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2024年6月15日,“第一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智能化与数字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刑法治理”在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承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协办。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北大学、福建警察学院、青岛大学、南昌大学、云南大学等知名院校,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等实务单位,以及《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公安学研究》等学术刊物的上百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数字刑法治理中的前沿问题。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刘晓宇出席会议并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主持开幕式。他表示,召开第一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不仅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在网络犯罪领域研究的一大盛事,更是我国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网络犯罪问题、推进司法现代化的一次重要聚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在致辞中指出,从经济层面来讲,数字经济的时代,数字已成为了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也是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社会在全方面的赋能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问题,例如数字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模式。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治理,尤其2021年9月1日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成为了政府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数字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的一部分,而中国政法大学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大优势。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刘晓宇在致辞中强调网络犯罪的治理难题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痛点,同时也是律师业务的增长点,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的共同使命和追求。
实践导师聘任仪式

随后,周志荣书记、王志远副院长和刘晓宇主席一同为中银律师事务所胡月丽、马霄、张向丽、郑佳等四位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聘书。
主旨演讲: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的最新动向
论坛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分别作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指出,刑事司法学院近年来一直在推进一体化战略和产学研战略,但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受到各学科之间学术壁垒的阻碍,故应在学科知识架构之间进行打通,网络刑事法论坛实际上就是这一战略的产物,也是一所一品牌建设中,网络法学研究所这个品牌所搭建的常态化年度学术交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的主旨演讲是《网络犯罪的“治罪”与“治理”》,喻海松指出当今社会,“技术”变“骗术”的事情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科技之痛”。近些年来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思路由单纯“治罪”转变为综合“治理”。第一,“刑法先行”现象得到明显改观。第二,罪刑均衡原则贯彻更为深入。第三,刑法精准适用落实更为到位。刑法只是最后手段,标本兼治方为上策。在相当长时期内网络犯罪仍处于高发、频发态势的背景下,运用刑法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刑法的积极作为不意味着刑法的万能。应对网络犯罪,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健全前置法律规定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防范、惩治、治理一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的主旨演讲题目是《“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变——从AI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谈起”》。余双彪指出,近年来,受“流量经济”“粉丝经济”利益驱动,“网络水军”乱象突出,造谣引流牟利、负面舆情敲诈、虚假刷量控评、有偿删帖沉贴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以AI谣言违法犯罪为例,结合检察办案实际,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至少有以下特点:1. 犯罪成本较低;2. 犯罪手法隐蔽;3. 传播手段智能;4. 取证难度很大;5. 因果关系复杂;6. 危害后果严重。其次,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刑事惩处考量应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 公权应该介入但要有边界;2. 刑法应该谦抑但不能缺席;3. 惩处应当精准而不能滥用。最后,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刑法演进以智能性为代表,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对刑法提出了全方位的新命题。
分论坛一:“人工智能风险与刑法应对”
分论坛(一)由《公安学研究》副主编包涵教授主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建民、湖北大学法学院讲师孙笛、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作主题发言。

(一)发言阶段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开发者中心主义”为主题,其提出了关于AI形式主体资格的规范的否认论,不论人工智能将来在技术上可能发展成为什么样的状态,我们都应该要否认人工智能的形式主体资格。第一是人工智能的认知能力与刑法上所要求的规范认知能力不同,第二是人工智能是机械的筛选机制,与人作为道德主体,基于对法规范的态度的道德决断的控制机制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不应该把人工智能系统和普通用户当做归责的对象,我们应该立足于开发者,然后构建一套开发者的归责体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建民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虚假信息犯罪制裁体系的挑战及其应对”为主题,其指出在风险治理全过程中,以自动生成内容的水印标识为联结,坚持前置法优先、刑法保障的规制进路,形成不同主体间的上下联动。在生成维度上,通过立法方式增设信息标识义务作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定子类型,从而将服务提供者纳入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在传播维度上,适度地将自动生成内容传播者的标识消除行为予以犯罪化,以此严密刑事法网。

