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如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如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3年05月06日 11:19 简蚁投标资料库

前段时间收到了业务同事咨询的一个问题,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拒绝签署合同并履行,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与业务同事沟通才得知,业务部门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对方项目紧急,公司已经组织人员进场并开始工作,但招标方在我司已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后不仅拒绝签署正式的合同,且要求我司退场。基于业务咨询上述问题,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梳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投标人一方拒绝签署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业务提出的咨询问题给出实务解决建议。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都知道招标公告属于邀约邀请,公司前去投标的行为就属于邀约,那么,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就属于承诺,即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当前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无法明确根据法条内容确定究竟是何种法律,也即该责任的性质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在合同成立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招标人故意毁约,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拒绝签署合同的裁判意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认为:“广厦公司以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案涉中标通知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中标通知书下发给广厦公司后,该公司拒签施工合同构成违约,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当事人就案涉项目合同关系成立的意见。

四、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裁判案例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笔者也认为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中标通知书应认定为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其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投标程序已全部结束,双方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也更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的法律原则。

五、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

实务中如何处理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经过与业务沟通,他们提出,为了不影响后期双方之间可能开展的合作,他们也同意撤场,但是要求对方支付公司投标阶段的费用以及实际工作期间的费用。我们也给业务给了分析意见,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盖章,但是我们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并且我们已经进场开始履行合同,根据《招投标法》及《民法典》的规定,我们与对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如果对方要求我们退场的,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来,经过多轮沟通,我们先向客户发了通知函,载明客户应付的款项金额以及他们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期,客户也向我司据实结算了相关费用。

作为法务的我们,在问题处理方式上会更多的考虑公司的商业利益,也会受到公司领导决策的影响,面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公司愿意选择以放弃自己主张违约责任来换取今后再次合作的商业机会,这不是法律人的妥协,是法商思维的体现。诉讼是维护权利、解决问题的的方式之一,但诉讼的时间长,需要耗费更多精力,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问题,也是值得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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