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后没法做尸检,中国人寿拒赔意外险,这锅谁来背?

火化后没法做尸检,中国人寿拒赔意外险,这锅谁来背?
2020年06月04日 00:12 特大号王小二

01

2016年10月5日22时08分,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浪淘沙网吧后门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身上没有酒味,不像是醉酒。

民警出警至现场,的确看到一男子倒在XX商业街浪淘沙网吧北侧走廊,不省人事,于是赶紧拨打120,120至现场后将男子送至XX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派出所调查,死者为小华(化名),且联系到了死者父亲大华(化名)和母亲。2016年10月12日,大华在XX派出所做的笔录中陈述:“派出所民警告知我我的小儿子小华属于意外猝死”。“问:你现在对小华的死因有无异议?答:没有异议。”

同日,大华在《火化申请》上签字确认对小华的死亡原因无异议。

2016年10月14日,XX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刑警大队法医对死者进行检查,体表无外伤,对死者血液进行检验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2016年11月10日,XX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小华死亡日期为2016年10月5日22时45分,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02

小华所在XX公司在2016年9月以包括小华在内的629名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大华得知此事后,遂通过XX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金501018.76元。

但是中国人寿仅同意支付《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项下的保险金10万元,对《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项下保险金401018.76元不同意支付,认为小华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形。

多番沟通无果,大华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大华认为:

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载明小华是意外死亡。且中国人寿XX分公司出具的《调查通知书》中记载的出险原因为意外,事故类型为身故,合起来就是意外身故,即排除了小华是猝死和疾病死亡。

中国人寿XX分公司一审称小华是猝死,二审称是疾病死亡,但并无证据证明。意外死亡就是意外伤害死亡的简称。且在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而中国人寿认为:

1、小华的死亡不属于《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上述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均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明确“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上述条款内容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大华认为小华的死亡符合上述约定,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XX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投保单显示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已采取加粗方式提示,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XX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中国人寿XX分公司的抗辩意见。

大华认为判决结果不公平,遂请求依法再审此案。

但是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大华主张小华满足意外身故的条件,应进行举证。但是小华尸体已被火化,所以无法确定其真实死亡原因,故驳回大华的申请。

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03

通过具体的案件,我们能学到什么?

1、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做!

XX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刑警大队法医对死者进行检查,体表无外伤,对死者血液进行检验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法医在自己的行业是专业的,但是涉及到保险知识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了。一个“属于意外死亡”的说法,看起来没什么,但是涉及到保险理赔的时候却是天差地别。

因为并没有明确指出小华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死亡还是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而这也为理赔纠纷埋下了祸根。

如果在法医给出结论之前,与保险工作人员进行过沟通,是不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医结论的严谨程度呢?是不是能够避免一番纠纷呢?

2、优选带有猝死责任的意外险。

现在很多意外险都带有猝死的责任了,在预算允许范围内,优先选择带有猝死责任的意外险。

当然,这次案件也让我们明白,意外险在身故赔付这一块是没有办法做到全面的,如果想要更加全面的身故保障,最好还是选择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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