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针对2019年以来资质准入审批企业动态核查,涉及企业要重视

重点针对2019年以来资质准入审批企业动态核查,涉及企业要重视
2022年11月30日 15:42 河南建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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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通知公告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第三阶段(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和资质评审专家组成6个督导检查组,重点针对2019年以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审批、资质升级、证书核发等环节,是否存在企业申报弄虚作假、审核部门放宽审批条件、证明材料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净资产、办公场地、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其中,对昆明、玉溪、楚雄、红河、文山、曲靖、昭通、普洱、西双版纳、丽江、大理等11个州(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对涉疫情的保山、临沧、德宏、怒江、迪庆等5个州(市)进行线上指导检查。经检查,涉及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的企业23家;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158家。

二、处理意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资质准入审批、资质升级、证书核发等环节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办理流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督促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和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包含整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及成效、下步打算等内容),报送工作专班。

涉及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资质予以注销;涉及未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整改达标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整改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整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导整改工作落实。针对清理整治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挂账销号整改,同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

(二)提质增效,严格审核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资质审核、信息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到人,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审核走过场、把关不严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严格查处问责。

(三)加强监管,落实动态核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将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和已办理过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新办、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申请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重点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潘建伟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抽查情况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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