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商行陷23亿存款诈骗始末

某城商行陷23亿存款诈骗始末
2017年03月16日 21:15 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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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源 本文由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综合 ID:PIAOYOU_Bill

一笔20亿元的存款,在存入银行的过程中,突然冒出假的大额存款证明书,惊出一身冷汗的银行工作人员立刻终止交易,并选择报警。警方追查中,又牵出一笔3亿元存款“莫名失踪”案。23亿元存款诈骗的背后,是谁在精心布局?

案情总览:4人骗取3亿非阳关存款成功,20亿未遂

2014 年 11 月,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警称,该行在存入一笔20亿元的款项时,发现存款异常,张某等人涉嫌用伪造的大额存款证明书骗取资金。后经警方追查,早在2014年5月,另有一笔3亿元的存款计划存入该行内,但在存款的过程中,钱款莫名“失踪”。经侦部门在追查中,发现张某等人涉案。最初,张某、崔某被警方逮捕,案件开始审理;后检方追诉,将涉案的谢某、韩某,一起列为该案的被告人。针对张某的身份,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也迅速给出说明,表示张某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涉案人员:4人:

张某:自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其实是假的),案件实施者

崔某:身份未知

谢某:自称某财务公司副总,非阳光存款诈骗策划人

韩某:假扮银行工作人、假扮资产公司人

精简版案情

1、张某通过他人联系山东一家化工企业,作为用款单位

2、谢某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进行“核行”,也就是察看银行是否有资质承兑该业务

3、谢某联系3亿资金,并找到了“金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4、谢某联系合众资管作为资产管理方,代理广发银行的这笔3亿元款项,由合众资管出面,把钱几经辗转,再汇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5、张某拿到的印鉴并找人伪造,同时伪造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印鉴

6、张某将一张已填写好的大额存款证明书放在打印机下的抽屉内

7、韩某当合众资管财务人员来办理存款时,张某拿来一张空白大额存款证明书,坐在电脑旁的韩某假装敲击键盘

8、张某用事先备好的证明书替代之前的空白证明书,盖好假银行印鉴后,交给合众资管财务人员

9、3亿元进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内的合众资管户头上

10、韩某拿着真的大额存单证明,假扮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带着假印鉴到银行前台把3亿元转走;

本详情如飚戏:三男主三场戏,女大学生“分饰两角”

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证言,基本上可以在还原事件发生过程时,将该案概括为精心布局、演技高超的三幕“场景”——

第1幕:中间人牵线,但最先出局,后选定用款单位

张某在法庭上称,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4年3月,他经人介绍认识男子谢某开始。

张某表示,当时他经朋友老马(另案嫌疑人)认识了谢某。谢某自称,是东北某理财公司的副总。谢某表示可以操作非阳光业务,获取高额“佣金”,张某当时则对外自称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副行长。“因为当时银行给我办了工资卡,还有工牌。我也误认为自己是银行员工。”张某说,他和谢某认识后,就开始逐步了解非阳光业务的更多细节。

他还说,当时谢某曾在一张A4纸上,详细向他介绍了非阳光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大体就是在大额存款进入“存款通道”后,进到银行内,利用假的大额存款通知单,到银行前台将钱兑换成支票取出。然后再将这笔贷款借给事先找好的用款企业,以此获取“佣金”。

计划还未付诸实施,张某与谢某就联手演了一出戏,把中间人老马踢出了局。当着老马的面,张某表示所在银行不能办非阳光业务,谢某则因用款企业迟迟不到位,拂袖而去。张某还特意开车将谢某送走。

其实很快,谢某就返回了济南,开始操作3亿元的相关事宜。

张某在法庭上介绍,对于用款企业,他是没有话语权的,当时他通过别人联系了山东一家化工企业。作为“投资方”的谢某还特意到了该企业进行考察,对企业的情况比较满意,选为用款单位。

第2幕:银行里上演“行长”“副行长”二人转

很快,第二幕“好戏”来了——谢某带着自己公司里的人,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进行“核行”,也就是察看银行是否有资质承兑该业务。不久,谢某开始联系3亿资金,并就此找到了“金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其对银行提出要介绍一笔跨行存款,可为这家银行获得一笔高息。

