品是否已获得注册,是否适用加快上市注册等特殊程序,核心产品销售占比及市场认可度等。
(二)核心技术来源。发行人核心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来源于自研还是外购,是否涉及技术授权引进;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取得时的研发阶段,取得后研发进展、研发方式及发行人在研发中所起的作用。
(三)持续研发能力。发行人药品或医疗器械研发进度、技术路线是否领先于同类竞品,实验室设施设备、专业团队等是否足以支撑其持续研发,在研项目、在途专利申请、拟注册或上市产品等技术储备是否落后于同行业,重大研发项目是否存在取消、变更的风险。
(四)临床试验情况。发行人临床前研究数据、临床试验境内外获批和准许情况,试验方案的重大调整或变更,临床试验期间是否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其他风险,对临床试验进度、安全性、有效性的分析。
(五)研发失败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或产品研发失败、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未能如期获得注册等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 审核中结合药品与医疗器械在不同适应症领域的市场空间差异较大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创新产品的适应症。发行人产品属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其产品适应症、目标患者人群,适应症在市场的患病率及发病率、现有治疗方案等。
(二)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发行人产品属于仿制药的,其对应原研药产品的市场情况,一致性评价时限及进展、产品适应症,是否为首仿产品、同类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情况,市场空间及市场占有率、替代性产品情况。
(三)竞争情况。同类药品、医疗器械在境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销售及应用场景,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同类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等方面的差异与竞争优势。
第九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依赖销售渠道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经销模式合规性。发行人采取经销模式的,其经销商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或认证,经销商选择标准、药品终端价格管控及经销权限管理是否有效,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
(二)经销收入真实性。发行人采取经销模式的,中介机构针对经销收入采取的核查程序、经销收入相关核查证据是否充分。
(三)特殊商业模式合规性。医疗器械类发行人采取与医院合作共建大型医疗设备、仪器投放叠加试剂销售等特殊商业模式的,其涉及特殊商业模式的产品类别、具体盈利模式,主要协议安排、业务合规性等。
第十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推广活动合规性事项集中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自主推广模式合规性。发行人销售机制设置情况及销售人员考核制度,各期销售人员业绩完成情况及其与销售费用的匹配性,自主推广活动中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二)推广服务商模式合规性。推广服务商的经营资质及业务能力、与发行人销售部门权责划分是否清晰,发行人对推广服务商的选取标准、定价机制、支付对象、考核及结算机制,合规审查等管理制度设置情况及是否有效执行。
(三)销售费用合理性。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市场(学术)推广费、广告费、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及占比,销售费用率是否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费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四)推广活动可验证性。发行人推广活动种类及具体内容,各类活动与产品特征是否匹配,中介机构对推广活动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核查是否充分。
(五)商业贿赂核查充分性。发行人及其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关键核心人员参与推广活动合规性的核查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审核中结合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经营资质与产品安全要求严格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质完备性。发行人是否取得境内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必需的备案、批文或者注册证书,是否均合法有效;临近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委托生产模式合规性。委托方是否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已取得相关非创新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受托方是否已取得受托生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是否具备相关政策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委托范围、具体合作模式等是否符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委托方对受托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措施及其有效性,委托生产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产品质量纠纷等。
(三)信息化追溯合规性。发行人医疗器械等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建设应用、信息化追溯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产品安全。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召回,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纠纷,是否存在其他质量和安全性事故或者纠纷的情形。
(五)关键少数违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形。
2)汽车制造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本章所称汽车制造产业链相关业务,包括汽车整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
第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汽车制造行业监管政策、上下游经营数据、新技术与传统技术融合情况、行业竞争情况、经营合规性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汽车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
(二)发行人产品与新技术的融合情况;
(三)发行人所属细分行业的竞争格局、产品的市场空间、供应链地位、配套车型的产销变化等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四)发行人关于大客户依赖,产品价格年降,模具开发等行业特殊事项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五)发行人生产资质的齐备性;
(六)汽车制造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汽车制造产业链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关注下列事项:
(一)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政策文件对发行人研发方向、技术攻关和创新领域的影响,发行人与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的契合程度,具体包括:
1.电池技术领域。发行人是否实现对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短板的技术攻关。
2.智能网联技术创新领域。发行人是否助力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
