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侦察案例选编4》
身穿72式警服的民警
1980年12月2日早晨6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到双桥公社管庄大队(今朝阳区双桥社区管庄乡)支部书记的报告,在大队饲养房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接到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和朝阳分局治安科(当时还没有刑侦处和刑侦科,所有刑事案件都归治安管)的侦查和技术人员立即出警,驱车赶往现场实施勘查。
当时北京212吉普车是公安警车的绝对主力
现场位于京通公路南侧的管庄饲养房墙后的草垛处,死者为一个身高1米61的中年妇女,姿态呈仰卧状,口中塞着一条粉、黄、蓝、绿四色方格毛巾手帕。头部下面有一大滩血迹,旁边放着一块带血的砖头,周围的墙上以及草垛上也发现了大量的血迹,经检验全都和死者的血型相符(皆是O型血)。死者头顶右部有一处不规则的表皮裂伤,伤口内发现有砖块碎渣,颅骨呈粉碎性骨折,系由砖块打击造成的钝器打击伤,甲状软骨表皮出现剥脱并有皮下出血,直接死因判断为被砖块打击头部、脖颈又被扼掐,造成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
死者被发现时裤子被扒下,但没有发现其生前有遭受过性侵的迹象,判断系凶手故意伪造的假象;通过尸僵缓解情况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48小时以上。
80年代初的公安民警就是这样在野外勘查现场的
死者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信息的物品,周围的群众也没有一个人认得死者是谁。检查死者衣服时发现她的中式棉袄的内兜内装有580元人民币,外衣左下兜内有一张号码为95076的一角钱公共汽车票;右下兜内有三张电车票,其中两张为一角钱的,号码为23044和66482,另一张为五分钱的,号码为47897。
当时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票和点车票
死者的装束并不像是北京市人,衣服的布料也不是北京产的布料;从针线手法和口袋在衣裤上的缝制式样看像是冀中农村妇女的针线活计。但死者的皮肤较为光滑,手上也没有老茧,明显又不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其身上又携带着大量的现金,初步判断是个从外地来北京从事套购倒卖的人员,凶手的作案动机经分析很可能是图财害命。
随即,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和朝阳分局治安科抽调人员组成了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专案专办。首先决定尽快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明死者身份:查全市近期失踪的暂住人口;向河北省公安厅发协查通报,请求廊坊、保定和沧州三个地区的公安处协助查找失踪人口或者进京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人员;从死者身上发现的四张车票入手,发现死者在京的活动范围以及落脚点。
在北京市交通运输公司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陆续查清了死者身上的四张车票的详情:
编号为95076的公共汽车票是13路公共汽车403号车在11月28日5时30分售出,上车站为阜外大街、下车站为地安门。
80年代初的BK670型铰接式公共汽车是北京市公共汽车的主力车型
80年代行驶在北京街头的铰接式公共汽车
编号为47897的电车票是111路无轨电车172号车在11月28日6时31分售出,上车站为地安门,下车站为灯市口。
编号为23044的电车票是103路无轨电车2122号车在11月29日16时27分售出,上车站为美术馆,下车站为阜外大街。
编号为66482的电车票是112路无轨电车2155号车在11月30日16时37分售出,上车站为东四,下车站为东郊八里庄。
80年代初的BD562型铰接式无轨电车是北京市无轨电车的主力车型
由此,专案组确认死者曾在11月28日至11月30日分别在室内的东四、灯市口、美术馆、地安门和阜外大街一带活动,随即派人拿着死者的照片到上述地区的十八个商场、六十多个旅店以及可以住宿的浴池进行调查访问并请群众对死者进行辨认,结果一无所获。
排查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12月18日下午,北京站派出所传来消息:河北省任丘县燃料公司司机刘某香到北京站派出所来寻人,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拿出包括死者在内的十几张失踪女性的照片请他辨认,没想到刘某香一下子就从这些照片中找出来了死者的照片,说这是他的妻子杜某英。他是在老家看到了协查通报上的照片,特意从老家乘火车跑到北京来找人的。
80年代的北京站站房
刘某香叙述,时年43岁的妻子杜某英于11月18日上午提着一个黑色的人造革提包,戴着一块百花牌手表,携带2260元现金与邻村的28岁村民魏某生一起来北京买弹力呢,至今未归(魏某生早在11月28日就回村了),没想到却客死他乡。
