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的投诉成立且影响了采购结果,是否撤销合同,财政部门应视采购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则撤销合同,如果违法行为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或者没有合格数量的中标候选人,一并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但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则不宜撤销合同。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7日,新乡市新大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大学校”)、新乡市金山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金山学校”)向新乡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新乡某职校在开标现场粘贴、修改投标文件,并最终中标。(2)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逆顺序开标。新乡县财政局经审查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调查,新乡某职校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粘贴。该调查有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远大学校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及远大学校询问笔录为证,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调查,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逆顺序开标,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还发现存在将招标文件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学校规模等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新乡县财政局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新乡某职校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1.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都有违法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显然可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投标文件修改,但是在签署、盖章、密封后不可再修改。
而供应商新乡某职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开标现场粘贴、修改投标文件,并最终中标,这是违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开展采购活动。而该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逆顺序开标,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亦是违法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还存在将招标文件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学校规模等列入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系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违法
2.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明显影响采购结果,中标人新乡某职校不具有中标资格。
案情中未表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尚未履行,则撤销合同,一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已经履行,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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