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开标过程无异议,后来再提异议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均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5日,常州常投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投公司”)组织的常州大学信息化统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朗高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0日,江苏某公司向常投公司提出质疑,常投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答复。江苏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称:(1)对常投公司的《回复函》关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验证的回复不满意;(2)该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应当属于常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江苏某公司认为:该项目未对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验,不能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朗高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常投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接收并查阅了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包含在投标文件中)。江苏开拓信息与系统有限公司表示“由于时间较长,我方授权代表对于当时开标现场是否检查此项不大确定”,此外常投公司表示,该司工作人员查看了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说递交时间截止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开标过程中未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义。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十六项“开标程序”第3条规定“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活动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可见,在开标现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并非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必须条件,开标现场是否已经审查,因各方陈述不一,江苏某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证实,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对是否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投诉。经审查,江苏某公司向常投公司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江苏某公司收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0日,江苏某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已过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受理条件。
该厅经审查做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
该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未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义,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再说,在开标现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并非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必须条件,开标现场是否已经审查,因各方陈述不一,江苏某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证实,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更多招投标案例分享,点击关注我们“简蚁”!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