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报价约束升级,违规者或被要求退薪

IPO报价约束升级,违规者或被要求退薪
2024年08月23日 19:16 读数一帜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发生相关负面情形,将纳入对定价小组成员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者回退机制

文|郭楠 张欣培

编辑|杨秀红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新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新增了多项内容,重点在于提高网下投资者的专业性、优化注册条件、做好与科创板相关制度衔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规风控部分,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新的要求:“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经营业绩较上市前一年发生大幅下滑、首发证券暂缓发行、自身不当报价行为引发负面舆情、被投诉或举报等情况,纳入对定价小组成员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者回退机制,并定期向协会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明确定价小组成员出现被采取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的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其退还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交易人员出现操作失误的,由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内部追责。”

“新规是针对市场上一些不正常的打新现象来制定的。”有资深从业者对《财经》表示,“因为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有比较大的涨幅,大家会冲着赚套利的钱去,对新股并没有太多研究,这种情况下新股定价可能会出问题。规则修改后,实际上是强化了报价的责任,也让市场有了反馈机制,让市场发现有问题的新股,同时把不正常报价的机构通过惩罚机制进行剔除。”

退薪机制一旦加进去,对于金融机构会有较大的影响。但问题可能在于,对于个人投资者和私募机构的约束力度还不足。”上述人士认为。

“新规增加了追责机制,但具体还需要各机构自己去执行。纳入追责的情形例如公司受罚等,或许并不是定价模型里要考虑的因素,很难在定价时能预测到。”资深投行人士对《财经》表示。

新股发行定价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此前,证监会召开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年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下一步要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完善细化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加快形成市场化定价、激励约束等机制。

证监会今年6月发布的“科创板八条”提出,要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增加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要求。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投资者“白名单”制度,对频繁高报价机构从严采取资格限制等措施。

8月16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自10月1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的,除需符合现行市值门槛要求外,主承销商还应要求其在基准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600万元(含)以上。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对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修订。其明确要求,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除此之外,注册科创板业务权限,其从科创板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的要求由此前的“每年定期开展”调整为“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下投资者应合理、审慎使用首发证券项目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或者泄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或者发表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不实或不当言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在证券公司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中,不得接受网下投资者的委托代其撰写定价依据或者进行报价、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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