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委书记周小云应严查: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方山县委书记周小云应严查: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2021年11月02日 16:36 肝病生医李兰

方山县委书记周小云应严查: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无视媒体监督?谁是幕后保护伞?

 一侧《山西吕梁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无视媒体监督 事故瞒报持续》的爆料出现在“神州网”被各大网络社交平台转发,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一直未见吕梁市,方山县监督监管权威部门做出任何正面回应,按照常理如果爆料内容有误,应该有个正面回应才对,否则应视为内容属实。关于这个爆料内容真实吗?查处结果如何?对于网帖的真实性,有关部门也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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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附网友爆料原文如下:本网讯:(游宝生报道)前不久,本网对山西吕梁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瞒报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刊发,时至今日,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木瓜煤矿瞒报事故装聋作哑、视若罔闻、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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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0日,山西吕梁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一名矿工遇难,根据知情人透露,死者:薛  斌 48岁,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下乐平村人,事故发生后,这个煤矿与死者家属私下协议,最后以500万元达成赔偿协议,至今瞒报。涉事煤矿不在鲜血中找教训,而是在瞒报上做文章,不惜重金、挖空心思、上下串通、掩耳盗铃、自作聪明、息事宁人。,他们认为:只要堵住了遇难矿工家属的嘴便万事大吉!殊不知,在科技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想法注定落空。

按规定,煤矿发生了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报给当地主管部门,然后应急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监管缺失还是另有难以启齿的隐情?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何时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并对隐瞒不报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惩处?

            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通过网络检测发现:2017年12月11日、14日,山西煤焦集团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以下简称木瓜煤矿)在两日内连续发生两起致二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均涉嫌瞒报。

     2017年12月11日,木瓜煤矿皮带工人乔康在上班时死亡。乔康,男,23岁,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2017年12月14日,木瓜煤矿掘进队矿工乔刚在二班下班时,由于绳索断裂打至面部致死。乔刚,男,42岁,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北王乡人。

    2017年12月28日,爆料人到木瓜煤矿了解情况,无奈该矿戒备森严没有矿领导的允许无法进入。当日下午,笔者到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反映情况,该局办公室张主任说,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没权监管,按照分工到了2018年1月1日0时才负责监管,但只监管0时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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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文章爆料真实性由原创爆料人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笔者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追踪!

     如:网友爆料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属实,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瞒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如网友造谣,恶意中伤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依据我国网络诽谤罪,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判刑。

   针对瞒报行为,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表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

   数不清的“煤矿安全事故瞒报”,倘若没有笔者的监督质疑的追问,可能就此石沉大海,无人记得。关于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吕梁市,方山县有什么调查结果吗?调查结果如何?有结果就应该公开给广大人民群众看看?对于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方山县委书记周小云是否知情?看到追踪报道后,周书记是否会深挖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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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委书记周小云

     如:爆料人反映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件属实,笔者就事作出以下评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对责任者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就是对法治的不尊,对死者的亵渎,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就是与人民为敌!就算这样的企业经济条件再好,缺乏了社会公德,藐视了社会的监督,也会走不远的。所以说,企业违法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得不到惩处,对当地主管领导不进行追责,难免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血煤”事件再次发生。

   如: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件属实,私下赔偿遇难者家属的巨款背后涉及的税务问题,笔者呼吁吕梁市税务局相关部门值得深挖是否有偷税漏税?伪造记账凭证等经济漏洞,尽速给群众和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让方山县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在安全,稳定,健康的状态下良性循环发展,而不是被公众质疑为带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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