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对象?

哪些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对象?
2023年05月09日 15:16 简蚁投标资料库

案例要点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要求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即合格供应商数量、是否有其他中标候选人违法行为是否影响整个采购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等。

处理情况

深圳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中心”)关于“玩教具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深圳某公司进行歧视和排斥,导致得分畸低,采购过程(评标程序)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二: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膝望实业有限公司”得分畸高,评标委员会使用2019年7月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未经澄清修改的评分标准对“深圳市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打分,歧视深圳某公司并对深圳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对原评审过程进行调查处理。根据重新评定后的结果责令公共资源中心重新宣布中标结果,同时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同案例关键页扫描件和各投标人的分项评分打分表。

公共资源中心答复称:关于项目业绩部分,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验收报告未加盖公章;宁波市郭州区潘火街道金域传奇幼儿园项目无验收报告;宁波市鄂州区潘火街道格兰晴天幼儿园项目无验收报告。关于技术参数响应部分评分。深圳某公司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无法按照评分规则给予相应分数。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售后服务部分评分,此三部分为主观分项,由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分档打分。关于服务保障部分评分。按照澄清公告的评分标准.已予以更正该项评分,给予该项评分满分2分。

区财政局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1.关于项目业绩问题。深圳某公司提供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的验收报告确未加盖公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深圳某公司实行歧视性待遇。深圳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的业绩合同未体现合同签订日期,无法确定合同是否为2017年1月1日至项目交易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签订,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

综上,深圳某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的项目业绩不符合评分要求,因此该项业绩不应得分,深圳某公司本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技术参数响应问题。深圳某公司投标文件中缺乏“49.冲水画架”的安全结构检测合格报告以及“50.户外木屋”的安全结构检测合格报告,但深圳某公司均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进行相应“负偏离”说明。此外,招标文件的其他需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重点参数投标人均已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且均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索引表》。

关于深圳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经专家论证,上述报告的检测机构均具有CMA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另查,招标文件没有将“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作为评审标准。

综上,在深圳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以“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无法按照评分规则给予相应分数”为由继而给深圳某公司技术参数部分0分不合理,深圳某公司本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货物类合同(货物清单内容包含玩教具)及验收报告的有效项目业绩,得10%。深圳市晾望实业有限公司共提供11份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项目,国家相关法规并没有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深圳某公司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人已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坪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并于8月12日、8月13日向采购人提供两张增值税发票。中标人于8月12日与厂家上海华森藏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8月15日函至厂家通知暂缓履行合同。经向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合同当事人并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各投标人的分项评分表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

区财政局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为:(1)深圳某公司投诉事项(1)中部分事项以及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2)深圳某公司投诉事项(1)第(2)项成立责令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案例评析

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则可撤销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即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如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应撤销合同。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人已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坪山区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于8月12日与厂家上海华森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8月15日函至厂家通知暂缓履行合同。经向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合同当事人并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所以本案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决定撤销合同,符合规定。

2.要求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多重考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同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究竟是要求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首先要看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后,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是否为三家以上,其次再看采购结果是否确定了其他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本案中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为:责令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可见,区财政局直接照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而未说明合格供应商以及中标、成交候选人的相关情况,直接作出上述决定的行为值得商榷。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更多招投标干货分享,点击关注我们“51中标了”!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