3.新能源汽车基础技术领域。发行人是否形成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电子电气架构、驱动电机等关键技术和产品,是否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技术。
(二)污染物排放政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变化和政策实施对乘用车、商用车及相关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影响。
(三)经营资质许可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和许可等对发行人行业准入、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五条 审核中结合汽车产业技术路线向新能源转型、产品与新技术的融合趋势等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核心技术先进性。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传统燃油车底盘、发动机、变速箱或者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关键零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是否属于主流技术路线。
(二)技术或者产品与新技术融合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产品适配新能源汽车情况,是否在新能源汽车制造等前沿创新领域积累技术储备,产品和技术创新是否对突破汽车产业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的短板作出贡献和重要环节的短板作出贡献。
(三)研发成果市场认可度。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汽车行业知名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客户同步研发的能力,新客户的定点情况及新产品的量产情况,研发成果应用于知名品牌车型情况。
第十六条 审核中结合产业链合作情况、配套车型销售数据变动情况、前后装市场销售模式差异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细分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所处细分市场的市场容量、进入壁垒、总体供需状况及市场参与者、产业链上下游利润率分布、下游配套整车品牌及车型产销量,发行人及其客户、主要竞争
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和排名及其变动情况,下游整车厂的产能、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产品利润率及其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产品市场空间。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价、单车耗用量、下游配套车型产销量,以及产品在整车成本和利润中的占比情况,分析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空间情况。
(三)供应链地位及供应份额。发行人所处供应链环节(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或者其他),对客户及配套车型的供应份额及其变化情况,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是否具备供应份额优势。
(四)产品单车耗用量变化。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是否符合汽车制造行业发展趋势,产品在整车成本占比、单车耗用量变化趋势等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五)配套车型产销变化。发行人产品配套车型的生命周期、产销量及其变化对发行人收入的影响,配套车型改款换代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市场空间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六)前装和后装市场差异。发行人产品面向前装市场的,配套车型产销量及其变动对发行人的影响;面向后装市场的,后装市场经销、贸易等销售渠道分布、终端消费者消费行为特征,以及当地汽车保有量、车龄、零部件维修替换率等因素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汽车制造细分领域业务模式及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配套车型的销售情况。发行人是否向知名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供货,产品单价水平合理性,从产品配套车型、单车耗用量、供应份额等数据看产品销量与配套整车车型产量匹配性。
(二)产品价格年降影响。发行人与客户是否约定产品供货价格年降条款,年降比例的影响因素,年降具体安排及对产品单价、毛利率、收入和净利润的影响。
(三)大客户依赖。发行人与大客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供应份额及排名变化情况、合作的稳定性,制造工艺是否属于主流技术路线,是否仅能应用于大客户产品,是否获得业内其他知名客户认可,是否具备独立开拓其他客户的能力,新客户开拓及车型定点、量产情况,客户是否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排他或者其他限制性条款,客户是否锁定发行人产能或者对产品供货价格作出约定。
(四)成本核算准确性。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钢材、铝材、塑料粒子、橡胶、玻璃等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大宗商品的公开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差异,生产环节锻造、挤压、压铸等典型生产工艺原材料单耗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五)毛利率水平合理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零部件产品的单价和毛利率水平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六)模具开发会计处理。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模具交付验收与控制权转移条款,成本结转及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客户提前或者推迟验收的情形,模具开发成本按一定比例摊销的,其对应的车型销量、生命周期,配套车型更新迭代及其对相关零部件的应用情况,摊销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长期未销售零部件的待摊销模具,模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 审核中结合汽车制造业质量认证体系与供应链管理机制,关注下列事项:
(一)供应链资格准入。发行人业务属于前装市场的,其通过 IATF16949:2016质量体系认证情况,进入或者退出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的合格供应商名录情况,产品所处的定点、测试及可靠性验证、量产的具体阶段;业务属于后装市场的,是否满足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是否需取得同类产品前装市场品牌商的授权许可。
(二)安全生产。发行人生产良率、退换货率是否异常、是否与客户存在质量责任诉讼、纠纷,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客户流失、召回索赔等事项,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三)第三方授权许可。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合作研发、授权许可、特许经营权等情形的,其协议主要内容,授权许可对应收入,发行人对相关授权技术许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技术侵权的风险。
3)高端装备制造业务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等。
第二十条 审核中结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技术先进性、产品定制化情况、上下游周期性波动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新技术或者新工艺的应用情况;
(二)发行人关键技术和原材料的自主可控情况;
(三)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公司的特殊业务模式;
(四)发行人下游行业周期波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中结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的技术密集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主要性能指标与境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技术的差异情况,包括高端装备产品运行的精度保持性、运行可靠性、关键部件性能、平均无故障时间、载重能力等关键指标,发行人核心技术路线是否符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智能化、精密化、成套化、低碳化、服务化和高附加值的发展方向。