但是如果这笔钱直接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不仅没有额度,而且属于同业存款(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不能算作一般性存款,无法算作银行业绩。为此,谢某联系了合众资管,由合众资管作为资产管理方,代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这笔3亿元款项,由合众资管出面,把钱几经辗转,再汇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第3幕:“重头戏”上演,女生“分饰两角”

张某供认,其利用与银行人员熟悉的便利,拿到了合众资管的印鉴并找人伪造,同时被伪造的,还有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印鉴。

接下来,“重头戏”来了,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女孩韩某“登场”。2014年5月27日这天,按照预先的计划,韩某带着买来的银行工装,换好后跟随张某来到银行VIP室,张某先是演示相关操作流程,并将一张已填写好的大额存款证明书放在打印机下的抽屉内。

接着,当合众资管财务人员来办理存款时,张某拿来一张空白大额存款证明书,坐在电脑旁的韩某则开始假装敲击键盘、点击鼠标,张某趁合众资管财务人员不注意,用事先备好的证明书,替代之前的空白证明书,并到外边盖好假银行印鉴后,再交给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对方不疑有假,将此证明书带走。

当天下午16点59分,3亿元进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内的合众资管户头上。在张某带领下,脱下工装换上便装的韩某,“摇身一变”,又成了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带着假印鉴到银行前台要求把3亿元转走。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发现内有玄机,将3亿元支票开出。

资金到手后,3亿元贷款转给了山东某化工企业,其中2亿该企业使用,其余1亿元,转贷给一家面粉厂。

检方证据显示,在这场交易中,谢某拿到2600余万元利息,其中1100万给了“金主”,扣除其他一些开支,谢某拿到了850万元。张某获得好处费1800万元,崔某最终拿到100余万元好处费。

检方结论:案件环环相扣,系多人共同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检方指出,这是一起环环相扣、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并非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他主要利用了银行人员对他的信任,从而进行了“骗取”贷款的行为。

法庭上,张某对案件参与的情况供述很详细,案件的很多细节都是他吐露。他表示,因他自认是银行人员,也和银行方比较熟,甚至可以趁着没人,使用VIP室和会议室。他还表示此事中,整个案件都是在谢某的指挥下进行,他也是整个骗局的一枚“棋子”。

但谢某对于这种说法,则是坚决否认。他表示,自己作为存款方,只是负责在资金存入银行之前进行“斡旋”,对于资金如何被“骗出”,他一概不知情,也根本不知道什么非阳光业务。谢某认为自己并未参与票据诈骗,其行为只是介绍存款。

3月7日,该追诉案件在历经两次开庭后宣布休庭,案件仍在审理中,许多有关案情的证据,仍待进一步核实。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张某、谢某等人的赃款被陆续追回。被“骗走”的3亿元贷款所涉及的财物,也被部分查封。在此案败露后,围绕索赔等问题,多家金融单位、理财公司打起了维权官司,一时间热闹异常。  

直存是“蛋糕”还是“陷阱”?

“50万元一年期定存,利息至少是6.5万元,而普通银行存款只有1万余元。”我来举例说。

是天上掉馅饼?还是投资理财?

“你信吗?”在业内人员解释说,到银行存款,存款到期取得利息,利息却比正常的存款利息高,这些特征与“直存款”一模一样。

“你要存款吗?有贴息人急着用钱,不管利息多高都能给。”在了解到有存款意愿后,居间人抛出了更诱人的条件。

在市面上,你问“直存款”三个字,得到的信息少之又少,少数几个给你留下的印象,都直存款中介人员,“告诉你我有多少直存款”多给出似是而非真实的答案,并告诉“资方是我朋友,先要网签协议,订好机票再到现场操作”。

其实,直存款并非银行专业术语。在现实当中,多位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什么是直存款。

这是一个“不为外人道”的圈子:我们将资金方称为“银主”;将资金需求方称为“口子”或“贴息方”。一个广泛流传的说法是,由于在银行信贷额度不足时,无法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即口子放贷。于是,在中间人的协调下,一个或者更多银主将钱存入银行,增加银行存款规模,换来贷款额度。银主的报酬是:可获得口子的贴息并到期从银行提取到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由于违规,直存款活动虽在几年前就已出现,但一直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某银行一位客户经理就对此表示,私底下,这种活动确实有存在的可能。

“帮凶”还是“无辜受牵连者”?

