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是否可以当评标专家尚没有明令禁止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条款,也并不适合用于禁止公务员当评标专家。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专家资格条件均未提出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的要求。但没有禁止性规定,并不代表作为公职人员兼职做评标专家就可以毫无要求、任意作为,而应当谨慎地衡量以下几方面:
一是招标项目有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评标专家,熟知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是拥有丰富经验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项目应果断拒绝不参加,并且告知建设单位招标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二是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等违规行为。通常未在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而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的项目,都是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的项目。参与投标或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之间一般会相互关联或有经济往来,相互陪标,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通常会存在雷同现象,作为评标专家应对此及时提出并中止评标行为。
三是本职工作是否能够兼顾,单位是否同意。招标项目通常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公职人员去作评标专家,势必要停止本职工作,通过请假或其他方式去担任评标专家。公职人员应先征得本单位同意,需要既能保证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能有时间和精力去承担评标专家的职责。
总之,公职人员担任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对邀请招标或未在公共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保持高度戒备,拒绝担任此类项目的评标专家。另一方面,应将担任评标专家一事告知单位,征得单位允许。此外,还应注意严格按规定收取专家评标费用,按规定缴纳税费,加强法治观念,切勿充当建设单位的傀儡甚至是挡箭牌。
来源:连云港市审计局 吕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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