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开宣判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原行长、调研员顾海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顾海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2023年3月30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原行长、调研员顾海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顾海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顾海龙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海龙担任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省联社九江辖区党组书记,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发放、商铺出售、职务晋升等方面为陈祖训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陈祖训等人财物共计3006.5604万元,其中顾海龙个人获得1721.6204万元。
二、违法发放贷款
被告人顾海龙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75849999亿元,造成损失共计1.1227848621亿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海龙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顾海龙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顾海龙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海龙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因本案案发行贿人承诺给付的分红未完成支付,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顾海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顾海龙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2月14日,“廉洁江西”公众号发布消息,日前,经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指定管辖,九江市纪委市监委对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海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海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背离党中央关于金融扶贫的决策部署;热衷“圈子”文化,与多名下属、商人老板结成利益共同体,亦官亦商,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边查边串边腐,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安排;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大搞家族式腐败,纵容子女追求奢靡生活;靠贷吃贷,假借“投资入股”“民间借贷”之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房产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
该消息指出,顾海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顾海龙开除党籍处分;由九江农村商业银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九江市监委研究,决定将顾海龙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顾海龙出生于1963年5月,江苏滨海人,大学学历;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
2001年10月至2002年8月,顾海龙任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2002年8月至2010年8月,历任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党委书记、理事长。
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顾海龙任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办事处党组成员,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办事处党组成员,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顾海龙任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办事处党组书记,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辖区党组书记,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12月,任九江农商银行调研员(正处级)。
卸任4年半后,2022年5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海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指定管辖,接受九江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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