湖北大学法学院讲师孙笛以“共鸣模式:人工智能刑法治理模式的人本回归”为主题,通过对科学技术与刑法关系的梳理,其指出应回归以人为本的科技刑法观,推动人工智能的刑法治理走向共鸣模式,即摒弃片面强调科技价值理性或工具理性、追求科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以实现科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整合共鸣;基于科技整体性治理要求对人工智能多维性价值予以分层并由不同科技规范进行规制,实现刑法与其他科技规范之间的融贯共鸣;从重构科学隐喻的刑法认知方式、类型化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和寻求科技刑法治理新途径实现科技与刑法的互动共鸣。

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防范措施”为主题,其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的过程脱离了人类的控制,具有价值偏向性和不可预测性,有可能发展出独立意志。对此的防范措施包括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罪名,探索独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二)与谈阶段
分论坛一的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商希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作发言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商希雪认为,在谈开发者主义这样一个思路模式下,我们最后还是会谈到法人的担责的模式,最后对于这个刑事制裁的责任承担,我认为在目前的规范底下它是存在两个影响,一个是说主观要件的评价影响,另外一个就是对具体罪名的使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认为,第一,现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主要还是针对技术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后者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后者则有争议。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归责模式,可以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个因素就是行业的标准和技术的惯例,另外一个就是应用领域的风险等级。第三,当前阶段承认人工智能的独立的主体地位确实没有特别现实的紧迫,但是持较为开放的折中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第一,坚决反对将人工智能作为公民上升到主体地位。第二,对待人工智能要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第三,刑法应讲谦抑,就算人工智能成为主体也应该先从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开始。
分论坛二:“数学技术风险的综合治理”
分论坛二由《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洪延青、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许博洋、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福建警察学院副教授黄彬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作发言与谈。

(一)发言阶段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洪延青以“人脸识别技术和应用的分层治理路径”为主题,其指出第一个应用层就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哪些主体能够在什么条件下去装人脸识别的设备,特定场景特定讨论;第二个技术层面就是用什么精度的人脸识别的设备去做人脸的识别;第三个是个人信息保护层;第四个就是所谓的系统层,系统层我们首先关注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许博洋以“犯罪治理如何影响民众的司法信任——基于全国样本的跨层模型分析”为主题,通过假设中介模型,其指出刑事犯罪率的增加,被害经历的遭遇会通过降低犯罪治理评价的方式,进而间接降低民众的司法信任。故犯罪治理工作应当警惕立案范围的无序扩张,应当提升被害预防的作用,兼顾民众满意度的这种柔性的治理举措,实际上更加能够提振社会的司法信任。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以“新时代下的数据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为主题,其指出数据合规是现在企业治理在数据经济时代必然要求也是防范企业数据形式安全的必要手段,要进行这个数据合规,首先要有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网络安全法可以说是数据合规的三大支柱法。要有效做好形势防控,第一是这个远离数据的法律红线的区域以及不可为的区域,第二是要警惕数据处理的这个法律黄线区,不可逾越的区域是,第三是这个创新与数据处理的法律绿区。

福建警察学院副教授黄彬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反恐新挑战”为主题,其指出AIGC在输入的这个内容存在改变认知的风险,在输出的对象上存在对象泛化的风险,最后只要简单的更换指令,就可以绕过AIGC内在的恐怖主义过滤器。
(二)与谈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认为,第一,人脸识别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的敏感个人信息,基于场景化比例式的动态调节方案,是有必要在各个场景下提出来的,包括国家的强制标准建议标准在各个场景下的应用。第二,犯罪率和被害经历,对于现在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的绩效考核以及预防的重点调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如何界定AIGC的这种识别能力,给它附加识别义务,这是一个研究的重点。

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认为,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实际上还是本身内容的违规,而不是说一个技术所带来的情况本身。第二,chatgpt在后时代可能把上述议题或者问题给放大。第三,如何去保持相应的平衡,个人觉得还是要谦虚,让一些新的业态去发展,去充分的去造福人类。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认为,第一,法学界对技术的了解到底能有多深,应该是打一个问号的。第二,AIGC应用最大的场景实际上是犯罪活动而不是正向研究。第三,前置法未能有效回应时,刑法不得不先行。
分论坛三:“数据犯罪的刑法体系治理”
分论坛三由《政法论坛》编辑阮晨欣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佳、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逢晓枫、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蔡荣作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作发言与谈。

