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指定分包商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23年05月30日 18:17 简蚁投标资料库

【案情回顾】

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A公司在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由装修公司C公司承包,中标人须与C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B公司中标该项目,并按照总承包施工合同的约定与C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在缺陷责任期内石膏板吊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出现裂缝的原因是装修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石膏板材料。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保修责任,修复石膏板吊顶的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造成该质量问题的是A公司指定分包单位C公司,拒绝承担维修责任,而此时C公司已经因为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A公司只能找其他装修单位修复了石膏板吊顶的质量问题,但缺陷责任期满后,A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时扣除了修复石膏板吊顶的费用。B公司对A公司的行为表示不满,要求A公司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但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本案例中建设单位指定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的做法违反了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门规章并不具有效力强制性,建设单位的违规做法并不会直接导致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因此本案例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是分包单位C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石膏板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又未尽到对建筑材料的检查义务,导致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B公司和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中的任意一方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例中B公司无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应当承担修复石膏板吊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例中B公司拒绝承担保修责任,A公司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B公司提出A公司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但是本案例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罪魁祸首”C公司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因此A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例中的建设单位也需要对石膏板吊顶的质量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均有过错,A公司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可以适当扣除一部分维修费用。至于扣除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谈判情况由法院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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