(二)新技术或者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发行人高端装备产品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情况,包括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云等,在主营业务领域的适用性技术研发情况(例如遗传算法、人工神经网络等技术的应用是否有效减少运算时间和提高准确率)。
(三)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发行人产品在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是否涉及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客户数据或者个人信息的情形,信息安全是否自主可控,是否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中结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核心技术或者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水平,关注下列事项:
(一)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参与国家高端装备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情况,高端装备产品是否实现行业关键技术或者工艺的突破(例如车床、铣床、磨床和复合加工机床等超精密数控机床、高端电子量测仪器、重大深海采矿装备等产品),是否具备完整的核心技术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实现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完全自主可控。
(二)核心原材料的自主可控。发行人核心零部件、中间件和关键基础材料的外购比例(例如适用于航空装备的精密丝杠、适用于工业机器人的传感器等核心零部件;高温高强合金、特高压绝缘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市场供应是否充足,是否存在进口或者购买受限的风险,核心原材料是否自主可控。
(三)“国产替代”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发行人高端装备产品实现国产替代的背景和原因,实现国产替代的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在产品性能、核心指标等方面的差异,实现国产替代的时间、过程和替代份额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夸大的情形,以及信息披露豁免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产品开发周期情况、投资金额情况、产品定制化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收入确认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包括发行人与客户合同中关于专用装备产品移交、货款回收、安装验收等相关条款,收入确认方法与专用装备实际交付使用情况是否匹配,存在以暂估价确认收入的,报告期内暂估价确认收入的占比,暂估价与最终审定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未来调价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大量初验通过但终验不通过情形的,初验后进行产品调整所产生的成本承担方。
(二)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的,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融资租赁相关合同是否由三方共同签订,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约定情况,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和周期,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的所有权归属;发行人是否享有融资租赁销售返点、发生额外支出费用、进行销售让利或者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其他方对客户的信用担保;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的业务资质等;融资租赁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的合规性。
(三)主要客户的特殊采购模式。发行人下游部分央企或者国企客户采取统一集中采购模式的(例如央企建立省级或者市级集中采购平台,部分采购由其下属的集成商统一中标后向其他公司转包等),招投标、转包或者分包等流程的合规性,以及发行人是否仅为主要客户某一省份或者地市分支机构的供应商,客户采购是否主要为属地采购,发行人是否存在成长性受限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受下游行业景气度及周期性波动影响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下游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例如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受政府基建投资周期影响较大的,下游行业是否处于政府投资的上行周期,以及政府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逆周期调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下游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例如海洋工程装备行业景气度与石油价格密切相关,存在周期性波动的特征),相关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趋势以及价格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数字经济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细分行业。这些行业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4)集成电路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章所称集成电路相关业务,包括集成电路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硅片生产,集成电路设备及其零部件耗材、EDA软件等业务。
从事分立器件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章节。
第五条 审核中结合集成电路行业技术门槛、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行业周期性、投资规模等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集成电路产业监管政策要求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发行人承担国家专项、解决技术“卡脖子”的情况以及国产替代的能力;
(三)集成电路产业链不同环节技术先进性判断;
(四)国产替代空间及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周期波动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五)供应链的稳定性,财务真实性核查情况,以及信息披露充分性和敏感信息豁免披露的平衡;
(六)集成电路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核中结合集成电路行业技术迭代速度、技术门槛等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承担国家级或者部委重点研发项目情况。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承担“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与成套工艺”等国家重大专项和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等部委的重点专项课题情况。
(二)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学历履历,是否存在同行业公司任职经历,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纠纷风险。
(三)国产替代能力。发行人技术在工具软件、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部件和耗材、IP授权等方面国产替代情况,是否解决“卡脖子”问题或者降低境外依赖。
