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加,买卖宠物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然而,这些渠道的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了宠物消费领域的纠纷频繁发生。
对于养狗者,买狗时最害怕买到“星期狗”,如果买到“星期狗”,该怎么维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2023年2月28日,郑某经人介绍于罗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宠物狗,双方签订了《宠物销售协议》,郑某向罗某支付宠物价款1000元、宠物用品(狗粮)费用520元。郑某于当日将宠物狗带回家,回家后郑某即向罗某反映宠物狗粪便有点稀。次日,郑某提出把宠物狗带到罗某处,由罗某帮忙调养。罗某表示不能带回来,并让郑某去买蒙脱石散给宠物狗吃。2023年3月2日,因宠物狗仍有拉稀,郑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并将检查情况告知罗某,罗某表示不要把狗送到宠物医院,医院会越看越严重。3月4日,郑某所购宠物狗被诊断感染犬细小病毒。就诊宠物医院医生称,该犬应为“星期犬”,很容易死亡。该宠物狗经治疗现已痊愈,郑某因检测、治疗宠物狗支出医疗费6930元。郑某与罗某沟通退款及赔偿事宜时,罗某不但态度恶劣,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将罗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未提供案涉宠物狗的检疫合格证明。法院另查明,罗某出售给案外人秦某、陈某的两只宠物狗均因病死亡。
法院审理:
郑某向罗某购买宠物狗,罗某应在郑某支付价款后向郑某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狗。本案中,郑某购买宠物狗后即发现宠物狗有拉稀等症状,并及时将宠物狗送医,后该宠物狗在短期内被诊断感染犬细小病毒,可以认定罗某交付给郑某的宠物狗不符合健康质量要求。罗某作为经营者,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禁止流入市场且携带高风险传染病病毒的宠物狗作为健康宠物狗出售给郑某,结合相近时间段内其出售的动物接连被诊断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事实,应认定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罗某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并造成郑某损失,郑某请求罗某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3000元并赔偿医疗费损失6930元,于法有据,可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宠物店支付郑某增加赔偿款3000元,赔偿郑某宠物医疗费损失693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消费者买到“星期狗”,该怎么维权?
1. 收集证据
保存证据:保留所有与购买过程相关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票据、聊天记录、宠物的健康状况证明、医生的诊断报告、宠物的死亡证明等。
视频证据:如果条件允许,拍摄宠物购买前后的视频,尤其是健康状态和带回家后的表现。
2. 与商家协商
积极沟通:首先与宠物店积极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退款或赔偿的要求。很多情况下,问题可以在这一步得到解决。
3. 投诉和举报
12315投诉: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寻求帮助。
检疫部门:如果宠物店拒绝承担责任,可以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举报,提供购买时的检疫证明缺失情况。
4. 法律途径
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宠物店,要求退款、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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