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问自取”的法律红线在哪?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行为人骑走他人电动车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骑走他人电动车的行为在法律上无非是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不构成盗窃罪但需要行政处罚,或者不需要行政处罚,仅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这里面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比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且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若仅为临时使用且有归还意愿,有时也不构成犯罪,甚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也就是“不问自取”的法律红线,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是否打破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控制。这一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表现、电动车价值以及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等多方面因素。
说了这么多,具体到这个新闻,我个人认为警方的处理(盗用非盗窃及口头教育)在特定、有限的情节下可能属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有的警方认为,你只要把车骑走,哪怕不构成犯罪,起码可以对你进行行政处罚,骑走就属于盗窃。


有的警方则认为,就比如这个案件,警方认为未转卖、未抵押、未隐藏车辆,最后定性认定为“盗用”而非“盗窃”,因无直接证据证明“非法占有”故意,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只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我个人认为警方认定是盗窃也好,盗用也罢,其实也没必要真的去理清盗窃盗用具体啥区别,即便你认定为盗窃,司法实践中警方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其不予处罚,尤其现在行政处罚中还有首违不罚的制度,可能行为人不一定会受行政处罚。


所以本案具体是盗窃还是盗用,感觉也没必要去进行细分。如果细分的话,新闻中报道行为人“觉得电动车好看,就临时骑行了一段距离”,甚至我们都可以反问他一句,是不是你觉得只要车好看,你都可以随意骑走呢?是不是最后所有想盗窃的人最后把车骑走都会口头上说“我就是临时骑的,并不是想偷”去逃避责任呢。
就拿最后的结果来说,毕竟车找回来了,外卖小哥没受到大的损失,所以现在本案的争议其实是行为人骑走外卖小哥的车辆,小哥诉求一点误工费,行为人不给,找警方警方说你去民事起诉。其实从法律上,外卖小哥也是可以走民事途径进行维权的,但是你民事起诉耗费时间和精力,外卖小哥真的会为了几百块钱起诉吗?可能也不一定,外卖小哥发视频曝光,可能也不一定就是想让行为人拘留几天并罚款,可能主要诉求是误工费赔偿,比如赔偿几百元。
所以,对于这样的案子,我的建议就是警方可以灵活一点,毕竟在你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你能往盗窃认定,就认定盗窃,因为如果认定盗窃,行为人可能会去找外卖小哥和解,这样的话你也可以对行为人口头批评教育,顺带外卖小哥的误工费也能得到行为人赔偿,毕竟现在挣钱都不容易,你让外卖小哥再折腾去民事起诉,或者走法律途径对警方进行监督,那得需要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所以也能理解外卖小哥去曝光。
当然,警方现在再介入也不晚,比如让行为人赔偿一点,双方达成和解,行为人并给外卖小哥道歉,这样也能顺利平息舆论,有时候不一定非得细分法律之间的概念,重要的是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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