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工程监理公司旗下设立一分公司,为简化公司内部管理程序,总公司给分公司发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在其资质范围内独立承揽业务,并根据自身财务、承载力独立签订合同”。
【问题引出】
监理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揽监理业务吗?
【分析】
《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关于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认定条件中,综合资质、专业资质都规定“资质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4条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知监理公司的分公司无法获得监理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因监理公司的分公司无法获得监理资质,故其并不具备独立承揽工程监理项目的主体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可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履行合同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先由分公司承担, 不足之处总公司负责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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