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搞懂了票据变造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

终于搞懂了票据变造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
2020年01月14日 20:42 西凉小蛮腰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之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变更的票据是已成立的有效票据。在外观形式上变造前的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上己有内容的变更。如果是对空白票据进行补记,无论是否获得授权,在我国均不属票据的变造。

(2)变更的内容是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变化的记载事项。变更票据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变更签章以外的内容,能够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变化的重要记载事项才属票据的变造。如果是改变无益记载事项或者是改变原因关系的说明,由于均不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变化,故不属票据的变造。一般而言,变造的内容应为实质性的,如日期的改变,金额的增加或减少,付款时间与付款地的变化等等。

(3)变更票据上的内容必须是无变更权限之人所为。一般而言,非自己记载的事项,不得变更,如背书人不得变更出票人记载的事项。如果有进行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一定的变更,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如承兑人在进行承兑后,又将其承兑变更为拒绝承兑,或背书人进行了被背朽人记载后,又将其改为另外的被背书人,均属于有权限之人对票据记载进行的变更而不是票据的伪造。

(4)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变更。票据变造,其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实现票款的支付。如果行为人在变更票据记载内容以后,并不提示付款或背书转让,而仅为观赏将之收藏不用,就不构成票据的变造。此点与票据的伪造是相同的。

在票据变造的构成上,由于我国票据法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银行快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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