(四)研发投入方向。发行人研发投入方向与集成电路行业技术迭代方向的一致性,技术路线与竞争对手差异,在研项目及其进展,能否跟上境内外产业发展速度,是否足以支撑发行人持续发展。
第七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产业链环节和业务内容,关注下列事项:
(一)芯片设计业务。发行人芯片制程、种类及收入占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数量情况,模拟芯片产品型号与知识产权数量对比情况,数字芯片的产品制程、指令集类型、产品功耗效率产品性能等指标与竞品对比情况,SOC、ASIC、MEMS等集成芯片中各类芯片外购或者自产情况。
(二)晶圆制造业务。发行人已有及在建产能的晶圆尺寸、芯片制程等主要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比情况,对市场主流先进技术的掌握及相关产品的量产情况。
(三)封装测试业务。发行人封装技术是否符合行业提高集成度的演进方向,是否掌握市场主流先进封装技术及实际投产情况,封装产品功耗、散热效率等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四)EDA软件业务。发行人EDA软件产品覆盖的集成电路生产流程、所能满足的芯片制程及其与竞品对比情况,对模拟电路设计、数字电路设计、平板显示电路设计和晶圆制造等细分领域全流程工具覆盖比例。
(五)集成电路硅片业务。发行人应用于集成电路领域的硅片占比,大尺寸硅片(8寸、12寸)收入占比,产品类别(抛光片/外延片/SOI硅片、轻掺/重掺)构成,拉棒、切片、抛光、外延等核心生产环节自产及外购比例,硅片纯度及良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比情况。
第八条 审核中结合集成电路行业周期性波动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行业周期。发行人所处行业景气度变化(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可比公司库存水平,库存消化周期等),产品出厂价或者市场价格历史位置和波动情况,所处细分行业的周期阶段,是否存在行业周期下行导致业绩下滑风险,行业内现有及在建产能情况,产能与下游行业周期的匹配性,需求的持续性,行业是否存在产能集中扩张风险及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二)细分市场规模和门槛。发行人所处细分领域的市场规模及竞争格局,发行人行业地位及市场份额、产品技术门槛,下游行业变化和长期价格走势,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
(三)国产替代增量空间。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存在国产替代增量空间的,其细分产品现有国产替代比例,能够实现国产替代公司数量及市场竞争情况,国产替代后产品价格下降等对成长性的影响。
(四)新产品拓展能力。发行人产品属于EDA软件、硅片、集成电路设备、零配件、耗材等进入壁垒较高、认证周期较长的,其主要产品取得客户认证的情况,在研产品取得客户认证进展及预计量产情况。
(五)技术迭代影响。发行人主要产品迭代周期、目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在研产品进展、对后续量产障碍的解决情况及预计量产时间。
第九条 审核中结合上游供应稳定性,关注下列事项:
(一)供应商依赖风险。发行人核心原材料、设备、外协采购集中度较高且上游国产化率较低的,相关原材料、设备、外协服务目前供求情况,未来供应稳定性,是否存在断供风险及采购价格大幅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风险,是否存在对供应商重大依赖风险:
(二)产能锁定影响。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产能锁定协议等长期协议的,相关合同主要条款(锁定价格、锁定周期、价格调整机制、产能保证金或者设备款)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未来产能供求预计情况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波动的影响。
第十条 审核中结合集成电路行业销售模式、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并购重组或业务重组情况、技术投入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经销收入真实性。发行人采取经销模式的,中介机构针对经销收入采取的核查程序、经销收入相关核查证据是否充分。
(二)固定资产核算准确性。晶圆制造等重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规格生产线的对比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周期、产能利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折旧摊销对毛利率波动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
(三)资产收购、业务重组和商誉。发行人并购交易频繁的合理性,各类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主营业务是否稳定:交易前后是否构成控制,是否构成重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通过会计处理操纵业绩的情形: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商誉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换股交易、对标的公司原管理层股权激励等特殊交易事项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四)软件收入确认和技术摊销期限。EDA软件公司授权模式下各期限内收入确认情况,与客户关于软件包更新升级和换代的约定,是否免费升级,授权许可文件(license)数量与客户可使用机器数量的匹配性,通过外购非专利技术形成无形资产的,对外购技术是否存在依赖,相关软件技术使用寿命确定方法,是否符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惯例和产业技术迭代更新较快的特点,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软件开发和销售(包括定制化软件、通用型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等业务。
第十二条 审核中结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行业下游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投入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客户集中度、研发投入构成情况、销售区域性和季节性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软件产品应用领域及其先进性:
(二)行业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
(三)发行人对新区域、新应用领域、新产品、新客户的拓展能力:
(四)发行人人工成本核算、研发费用核算等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五)发行人业务分包及订单获取的合规性: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技术来源及其可控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源代码的掌握情况,是否符合开源协议,代码自主率,国产化适配情况,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情形。
(二)技术先进性特征。发行人技术指标(数据处理结果的准确性、系统稳定性、兼容性等)与竞品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技术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市场主流技术路线、技术迭代和技术门槛情况,发行人对新技术的布局情况,系统集成类业务中自研软硬件的投入情况等。
(三)研发成果市场认可度。发行人承担国家及部委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所获国家或者部委荣誉及奖项情况,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情况。
第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受下游投资周期影响、区域集中度、应用领域分布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政策驱动影响。工信部等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产业政策及变化情况,下游客户信息化投资建设的规模、需求及变化情况、未来发展趋势,除政策驱动外其他因素对发行人获取订单、开展业务的影响。
(二)重大项目的可持续性。发行人重大项目收入占比较高的,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获取重大项目的能力,相关项目的可持续性,重大项目变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三)新区域拓展能力。发行人收入主要集中在某个特定区域的,在该区域的渗透率和增长空间,在手订单区域分布、意向开拓区域的客户储备、其他区域竞品情况,是否具备向其他区域拓展业务的能力。
