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施工方中途跑路、资质造假,却能凭一纸判决拿走七万工程款;建设工程被强行“变脸”为承揽合同;未审先判,对白纸黑字的扣减协议视而不见……在河南洛阳,一场围绕电梯安装的纠纷,撕开了权力被肆意操弄的黑幕。

一、无资质施工中途跑路,法官强判七万工程款:无效合同成了“提款机”
2018年,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皇家电梯”)在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谎称持有许可证,与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湖滨花园分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在收取50%预付款8万元后,皇家电梯施工中问题频出,面对资质质疑竟直接撤场消失。天泰公司无奈另聘有资质的洛阳合川机电完成安装验收,期间厂家两次检验均检出大量不合格项。
然而2023年8月,眼看电梯通过验收,皇家电梯竟转头起诉索要剩余款项。更令人瞠目的是,在嵩县法院白某某法官主审下,这份早已被认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无效合同,竟成了皇家电梯的“提款凭证”——判决天泰公司支付7.2万元工程款!判决书一面承认皇家电梯“未整改厂检不合格项”“未完成验收”,一面又强行认定其“劳动价值应体现”。这违背《民法典》第793条的核心精神: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白某某法官却将未完成验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半拉子工程”强行折算付款。
二、改判管辖
西工区法院一审明确认定:电梯作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相关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嵩县法院专属管辖。然而牛某某在二审中,竟在未阐明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案件性质扭曲为“承揽合同纠纷”,推翻原裁定,指定西工区法院审理。
2023年11月,最高法院联合住建部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界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这正是建设工程的典型特征!更讽刺的是,其裁定书中对专属管辖的规避、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任性认定,处处显露出为皇家电梯“铺路”的刻意痕迹。

三、未审先判+打折协议,法官默契配合完成“三连击”
在西工区法院舞台上,第三幕裁判如约而至。
瑞宝置业案中,皇家电梯的签约代理人何女士被证实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且瑞宝公司已通过抵房等方式向其付清款项。然而主审法官马某某对挂靠关系、付款事实置若罔闻,仅以“款项未直接进入皇家电梯账户”为由否定瑞宝履行了义务。
更匪夷所思的是对关键费用的处理。合同约定门套采购安装费由皇家电梯承担,瑞宝公司垫付后提交了完整票据链,马某某竟以“合同未约定型号价格”为由拒绝扣减。而对于双方已书面确认取消的5.76万元智能分层系统,判决书毫无理由地“打折”至2880元予以扣除——白纸黑字的协议犹如儿戏。
电梯安全,关乎人命。当无资质企业靠法院判决轻松攫取利益,当国家强制验收程序被践踏,我们每个人的乘梯安全都悬于一线。而比电梯隐患更可怕的,是守护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守——法官低头于“招呼”,
洛阳市中级法院对嵩县法院(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二审纠错,虽暂时拨正了部分不公,但牛某某等人的问题尚未得到彻查,继续干预(2024)豫0303民初4913号民事案件的二审(2025)豫03民终2228号案件。
当“打招呼”的阴影笼罩法庭,蒙冤者何处寻求正义?唯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雷霆万钧的行动,才能驱散阴霾,让法律的光辉重新照亮每一个公民的维权之路。
如今,西工区法院判决的(2024)豫0303民初4913号民事案件的二审(2025)豫03民终2228号案件正在洛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能否纠错呈现出洛阳这座千年古都的勇气和决心。
来源:http://www.bjtvnews.com/gongyi/2025/06/17495171288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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