在直存款活动中,有一个环节无法缺少—银行。直存款选项列表中,就有如下选项:

“XX四大行纯阳光定存2亿元一年直贴3.5%,要个人款;XX四大行纯阳光定存20亿元5年直贴17.5%,要企业款;南方某市四大行非阳光定存30亿元一年直贴18%,要企业款;

“直贴”指的是口子贴息。以20万元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目前银行存款利息为3.25%,口子贴息为3.5%,最终银主获利可过万元。“阳光定存”指的是,资金如普通存款一样,可开通网银,可全国联网查询;与之相对的是,“非阳光定存”。“非阳光定存”指的是银主存入银行的钱只有在开户行才能查到。也有业内人士说,“非阳光定存”,银主在银行根本查不到存款信息,这是因为银行将钱直接划给口子。不过这种说法未得到有关人士证实。

所谓“理财产品”同样也有银行的身影,理财产品介绍书中有这样一段流程办理说明:客户将理财资金存入本人银行卡活期账户中,公司出据债权,委托银行扣划。

那么在这些活动中,银行是“帮凶”还是“无辜受牵连者”?从以往受审的几起案件来看,银行大多对企业间或个人与企业间的直存活动并不知情,但由于银行内部管理、风险防控上出现漏洞,恰恰令其成为中介或口子融资的工具。

中介或口子也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提高人们对直存款的认可度。

银主“更愿意把钱存在四大行,相对安全有保障”。直存款期限可分为一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长一点的就是一年、三年、五年,对于借款期限问题,都是按照银行存款设定的期限来。”

中介向你透露,“一天存款又被成为冲量,主要是为了银行能够完成揽储任务。”这在某种程度也说明,个别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直存款或许并非完全不知情。

“安全还是危险”?

“只要口子贴息就没有风险。”中介会说

在某网站贴吧中,无论是口子还是银主,所需和提供资金大都以“亿元”为单位。如“个人企业款5亿元做定期、一年口子”,“30亿元资金寻靠谱的直存款口子”;又如“广东农商银行6个月,个人款、企业款皆可,200万元起……”

巨额的融资规模、沉重的融资成本,什么样的口子能够负担?

从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钱生钱”的可能性极大。因为考虑到有限的利润收入,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不计成本地融资。

口子所涉项目大多为收益仍可观的房地产项目。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房地产领域融资需求旺盛。近日,银行金融研究中心提供的情况也佐证了这一点,当前信贷需求的增长点落在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少数领域。

然而,无论是资金空转还是流入房地产市场,储户存款均是进入高风险领域,直存款的银主有相当一部分为资金实力不俗的企业。

令人担忧的是,大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示范效应明显,带头参与违规、违法融资行为,必然会对其他企业带来一定影响;另外,在经济前景仍不乐观的背景下,企业“脱实向虚”趋势的出现尤其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无法回避的是,非阳直存款如果出现问题,银行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如口子无法归还贷款,银行会遭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如参与者在直存款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银行极有可能成为最后的买单者。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近期已经有所行动:一是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严防信贷资金注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二是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动态信息,对于存在明显迹象或已查实参与民间融资的信贷客户,一律不得新增授信;三是开展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排查,有效防范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扯淡的银行直存款业务

直存款的定义,就是存款人将暂时不用的余款存入银行, 以获取利息,使其保值增值。企业款或个人款,由于都属于可自由支取币类资产,可以随意选择银行进行存储。这是公开合法的,是受任何接款银行欢迎的,也是银行业务利润来源的重要一个方面。没有存款来源,银行就无法开展所有业务,只有关门倒闭。

只有一种可能性,接款银行不愿意接存款。那就是接款银行本身已经储蓄量很大,而放贷量很小。这样,存贷差较大。有钱,放不掉。因为放贷的风险太大,该银行没有能力控制风险,宁愿不贷。在这种情况下,再要它吸存大额存款,银行的放贷压力就更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形成某一银行不愿意接大额存款。     

这么说,那直存款又为什么做不成呢? 