(四)新应用领域拓展能力。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较为细分,集中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其所处细分市场空间。在其他行业的拓展情况及与其他行业的适配度、兼容性。以及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等,大型企业在相关领域中的布局及竞争情况。
(五)单一产品或者客户依赖影响。发行人单一产品或者客户收入占比较大的。与客户续签可能性,客户是否有自研计划。客户后续投入计划。客户合作渊源及各期变动情况,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合规性情况及其对后续合作的影响,大客户依赖及合作的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五条 审核中结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客户性质、业务分包和外协情况、核心技术来源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订单来源。发行人涉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的,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形。中介机构是否取得足够证据证明订单获取的合规性。
(二)业务分包和外协服务。发行人涉及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软件开发业务技术外协的。是否存在将核心业务和技术分包或者外协的情形,是否违反发行人与客户合同中禁止分包或者转包的约定。分包商或者技术服务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
(三)核心技术和人员。发行人涉及核心技术人员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相关人员主导研发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第十六条 审核中结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业务模式、人工成本占比等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收入确认合规性。发行人软件产品在买断或者授权等不同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标准及依据,适用时点法或者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多项软件、硬件交付或者维保期外服务项目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软件产品使用期限、升级权限及收费模式、与客户结算数据的对账流程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项目规模与项目实施和验收周期的匹配性。
(二)人工成本核算。发行人的工时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人工成本在不同项目、成本费用科目分摊依据的合理性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研发核算的准确性。发行人研发活动界定的合理性,研发项目是否实际为定制化软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认定准确性,是否将生产成本核算为研发费用。
(四)应收账款及其坏账计提。结合客户性质、资信和逾期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研判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的合理性及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仅因客户性质简单认定应收款无回款风险的情形。
(五)存货真实性。发行人存货中根据客户要求先开工后签署合同的占比及合理性,客户对发行人投入的确认情况,合同履约成本对应相关项目的真实性,成本能否收回,期后验收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六)毛利率的合理性。结合发行人产品交付内容为标准化还是定制化模块、自研自产软硬件及外购软硬件的成本占比等,研判发行人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软件标准化程度较低、外购软硬件占比较高但毛利率较高的情况,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
6)互联网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互联网相关业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实现商业目标的业务,包括互联网广告、内容运营、电子商务、撮合交易平台等,涵盖广告媒体、广告服务、网络资讯、互联网视频、零售电商、品牌代运营、网络平台APP等众多细分领域。
第十八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行业的行业技术更新迭代速度,业务种类及模式,受新模式新产品的影响,日常经营活动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经营合规性要求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门槛及其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三)发行人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潜在竞争风险及关键运营指标变化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成长性的影响;
(四)互联网行业公司不同业务模式中特殊事项(如虚拟产品)的财务核算合规性;
(五)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情况;
(六)发行人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资质的齐备性;
(七)互联网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企业技术应用侧重于用户数据分析和运营效率提升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技术创新性。发行人核心技术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战略需求,主要产品和技术水平获得国家和市场认可及运用情况,发行人业务所使用技术的创新性,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实际运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使用技术的差异,相关技术的实际门槛。
(二)技术对运营的优化情况。发行人技术在数据的收集、分析、智能决策和精准推送等方面的优势,技术对提高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等方面的量化影响,对提升订单处理、财务对账、商品信息更新等系统管理效能的具体影响。
(三)产业融合情况。发行人技术在促进传统产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的具体体现,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优化情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技术创新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十条 审核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业务依赖于用户数据的,用户数据获取、存储和使用的合规性;依靠补贴获得短期用户数增长的,结合用户留存率、付费转换率等指标,分析产品的实际吸引力;属于创新业务模式的,模式创新的具体体现、与传统模式的差别、实现的效果,相关创新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二)潜在竞争对手或者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互联网龙头公司推出功能类似的产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用户大量流失或者活跃度大幅下降,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是否会打破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关键运营指标的变化。活跃和付费用户数、付费转化率、获客成本、复购率、用户平均收入ARPU值等运营指标选取的合理性,变动趋势及合理性,是否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正常范围内,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从事的不同业务类型,关注下列事项:
