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作为被执

在现有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作为被执
2025年07月15日 14:32 北京明大律

导读:大量执行案件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后,即终结本次执行——实际上等于束之高阁,普通债权人往往只能手握判决望洋兴叹,即便很多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是律师,都永远停在了成功前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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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结论

在现有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但可以“曲线追加”,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判决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曲线“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期看两例被改判的案例。

看案例,听故事

案例一、海南高院改判、最高法院再次改判的(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案件

安仁县成虎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罗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监事的张细玉是罗成虎的配偶。根据公司银行流水,公司向张细玉个人账户转账7995017元,张细玉向公司转账4702240元。因此最高法院认定了两项法律事实,第一、配偶张细玉因担任公司监事,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配偶张细玉与公司财产发生明显的混同。罗成虎对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不当。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张细玉对公司欠付工程款19620942.89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2023)内04民终6732号案件:韩玉岭是林西县越岭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林西县税务局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是李某。公司于2022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贷款,贷款发生时李某和韩玉岭是夫妻。庭审查明2021至2023年期间,李某与公司帐户发生多笔往来。因此,法院亦认定两项法律事实。第一、李某作为财务负责人显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第二、李某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因涉案贷款发生于韩玉岭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该笔银行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继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共同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特别提示

1、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想要“追”到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需要注重搜集“配偶共同生产经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配偶财产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等证据,此类证据较杂且证明力判定缺乏明确规则,建议聘请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

2、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对于法条和证据的排列组合各不相同,因此结果往往截然相反。实务中相当多的法院对此类“连带责任”略显谨慎和保守,诸如此类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能够说服法官判定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常常是变数,比如上述两案特别是案例一最终最高院改判也是经历一波三折。案例二的情况在实务中更加复杂,有判例认为股东配偶与公司之间的转账往来是应急周转或资金拆借,法官就认为不构成“明显”混同,继而判定配偶对公司债务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需要在审理阶段向法庭提交尽量多的支持判例,结合己方证据,整理、对比类案情节做好类案分析,确保法官无法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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