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某公司后,可以使用该公司之前的业绩投标吗?

兼并某公司后,可以使用该公司之前的业绩投标吗?
2023年05月29日 09:53 简蚁投标资料库

问:

“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

答:

不可以。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另外,将业绩限定为政府采购业绩也不太合理。

问:

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使用乙公司之前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投标吗?

答:

乙公司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公司的业绩。同理,乙公司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甲公司也要相应承担。

问:

金额较小的询价项目,从成本角度考虑,评审专家可以不外聘吗?

答:

如果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参照使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外聘评审专家,按照自己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能经得起审计就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是集采目录内的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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