(一)广告类业务。发行人与媒介资源的合作模式及稳定性,头部和中长尾媒体的采购占比,媒体代理业务的收入占比,与头部媒体签约情况,下游服务行业分布,国家监管政策对下游行业业绩及广告投放的影响,各期通过渠道商获取的收入及其核查情况,下游客户穿透情况。
(二)资讯、社区、数据服务、电子阅读、视频等内容运营业务。发行人数字内容来源及内容合规性,发行人拥有的版权种类、数量、授权期限、知名度,版权授权运营收入,自有和合作分成收入占比,发行人与信息提供方的合作模式(如收费标准、授权类型及期限等)及稳定性。
(三)零售电商或者品牌代运营业务。发行人是否拥有并控制核心店铺,发行人与品牌方的合作模式及稳定性,主要经营品类和品牌及其知名度,直播业务相关情况,与第三方销售平台的入驻合作或者自建站情况。
(四)撮合交易业务。发行人与主要合作方的合作模式及分成情况,服务定价模式及付费方,SKU数量,相关平台在全市场及垂直品类中的占有率。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性及业务特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虚拟产品。发行人业务涉及虚拟币、优惠券、积分、道具的,结合虚拟产品的充值、赠送、配送、兑换标准、摊销方法等,研判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存货核算的方法及合规性,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二)无形资产。发行人的产品内容、技术和平台等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及权属情况,无形资产确认的合规性及相关金额的准确性,主要无形资产的类型、金额、摊销政策等。
(三)资产置换。发行人涉及广告资源、内容(如版权)置换的,主要置换合作单位、金额、资金流转、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
(四)广告业务。发行人涉及广告业务的,主要广告合同收入与内部经营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的对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下游返点计提和兑现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方式,因客户和供应商信用期差异导致的资金垫付情况及影响。
(五)营销推广等费用。发行人涉及电商零售等B2C业务的,营销推广的投放平台、计费方式、平均获客成本、推广效果与推广费用的匹配性、推广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推广费用率是否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范围内,渠道和平台佣金、促销折扣费用及分摊模式,IT资源采购费用和品种与业务的匹配性,仓储物流费用及分摊模式。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发行人是否提供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IT审计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信息系统应用控制及有效性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用户数量及充值消费的真实性、业务与财务信息的匹配性及与第三方数据的一致性、大额和异常订单的真实性、成本费用与业务的匹配性等事项的核查分析充分性。
(二)信息系统数据获取的完整性。如因核查范围受限、历史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缺陷、涉及商业秘密等,导致无法获取全部或者部分运营数据,无法进行充分核查的,相关替代性核查程序的合理性与充分性、核查结论的可靠性。
(三)数据系统异常情况的核查充分性。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是否充分识别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据造假风险点并逐一排查,信息系统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进行必要、充分的外部核查,是否简单以发行人内部解释作为不存在异常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业务资质及经营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经营合规性。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道德风险、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相关产品在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
(二)业务资质的齐备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是否超出业务资质及核准的业务范围,包括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应用商店上传APP,传播未经出版的网络文学作品,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7)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人工智能相关业务,包括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建设、算法模型开发、人工智能应用,以及提供基础支撑、通用技术支撑和关键领域技术支撑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审核中结合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研发投入、技术更迭速度、盈利模式成熟度等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三)发行人核心产品的研发进度和商业化安排、未来销售预测的谨慎性。
(四)发行人的市场空间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人工智能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中结合相关业务涉及的产业政策,关注下列事项:
(一)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匹配性。发行人业务是否符合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
(二)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发行人相关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及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合规性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技术布局及来源。发行人在智能芯片架构、机器学习算法、深度学习算法等技术的研发投入、布局情况及知识产权来源,发行人对开源技术的改进情况及核心技术的独创性,是否存在套壳其他开源模型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与人工智能国家标准的相关性。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关键通用技术(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知识图谱、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模式识别)、关键领域技术(智能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与《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业务标准的相关性,是否存在“蹭热点”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关键技术的投入及具体成果。
(三)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优劣势。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细分领域的主流技术,与竞争对手的技术演变和技术路线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短期内被其他技术替代或者落后于主流技术等情形,发行人产品的核心能力(系统层和算法层等)相较于竞品的技术先进性和竞争优劣势。