(一)发言阶段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勇以“数据安全罪群生态化刑事治理”为主题,其指出罪群是类似罪名的集合,信息数据和网络犯罪呈现咨询化特点,对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需要从法律生态化的视角加以促进完善。司法机关应当注重体系解释,加强罪群内外不同罪名之间的衔接协调,实现数据安全保护的最全生态化。刑法应当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有必要引入风险场景的理论。宏观层面确立生态化治理的理念,从管控模式向多元共治模式,由个案惩治转向生态治理,从单个环节转向全过程规制,以此构建数据安全最前生态化刑事治理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昊以“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为主题,其指出,从目的的层面来理解法秩序统一这种原理这个刑法上的相关的标准并不一定当然与前置法保持完全一致,而是可以结合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做出一个独立判断,所以总体来讲刑法上的这个合理处理和有重大利益影响,对应该进行一定限缩,以拓展相应的出罪范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以“制作并出售定位伪造工具的刑法评价——以大牛助手APP案为例”为主题,其指出,所谓的制作或者出售提供定位伪造工具的行为,目前对它进行了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不法的独立评价,还在很多的信息网络犯罪的黑灰产有很广泛的应用价值,但是给电诈分子提供这个虚假的伪造的定位,或者说用于网约车,司机伪造虚假行程去骗取补贴等等一些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刑法规范的内涵,可能是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佳以“新环境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据刑事风险应对”为主题,其指出,过于广泛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侵公罪和帮信罪的入罪适用,它可能会导致数据要素创新发展和数据这种新业态的探索会造成一些抑制性影响。未来如何去平衡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价值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能是需要不断博弈,不断完善的。

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逢晓枫以“非法转移数字资产行为的罪名适用逻辑”为主题,其指出,应承认刑法中的财物与数字资产具有内在同一性,将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范围。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根据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入罪类型:其一,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秘密破解他人数字账号,转移被害人的数字资产,构成盗窃罪;其二,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手段先行秘密获取他人的数字账号与密码,然后将被害人数字账号中的数字资产转移至自己的数字账户,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对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尝试以数据犯罪或财产犯罪进行定性探讨,实质上是反映了两种不同规制进路背后的价值衡量问题,即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视域下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蔡荣以“企业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理论反思与法益界定”为主题,其指出,考虑到企业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资源的市场定位,企业数据的法益内容应当确定为竞争性利益。竞争性利益是兼顾财产利益与秩序利益,可以贯彻数字经济安全与发展的基本理念。应当以竞争性利益为导向,根据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数据的开放程度等层级差序构建分级保护规则,形成刑法介入梯度,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刑法分级保护。
(二)与谈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认为,第一,数据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可能涉及到民法跟刑法的分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刑法的分歧。第二,大家对刑法的介入还是持比较审慎的态度的。第三,数据犯罪中刑法频繁的介入,可能反映出某种意义上的应急性,是在社会剧烈的变迁中法体系的一种本能,反映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时代的裂隙,但是更期待一种非刑事化为主的治理方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孙其华认为,第一,对于数据的保护更多已从单纯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肆意保护向公益保护来转变,是一个从静态向动态不断扩张的过程,独立性不断增强。第二,数据犯罪法益杂糅不清,刑事法当中并没有清晰的分类分级规定。第三,目前的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还缺乏一个独立的解释标准,应确立数据法益保护的边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认为,第一,我们对数据的保护不等于对数据内容的保护。第二,我们对数据的保护不等于对数据存在空间的保护。第三,我们对数据的保护也不单纯等同于他对是不是虚拟财产或者是他这种交换交易价值的保护。如何体现特殊性、独立性,既和几个方面有关,又不等同于那几个方面,这是我个人觉得比较困惑的问题。
分论坛四:“数据犯罪的证据体系变革”
分论坛四由《法学杂志》副主编程绍燕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汪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迪作发言与谈。

