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远解读」发改「1266号文」为存量基础设施的PPP模式拨开迷雾

「卓远解读」发改「1266号文」为存量基础设施的PPP模式拨开迷雾
2019年08月08日 14:24 城镇化新视野

背景及主要内容:

近日,发改委印发了1266号文,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PPP模式向存量资产项目倾斜,促进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秉承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的理念。

1266号文从认识意义、分类实施、规范管理、协同合作、经验示范五个方面,对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热点再关注

1266号文充分认可了PPP模式推行至今所取得的成效,更强调了PPP模式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的作用,即对最近几大热点问题均有助益:减轻政府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化解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不足、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推进国企混改以及供给侧改革。

项目新分类

按照拟采取PPP模式、已经采取PPP模式、在建项目三种类型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推进方式的规定。该分类方式是首次提出,更符合本次政策的目的。1266号文鼓励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运用于拟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并明确了可转让给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为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包含政府方在PPP项目公司中占有的部分)、经营权、收费权等内容。在操作模式的选择方面,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所提及适用于存量(公共)资产的运作方式更丰富,而TOO模式更是首提,为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新路径。

投资定路径

为达到1266号文的最终目的:投资良性循环,提出了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的使用路径和方向,即:除必要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再次运用PPP模式,在保障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前提下,形成良性循环。

协同控国资

1266号文对存量资产中较难解决的国有资产问题提出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理原则,并对盘活存量资产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1266号文也提出了加强协作的观点。但是对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与PPP采购如何衔接、资产转让及相关税费的处理,都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实践中是需要重点关注探索的地方。此外,1266号文提出鼓励资产证券化、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等融资方式的使用,是继《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对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作用的又一次肯定。

示范来引领

最后,部署了示范项目的遴选工作,以期通过经验总结带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工作。

结语:

对于存量资产的关注是一个较为长久的话题(见附件1:存量资产相关政策梳理),1266号文虽然属于比较上层的导向性文件,但给目前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PPP模式的选择,无疑指明了灯塔的方向。尤其是对拟采取、已经采取和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三种分类及相应的建议措施,都体现了盘活存量的宗旨,为政府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采用PPP模式拨开了迷雾。但以南京卓远的项目经验来说,涉及存量资产的PPP项目在国有资产的转移、不同模式下税费水平等方面还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部署。

存量资产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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