 一.银主空的多

大河奔流,泥沙俱下;除了骗子外,还有小混混;什么“核行、考察项目“等等,貌似合情合理,全是正宗“捣浆糊”,全是跟着感觉走, 根本没有可随时支取的闲置资金。

二.需方无贴息

民间融资,是市场行为,“无利不成市”,这是最起码的条件。银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资金,都是希望产生利润的。在风险相同的情况下,资金总愿意向利润高的地方流。在同样存银行的情况下,能获得一小部分的贴息,其自然愿意从银行取出,到你愿意支付贴息的银行去存款。前提是,有企业愿意为此支付贴息,也有贴息款的能力。往往,中间人和资金方急于求成,程序化的要求企业出具贴息水单。而多数企业没有贴息能力,于是,他们找摆账款的资金供应方将资金存入企业账户。在企业出具了贴息水单后,摆账款的资金方再把资金抽走。企业以为这样高明的做法可以糊弄资金方,却忽视了资金方在实地操作前,会当面验证企业实际贴息能力。所以,很多业务就在这个环节,宣告停止,不能继续了。幻想银主施舍慈悲,学雷锋义务奉献:或者寄希望银行能代付贴息(这是银行制度不允许的,除非该行长愿意为此去坐牢),那都是做梦,不切实际。

三.知识和能力的欠缺 

首先,需方无知。存贷是两条线。银行接存款,如上述,在一般情况下是无限制的;而贷款,是受到其职务权力限制的。每个银行都有控制风险的机制。一般支行的放贷风险,仅在一千万元人民币。超出,就必须报上级分行审批了。三亿以上,一般需报请总行审批了。 

中间人(连接双方的中介人)通常关注的是银行的接款确认书,和企业的贴息能力。银行的接款确认书并不是很难开具,主要是银行尤其支行要出具接款确认书必须向分行报申请,然后才能盖章。不盖章的任何行长签字的凭证,都不具备实质意义和法律效力。而向分行申请,一旦得到分行确认并盖章了,那么就产生了风险。如果做不成,没有款项存进银行。在分行眼里,就是支行行长的本职工作做得不严谨,这直接影响到支行行长在系统内的工作绩效质量评分,也会间接的影响到支行行长的奖金和升职机会。所以很多支行在没有见到资金方资金的时候,不愿意出接款确认书。 

另外一方面,接款银行吸纳市场资金获得了存款业绩,然而他还有个放贷业绩。某企业愿意支付贴息,就是因为企业知道引进该笔存款后,银行可以放贷给该企业使用。这是链条关系。然而,需方前期没做好工作,银行是否能配合给予贷款?银行是否已报批?并获得授信贷款额度?这些工作还都没做到位,最终需方贷不到款,他怎么愿意付贴息? 

因此,中间人不要盲目的程序化操作,相信有银行接款确认和企业出具了贴息水单,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其实,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用款企业是否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格?是否有贷款的偿还能力?如果不具备如上条件,相信没有那么多银行行长敢冒着仕途与生命危险,来接这种直存款的资金。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银行行长吸来存款容易,如何贷放给企业用难?直接硬性把该笔存款批给该企业用?这是行不通的。因为银行系统的制度是铁定的,不可能有所松动。存贷两条线。行长只有批贷款的权限,放贷款要报请上级行,过几亿的还要报省分行才行。省行批复后,分行下指令,支行才可以放款给企业用。如果企业不具备贷款能力,是根本得不到贷款的。这根本不是企业法人与银行行长的私交,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是银行铁的制度。 

其次,供方把款源类别和存款的种类搞混淆了。融资中的金融品种有很多种。同业存款、协议存款、企业协定存款,还有开户活期存款等等,好像都与直存款差不多。但实际,与直存款的做法和性质还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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