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特斯拉温州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李知龙案涉车辆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严重问题,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期间,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知龙降低索赔金额,李知龙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本院综合考虑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实、李知龙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同时,保险费用也有特斯拉原价赔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3元,由李知龙负担12879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负担18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6.8元,由李知龙负担11131.8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负担16385元。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在此次车主与特斯拉的销售纠纷中,特斯拉败诉,“销售欺诈”成立,并付出了“退一赔一”的代价。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