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他人内容需谨慎,一不小心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上法院判赔10万元!

转发他人内容需谨慎,一不小心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上法院判赔10万元!
2024年09月27日 11:43 好律好服

国家网信办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持续进行,信号非常明确,就是要重拳整治“自媒体”乱象,包括网络戾气、网络水军、网络谣言象等突出问题,旨在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生态。

可有些自媒体大V就是置若罔闻,甚至顶风作案,无底线搏流量。不到黄河心不死,不撞南墙不回头。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对原告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经查明,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被告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法院审理: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被他人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的内容,如何维权?

‌一、收集和保留证据‌:首先,您需要收集所有相关的实质性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者的账号信息、发布的视频或图像、以及相关内容的点赞数、转发数量及评论等。如果评论中包含侵权信息,也需要保存这些证据‌。

‌二、公开澄清事实‌:如果您是公众人物,可以通过登载公开声明来澄清事实。对于普通市民,可以在所在社区或工作群体中澄清真相‌。

三、‌向平台投诉‌:尝试向信息发布的平台提出投诉,请求平台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不当言论,并要求披露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侵权者使用匿名网络用户名时‌。

四、‌报警‌:如果造谣污蔑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例如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诉讼:如果情况严重,您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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