(一)发言阶段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以“网络犯罪中境外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为主题,其指出,境外电子数据的刑事司法协助取证模式,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的尊重,符合国际法基本要求,但存在条件苛刻、程序繁琐等问题,可能会阻碍境外电子数据的有效取证。境外电子数据的直接取证模式,比较契合网络空间和电子数据的弱地域性,但容易因侵犯外国主权而引发他国抗议或国际争端。境外电子数据取证的私人协助模式,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私人主体协助来收集境外电子数据,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间法律冲突而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跨境数据提供中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以“审判抑或被审判: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证据化规制”为主题,其指出为实现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有效规制,学界提出了辅助司法论和算法正当程序论两种不同理论进路,但均有局限性。理想的规制思路应当是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还原为被审判对象,纳入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实现诉讼化、证据化、可裁判化改造。具体方案是将其作为专门性报告,利用现有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规范,在准入资格、原理披露、自由选择、报告公开、控辩质证、法庭认证和责任分配等七个方面进行规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以“数据犯罪证据取得的多元方式”为主题,其指出数据时代刑事取证具有时空之变,数据犯罪证据取得方式多元化,数据犯罪的治理需要我们实体法、程序法,包括证据法和侦查的整体的联动。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汪洋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证据真实性规则调试”为主题,其指出从证据规则视角切入发现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无法有效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虚假内容风险,既表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规范的真实性指引性效用有限,同时也体现为证据排除规则的失效,其根源在于证据规则规制风险阶段的结构性错位、现有规则较多聚焦于篡改性风险而对生成类风险的规制举措缺失、证据规则的细化和实质性指引程度不高。基于此,应当以细化证据审查指引规则,强化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效果、优化印证模式的运用,提升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质效作为证据规则优化路径;以在庭前会议增设异议程序作为配套程序因应举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以“权利保障视野下刑事诉讼算法推论的规制”为主题,其指出,一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基于法律平等保护考量下的侵害风险,特别是在使用算法时,其模型构建过程之中是否选用了恰当的模型,那么实际上可能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产生一定的侵蚀。另一方面,算法对司法只应该是辅助性作用,因为算法推论而导致基本权益受到全损或者是面临减损风险的等不利后果的相对人,要给予他们相应的保障。
(二)与谈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认为,第一,实际上我们的人工智能参与司法本质上就不是以程序公正优先为目的的。第二,人工智能介入刑事司法最好的还是不要做,把它作为认知决策的一个依据,就做一个认知提示,不要把它作为一个真正的这个决策的依据。第三,像算法推论人工智能这些介入刑事司法的问题,实际上要保持开放性,即部门立法和领域立法的开放,将来立法过程当中还是要注意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我们需要提供保留适当的空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现在有更新的需要,人工智能可能会具有主体地位。第二,新兴的权利正在向刑事诉讼敲门。第三,要衔接领域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迪认为,第一,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人工智能具体定位很关键。因为可能不同的法院它对于人工智能量刑它具体的工作的处理并不一样,比如有的认为是量刑工具,有的则是管理工具。第二,应在中国本土的证据法规范下,去探讨我们怎么去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审判规则。第三,多元取证方式的衔接不够,算法特别是人工智能的运用中立法对接有所欠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认为,第一,刑事诉讼法包括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数据犯罪取证程序的机制相对欠缺。第二,无论国内外,数据或者信息获取的正当性都相对欠缺。第三,数据犯罪需要践行一体化治理。第四,需要考虑谁来规训技术的问题。
闭幕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指出,第一,人工智能主体地位问题过于超前,在刑事治理过程当中,不利于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那些现实的问题可能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第二,AI定罪量刑只能作为辅助而绝不能替代。第三,要让检察官和法官发挥他们的司法的衡平权,而且保障他们的公平权发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所长李怀胜作总结发言,论坛从4月3号发出征稿启事到5月25号截止,一共是投稿137人,实务部门26人,本科硕士53人,博士27人,论文总字数是230万字,今日发言43人,感谢今日五湖四海的嘉宾汇聚一堂共享学术盛宴。

大会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所长李怀胜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作总结发言,提出在未来通过举办一年一度的会议论坛繁荣学术交流,打造独有学术标签的目标,号召刑事法领域的教学工作者、研究者共同提倡和推进数字刑事法治的发展,并向与会嘉宾与会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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