(四)核心技术的应用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不同应用领域的运用场景、主要功能等,商业化应用落地情况,是否得到权威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客户的认可,相关技术运用于工业领域的情况,对提高核心软件和部件自主可控水平、促进客户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赋能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中结合业务模式及盈利模式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产品市场空间。发行人主要产品或者服务对应的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如智慧工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市场空间,相关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二)未来销售预测。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进度及商业化安排,未来的销售预测及预测的谨慎性、客观性,影响产品销售的障碍及后续解决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审核中结合从事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相关业务的企业盈利模式和持续投入等情况,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5号》“5-7 持续经营能力”相关要求,关注下列事项:
(一)核心技术的外部依赖性。发行人业务对算力、智能芯片等基础设施的需求及相关供应情况,原材料来源及供应稳定性,核心技术来源及源代码开发情况,境外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限制,境外业务拓展的风险等。
(二)技术研发及业务经营资金投入情况。发行人未来可预见期间的研发及经营资金投入规模,现金储备及可支撑期间,能否覆盖未来运营支出。
(三)未盈利事项的影响。发行人尚未盈利的,未盈利事项对发行人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未来营业收入及实现盈利的预测情况。
绿色低碳领域:主要涉及光伏产业链、锂电池产业链等业务。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些行业的发展对于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大意义。
8)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章所称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包括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逆变器及其他关键产品或者设备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第五条 审核中结合光伏产业链技术路线选代情况、行业周期波动情况、行业竞争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政策的影响;
(二)光伏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技术先进性;
(三)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四)光伏行业公司存在的双经销等特殊经营模式;
(五)发行人资产减值计提等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六)光伏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核中结合光伏产业政策,关注下列事项:
(一)产业政策。发行人技术、产品等是否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
(二)退役回收政策。发行人生产光伏组件、光伏辅料及系统部件的,产品是否具备可回收性,是否符合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关于推进退役光伏组件废物循环利用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贸易政策。境外光伏产品贸易政策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产业链环节,关注下列事项:
(一)多晶硅行业。发行人在安全环保、提高质量、规模化生产和降低综合成本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综合成本控制是否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多晶硅制备方法及其先进性,能否有效解决粉尘杂质高等关键问题。
(二)硅片行业。发行人硅片尺寸是否符合主流尺寸及薄片化、大尺寸的趋势,发行人的技术路线、对新技术的布局及进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三)电池片行业。发行人从事电池片生产的,关注下列事项:
1.电池转换效率。发行人电池转换效率极值情况理论极值,所用技术路线及先进性、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例如硅晶电池申TOPCon、HJT等转换效率超过PERC电池,钙钛矿电池理论极值超过硅晶电池);
2.产线设备兼容性。发行人产线、设备更新换代情况及与技术发展方向的兼容性、发行人布局最新技术路线的具体情况(例如PERC电池向TOPCon等转型可能需要淘汰原有产线或者大规模技改)。
3.综合成本降低情况。发行人降低综合成本的相关技术及其先进性(例如电池片栅线制备技术进步减少电学损失、通过新技术减少银浆消耗量降低综合成本等)。
(四)光伏组件行业。发行人组件产品转换效率提升情况,减少光学损失和电学损失的核心技术、方法和效果,与行业最新技术、行业平均指标的差异情况。
(五)光伏设备行业。发行人自主研发水平及适应新技术路线的能力、现有产线与新技术兼容情况,是否具备跨环节能力(例如跨硅片、电池片等多个环节)、多技术路线兼容能力(例如能否同时为TOPCon及HJT电池提供设备)等。
(六)光伏辅料及系统部件行业。结合发行人产品种类,关注下列事项:
1.发行人生产浆料的,浆料产品与不同电池片技术或者工艺的适配性。
2.发行人生产光伏背板的,产品物理性能(例如耐高低温、耐紫外辐照、水汽阻隔、机械强度等)、光反射率、光电转化率等与行业权威标准的对比情况。
3.发行人生产光伏封装胶膜的,产品在提升组件寿命、反射率、胶膜自身平整度,以及增加胶膜柔软度等方面的效果及先进性。
4.发行人生产光伏玻璃的,产品透光率,耐久性、薄片化,尺寸多样化情况及与最新技术的对比情况。
5.发行人生产逆变电器的,产品单机额定功率情况、是否适配高功率组件、与最新技术发展方向的匹配性。
第八条 审核中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5号》)“5-7持续经营能力”相关要求,关注下列事项:
(一)行业周期。光伏行业所处周期阶段及未来周期走势硅料、硅片、电池片的市场供需,产能利用率,价格和产销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关键原材料(例如多晶硅、硅片等)储备情况及抗风险能力。
(二)议价能力。发行人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采购渠道、定价模式(例如锁价安排等)对传导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业绩指标变动情况。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可以区分硅片成本、非硅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未来变动趋势,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第九条 光伏企业存在双经销、供应链融资等特殊经营模式的,审核中结合《发行类5号》“5-12经销模式”相关要求,关注下列事项:
(一)双经销模式。发行人涉及双经销模式(指客户销售原料给发行人的同时,约定发行人将对应规模产成品销售给客户的,款项收付时点、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总额法或者净额法),是否构成委托加工业务,双经销客户的背景、交易定价机制与公允性,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中介机构对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等。
(二)供应链融资中间商模式。发行人涉及供应链融资中间商模式(指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约定产品细节后,由融资中间商以自身名义向发行人采购并支付货款,发行人将产品发往中间商指定地点)的,产品与资金流向,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及合理性,产品终端销售情况,中间商背景、费率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往来,中介机构对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等。
第十条 审核中结合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技术路线变革对存货价值、固定资产兼容性的影响,关注下列事项:
(一)存货减值。发行人存货种类与市场需求、行业趋势的匹配性,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过程及合理性(例如客户取消订单或者长库龄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依据,与价格波动的匹配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二)固定资产减值。发行人固定资产类型、规模与技术发展超势的匹配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现有设备改造成本,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三)资产报废。因技术路线变革导致固定资产报废的,结合报废资产暂停生产时间、折旧及减值计提情况及其合理性等,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9)锂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锂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锂离子电池相关上游原材料(例如电池级碳酸锂、磷酸铁、硫酸镍等)、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相关制造设备、回收利用等业务。
