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拒绝理赔,但被保险人却以不可抗辩赢的诉讼,究竟谁对谁错?

平安拒绝理赔,但被保险人却以不可抗辩赢的诉讼,究竟谁对谁错?
2020年05月31日 11:20 特大号王小二

2019年,平安人寿XX分公司XX支公司将张某某(女,原审原告)告上市级法院,理由是不服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

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们先来回顾一下:

2016年4月,张某某老公给她在平安人寿买了份保险,主险是平安福终身寿险,附加了重疾、意外险和医疗险。

投保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询问事项06中,“你是否过去5年内曾经住院检查或治疗”和电子投保书中:“是否目前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均在“否”打“√”。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慢性肾病在XX医院进行治疗,4月出院,支出医疗费用17543.84元。

5月向平安人寿提出申请理赔。同月20号再次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花费13662.96元。

6月1号,平安人寿给出拒赔结果,理由是:2013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张某某因子痫前期重度、肺部感染、肺动脉栓塞在X市X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但是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过往病史,严重影响了平安的承保决定。

所以张某某和其老公将平安人寿告上了法庭。

一审过程中,张某某辩称虽然2013年的确做过相应的治疗,但是投保时身体满足投保条件,并且投保时代理人没有询问过往病史,投保内容全部都是代理人填写的。

所以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而且,保费都已经交了3年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超过2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赔偿。

而平安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在投保时就张某某过去1年、3年、5年内的门诊检查、医学检查、住院治疗以及疾病和手术史进行健康询问,均被张某某予以否认。

所以张某某投保前有故意未如实告知病史的主观恶意,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平安有理由拒赔。

双方据理力争,最后区法院给出判决结果:合同成立已满2年,平安人寿不得以张某某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便有了平安人寿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的事。

二审当中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所以二审认为平安人寿不得拒绝赔付张某某的保险金。

且限平安人寿XX分公司、平安人寿XX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2400元,合计20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平安人寿XX分公司、平安人寿XX中心支公司负担。

至此,此次诉讼案件告一段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我们能够从此次案件中吸取到什么知识?

1、如实告知还是要做的,且一定要认真告知。

可能有的朋友会讲,诉讼都赢了,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的确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告不告知影响不大,只要熬过两年不理赔就行了。这也是部分代理人为了自己的业绩经常会跟非标准体客户说的话。

可是真的是这样么?纵观行业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因为如实告知问题的案件占比高达80%,的确存在很多消费者利用2年不可抗辩条款赢得诉讼,但是保险公司赢得诉讼的也不占少数啊!

那么,你能保证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在未来如果诉讼了,你赢还是保险公司赢?

所以,该告知的一定要告知,这不是跟保险公司玩刺激玩心跳的事,而是对自己,对家庭付责任的事,容不得半点闪失。

2、选一个认真负责的保险代理人非常重要。

这个案件中,张某某说代理人没有询问过往病史,我们暂且不纠结到底有没有询问,在我们自己考虑保险的时候,寻找一个敢于询问你过往病史的且给你如实告知的代理人尤为重要!

因为如实告知关乎着你未来的保险利益,这事真的不能马虎!

还有,假设保险代理人告诉你已经给你告知过了,那么一定记住,在合同确认一下,因为有没有告知是在合同里可以看出来的。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始终都不是对立关系,对立关系的产生是中间环节某一个人的错误行径或某一个动作的缺失导致的。

好了,今天的案件就讲到这里了,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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