据刘某香说,妻子在北京是有亲戚的,其表兄彭某仁住在阜外松柏胡同8号。专案组立即找到彭某仁了解情况,彭某仁反映:杜某英于11月18日晚上来到彭家,住了两晚上后于11月20日上午去了位于海淀区苏家坨公社前沙涧村的彭的女婿杜某福家。11月25日又回到彭家,住到11月30日早上5点提着人造革包离开后就再也没有回来。11月27日、28日、29日三天杜某英都去往丈夫刘某香的徒弟——任丘县燃料公司司机孙某明家,托他帮忙买布。在这三天里已经买了500元的弹力呢,现在还存放在彭家。
百花牌女式手表
至此,专案组确定杜某英的手提包、手表以及1000余元的现金丢失,确定此案系图财害命。联系到案发现场有村民反映在12月1日就发现现场附近有血迹,但当时认为是猪血而没有在意。从这一点看,确定凶手杀人劫财的时间应该为11月30日晚上至12月1日凌晨,另外从凶手能把死者诱骗到如此偏僻的地方动手,应该系死者的熟人。
在确定死者的身份后,另一路专案组侦查员前往死者杜某英的老家走访,走访得知:杜某英为人正派,乐于助人,办事细心,没有乱搞两性关系的丑闻,也没有跟别人结下过私仇。她曾多次替人去北京买布,每次都是单独行动,从不结伴。至于11月18日同死者同行的魏某生,他也是在长途汽车上偶然遇到了死者,并不是刻意同行,到北京后也就分道扬镳,直到他离开北京回老家也再无联系。不过,根据死者亲属和子女的辨认,死者口中的那块四色毛巾手帕并不是死者的所有之物,判断是凶手行凶时留下的物证。
80年代的长途汽车
在对死者在京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后,专案组圈定了两个有可能作案的嫌疑人:其中之一就是死者的表兄彭某仁,另一个为刘某香的徒弟孙某明。
彭某仁于1952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洮河农场劳改,中途因为逃脱又加刑了三年,1962年刑满释放后留场就业,他在北京并无户口。是因为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不服因此来京申诉而租住在阜外松柏胡同8号。为了申诉每天早出晚归。11月30日死者离开彭家后不久,彭某仁也外出直到晚上20时左右才回来,另外彭某仁也知道死者身上带着很多钱。而彭某仁在北京的经济情况却很糟糕,专案组判断他有作案时间,也有作案动机。但经过对彭某仁11月30日那天的活动轨迹的排查确定他那天一直在他的姥姥家做大衣柜,没有作案时间,故排除了彭某仁的作案嫌疑。
时年28岁的孙某明家住朝阳区幸福一村一巷75号,其父孙某智住在灯市口56号。根据彭某仁的说法11月27、28和29日三天死者都去找孙某明买布,经核实:孙某明11月26日出差来到北京,其后几天一直在联系业务,11月30日晚上在光华木材厂联系业务,因此没有作案时间。孙某智证实11月27日和28日死者来灯市口找孙某明但都扑了空。11月29日来时遇到孙某明,孙某明在当日下午带着死者去东四人民市场找售货员梁某泉,梁某泉说当天无货,第二天上午再来看看。
东四人民市场
11月30日上午8时孙某明陪同死者再去东四找梁某泉,但因上午依然无货,约定下午再去。从东四人民市场出来后,孙某明又带着死者去兴华服装店找会计赵某环结果也说无货,于是只好一起回到灯市口孙某智家,午饭后死者去邻居刘某清家看电视,之后就再也没见到过死者。
80年代的服装店场景
梁某泉证实,11月29日孙某明确实来托过他买布,但11月30日上午来的并不是孙某明,来人和孙某明长得很像,像是他的兄弟;赵某环证实,11月30日上午孙某明确实陪着一个女的来买布。因此可以确定孙某明在11月30日上午陪着死者去过兴华服装店,却并未陪死者去东四人民市场,那在11月30日陪死者去人民市场的人又是谁?
根据梁某泉的描述,此人和孙某明很像,应该是他的兄弟。据此专案组又查了孙某明的家庭关系,发现他确实有个时年26岁的弟弟孙某光,系东城区自行车修配厂工人,在朝内门市部修车,11月30日那天他刚好公休。另查实,孙某光曾经因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强制劳教三年。
专案组找到孙某光访问,他称自己在11月30日上午去买炉子没买到,吃了午饭后就一直在家睡觉,没有出去过。到晚上20时左右哥哥孙某明回来了,他就帮哥哥一起往车上装木头,从来没有见过死者。再问孙某智和其老伴,都推说11月30日的事情他们都不记得了。
不过,孙某明的妻子武某华向专案组证实:她在11月30日8时带着孩子去公婆家时并未遇见小叔子孙某光,午饭后她的孩子就在孙某光的床上睡午觉,一直到晚上8时左右孙某光才回来,孙某光回来后不久,丈夫孙某明就开车回来了,孙某光就帮助孙某明往车上装木头。
根据武某华的说法,孙某光在11月30日一个白天都没在家,随后专案组拿着包括孙某光照片在内的8张照片去人民市场找梁某泉辨认,结果梁某泉一眼就把孙某光的照片认了出来,说11月30日带着死者来买布的就是孙某光。为了稳妥起见,专案组又让梁某泉在东城区自行车修配厂朝内门市部对面的大街上辨认孙某光,结果梁某泉也毫不费力地将正在修车的孙某光指认了出来。
老照片,自行车修理
据此,专案组认为孙某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了确定孙某光是否有作案时间,专案组根据死者购买的车票售出时间重新走了一遍死者在11月30日的行程,试验证明:根据死者在16时37分上车,孙某光在20时40分回家这段时间里有4小时03分,除去往返时间的2小时04分和从东四到灯市口的10分钟外,尚有1小时49分的时间可供作案,这个时间对于杀死一个人来说,极为充裕。
同时,对孙某光的社会关系排查中专案组还有了如下新的发现:
1、孙某光解除劳教后恶习不改,曾经冒充民警招摇撞骗,以代买电视机和缝纫机的名义骗钱不还。但最近却很反常的一下子还掉了725元的欠款,经济来源极为可疑。
2、12月中旬时孙某光突然换了件新的工作服,还说:不穿白不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要进公安局了呢!