第十二条 审核中结合锂电池产业链产品价格波动情况、技术送代情况、行业周期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产业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锂电池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技术先进性;
(三)发行人下游行业整体景气度、行业周期变化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四)发行人业务资质的取得情况;
(五)锂电池行业公司中存在的长单销售、三方销售等特殊经营模式;
(六)锂电池行业应当予以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新能源汽车、低碳环保等相关产业政策,关注下列事项:
(一)“双碳”政策。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出台的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支持政策及“双碳”等相关产业政策变动情况、政策目标、覆盖期间及范围等,以及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退坡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降本措施及其有效性,以及其向下游前驱体、正负极材料、电解液、电芯领域企业传导成本的能力。
(三)贸易政策。境外贸易政策最新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产业链环节,关注下列事项:
(一)上游锂盐行业。发行人冶炼或者制造电池级碳酸锂、硫酸镍等原材料的,产品纯度、杂质含量等核心指标及其先进性,具体制取工艺和技术路线(例如矿石提取、盐湖卤水提取等的优劣势),是否符合主流发展方向。
(二)三元前驱体行业。发行人生产三元前驱体的,不同型号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对比情况,技术路线是否符合高镍化发展趋势。
(三)正负极材料行业。发行人生产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电池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性等关键性能指标(例如比容量、工作电压、首次效率、倍率性能等)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电解液行业。发行人从事电解液生产业务的,关注下列事项:
1.配方及产品研发能力。发行人配方研发能力、定制化配方的数量、客供配方比例,产品工艺路线、生产技术、产品技术参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对核心原材料(如六氟磷酸锂等)的技术研发和产能布局情况,是否具备其他成分的合成能力。
2.核心技术指标。发行人产品电导率、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可使用温度范围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新技术开发能力。发行人对新型电解液(例如固态或者半固态锂电池电解液、钠离子电池电解液等)、高电压、高能量密度等领域的前瞻性开发情况。
(五)电池铜铝箔行业。发行人从事电池铜铝箔生产业务的产品核心指标(例如厚度、抗拉强度、化学稳定性、良品率及生产成本控制等)是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对提升电池安全性、能量密度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六)单体电池或者电池组行业。发行人生产单体电池或者电池组的,产品核心指标是否具有先进性(例如续航里程、能量密度、安全性能、使用寿命等),封装路线(例如方形、圆柱或者软包)及是否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电池精密结构件的散热性、防腐蚀性、抗震性等指标与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情况。
(七)锂电池回收行业。发行人从事锂电池资源循环利用、危废处置等业务的,清洁生产、污染物控制及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能力,核心金属元素(例如锂、镍等)的回收效率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上下游情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行业周期。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变化(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销量等),储能领域、锂电池及所处细分行业的周期阶段,上游锂矿、石墨等原材料及碳酸锂等产品供需情况、价格历史位置和波动情况,行业产能情况,是否存在产能利用率下降或者产能不足风险。
(二)终端应用车型销售情况。发行人产品适配车型的市场销量和价格变动情况、迭代情况和市场空间、产品在整车成本占比变化和年降情况,仅适配特定车型的,相关产品收入、毛利和占比情况,发行人对相关适配车型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三)业绩指标变动情况。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原因,相关变动属于阶段性还是趋势性变动(例如锂电池市场饱和、终端需求减弱、原材料价格上涨、大客户流失、产品技术路线变更等),未来变动趋势,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第十六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业务资质、安全生产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
(一)危化品相关资质。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及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
(二)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发行人发生涉及产品质量的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媒体重大质疑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三)环保排放。发行人涉及锂矿原材料、电解液、正极材料等业务的,固废、废气、废水的排放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环保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或者纠纷等情况。
第十七条 审核中结合特殊业务模式,关注下列事项:
(一)长单销售模式。发行人涉及长单销售模式的(指客户以长期订单或者协议等方式锁定供应量及价格),相关锁价安排的主要内容(锁定价格、锁定周期、价格调整机制、排他性产能供应条款),销售价格公允性,相关协议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协议到期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三方销售模式。发行人涉及客户、供应商三方销售模式的(客户指定上游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指定下游客户),相关协议签署背景、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协议内容及具体权利义务、发行人在产业链中的具体位置、会计处理合规性(例如总额法或者净额法),发行人对协议签署方是否存在依赖,协议到期后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关注下列事项:
(一)存货规模及跌价风险。发行人存货规模及其与收入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因客户撤单、产品迭代、产品或者原材料价格大幅下滑等因素导致存货跌价的风险,原料库存成本与当前市场价格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跌价风险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二)应收款项。锂电池产业链下游企业常用应收票据向上游供应商结算的,发行人应收票据结算情况,应收票据兑付、质押、已背书或者贴现情况,终止确认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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