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适用的征收率为3%。在实务中,如何理解“自产”,“自产”具体包括哪些环节,争议较大。本文将解析销售以矿石为原料加工而成的自产砂石能否选择简易计税,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注意事项。
项目背景介绍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2022年,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标了某高速工程砂石料供应。业务开展过程中,采购方要求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为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准备直接从工程所在地就近集中采购矿石,加工成砂石料,再对外销售。为保证业务顺利推进及风险事前规避,企业委托财合税专家团队对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调研和商业模式设计。
项目调研分析砂石料行业“自产”如何认定?
专家团队对砂石料行业进行了实地调研。一般来说,砂石料包括天然砂和机制砂。天然砂即是传统直接从自然环境中获得的砂石,比如过去开采的河砂。但由于开采限制和需求量增加,目前建筑业通常使用的是开采矿山获得矿石后,通过机械进行打碎、筛分等工艺后,生产成不同规格的砂料、石料,即机制砂。
项目所涉情况,即为机制砂石料。对机制砂而言,包括了开采和生产加工两个环节。开采环节产生原矿石,并需要取得采矿许可。加工环节通过机器设备将原矿石加工生产为机制砂、碎石等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和石料,就生产加工本身而言需要取得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虽然实务中,往往两个环节都是在由一个经营主体实施完成,但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次生产活动。对于机制砂这种商品而言,开采矿石的主体,并非必然再由自己进行生产加工,完全可以将矿石作为商品出售给生产加工主体。就“自产”的“产”而言,主要的生产加工活动,实际发生第二个生产环节。而“自产”的“自”,也应该理解为“自己主导生产”,而非仅是“自己的矿石”。因此,将“自产”简单理解为“自采自产”,存在人为将税收政策进行缩小解读。
划重点!合规及商业模式设计注意要点
据此,专家团队认为,生产主体外购原矿石后,加工成砂石料对外销售,认定为“自产”,并不违背行业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基础。但在合规和商业模式方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开采环节采购砂石料的原矿石,并取得合规发票。
2、生产者可以通过委托加工或者租赁生产线,同时承担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对原矿石的生产加工活动,按吨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合规发票。
3、上述过程中的物流(采矿地到加工地),由生产者以自己名义通过委托运输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并取得合规发票。
4、矿石是生产者自行采购,生产加工环节是生产者自行通过委托、租赁等方式进行组织,整个生产计划也是生产者根据砂石料的供应节奏进行管理安排。
税案观察关于“简易计税”,税局如何认定?
目前,在政策法规层面,并没有明确文件允许外购矿石加工成砂石料对外销售适用简易征收,但同时也没有明文将此种情形排除在适用之外,主要是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各地税务部门主要有以下几种态度:
1、广东省汕尾市税务局官网2021年10月29日回复纳税咨询,认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不能视同自产。但该提问者,在提问中使用的是外购砂石,而非外购矿石。
2、福建省税务局官网2021年4月27日回复纳税咨询,认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废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加工为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们在调研中,分别就此问题咨询了两个县的税务局(同一省,不同市)。A县税务局认为,该政策没有将适用主体严格限制在开采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砂、土和石料,也可以享受该政策,但有两个要求,一是生产加工企业不能只是单纯接受他人的委托加工;二是生产加工企业应该对砂石原矿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B县税务局认为,此情形与政策契合度不高,自己难以把握,需要请示上级。
4、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有一些地方的生产企业外购矿石加工砂石料后,已经开始按照该政策适用简易征收。
鉴于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一般是由纳税人自行备案后,选择适用,并不存在审批环节。因此,砂石行业的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合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是适用简易征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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