3、孙某光的同事和女友——时年24岁的朝阳区小庄医院会计莫某反映:孙某光一直有一条四色方格毛巾手帕,但最近没见他用了。
4、孙某光正准备和莫某结婚,急需用钱。
通过对那条现场遗留的四色方格毛巾手帕进行技术鉴定,发现手帕上有血迹,血型为O型,与死者血型相符,另外还发现了血型为B型的唾液分泌物,这个血型与孙某光的血型相符。技术人员还在手帕上发现了一根长为5毫米的毛发,经鉴定是睫毛。于是通过同在自行车修配厂的805号特情的帮助获得了孙某光的另外一根睫毛。两根睫毛先被送往地质科学院惊动电镜扫描,确认两根睫毛的形态和结构相同;又经401所对两根睫毛进行活化元素分析,结果证明两根睫毛所含的碘、钠、锰、氮四种元素的含量数据完全一致,可以做同一认定。
此外,布置在灯市口地区的806号特情发来线报:1月2日下午孙某光和莫某在灯市口的大众百货商店又买了一条四色方格毛巾手帕,并在灯市口的其它商店买了价值200余元的生活用品。于是专案组立即前往上述商店回收了孙某光付出的钱款,发现其中的10元纸币上有用钢笔写的阿拉伯号码。经与从死者衣兜里发现的580元纸币进行对比,发现其中的10元纸币上也有用钢笔写的阿拉伯号码,经过笔迹鉴定,可以作同一认定。
笔迹鉴定文书
布置在孙家亲戚中的801号特情发来线报:孙某明曾经指责孙某光:“那天你不是带她出去了吗?怎么死了呢?为几个钱多不值得啊!投奔我来的,在咱们家吃,咱们家住,她死了叫我怎么向我师傅交待(从辈分上讲,孙某明管死者叫“师娘”)?”对此,孙某光则一言不发。同时,孙某光的父母、妹妹以及嫂子在谈话中也都或多或少流露出对孙某光的怀疑。
1981年6月1日,专案组拘传了孙某光。一开始孙某光态度蛮横,矢口否认曾经和杜某英一同出去过,但是当预审员摆出四色方格毛巾手帕和梁某泉的指认证据后,最终迫使孙某光缴械投降,承认了杀害杜某英的犯罪事实。
11月30日6时,杜某英来到孙某智的家找孙某明,但是孙某明有事不在家,所以事先吩咐孙某光陪着杜某英去东四人民市场,人民市场没有货后他们往回走,半路上遇到了孙某明,于是孙某明就带着杜某英再去兴华服装店,孙某光则独自回家。11时在兴华服装店空手而归的杜某英问孙某光:你有没有(买布料的)路子?正缺钱的孙某光临时起意,打算把杜某英的钱骗过来,于是谎称有路子,先去公用电话处假装打了个电话,然后对杜某英说下午去看看,于是杜某英先给了孙某光800元并约定15时在东四见面。
16时左右,孙某光和杜某英同乘112路电车到八里庄下车,孙某光装模作样地去八里庄商场转了一圈后谎称要找的人不在,要杜某英先回去自己再去此人(子虚乌有)家中找,然而杜某英执意要同去。见甩不开杜某英,孙某光只好带着杜某英乘坐342路车到了管庄,此时天已经黑了,孙某光将杜某英带到案发地点让她先等着,自己则去瞎转了一圈后回来谎称那人还没回家,让杜某英先回去,过几天他再帮她买布。
杜某英要求将800元钱收回,孙某光哪里肯,谎称钱已经给那人的老婆了。杜某英当场就急眼了,拉着孙某光就往外走,一边走一边喊“抓骗子啊”,孙某光慌了,伸手捂住杜某英的嘴,并将她一拳打倒,杜某英倒地后继续大喊:“大骗子!”
孙某光发了狠,又打了杜某英几拳,又抄起一块板砖对着她的脑袋砸了好几下,杜某英整个人软了下来;但孙某光依然掏出自己的四色方格毛巾手帕堵住了杜某英的嘴,然后使劲掐住她的脖子,直到将杜某英彻底掐死。然后孙某光伪造了性侵杀人的现场,撸下了杜某英的手表,拿走了杜某英的提包乘坐342路车离开现场。
离开现场后,孙某光去了莫某家,换掉了身上沾血的上衣,从抢来的提包中拿出100元钱给了莫某然后回到了自己家,打开提包清点后发现还有200元,连同之前死者给他的800元和给莫某的100元总共抢得1100元。孙某光用其中的725元还清了欠债,手表则送给了他的另一个朋友。
根据孙某光的交代,专案组将赃款赃物全部起获。至此,东郊12.2无名女尸案经过半年的侦办真相大白,孙某光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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