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券商员工代客理财,致客户巨亏2900万!

又一家券商员工代客理财,致客户巨亏2900万!
2017年03月26日 21:10 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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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源 中国网财经、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2016年底,金先生发现自己的股票帐户只有2100万元,而一年前这个帐户还有5000万元。从5000万到2100万,一年间金先生的证券帐户亏损2900万,亏损幅度高达58%。据金先生透露,“代”他操作股票帐户的正是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近日,中国网财经记者接到一位来自江苏常州的金先生爆料,称自己在2015年底曾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投顾服务协议,金额为5000万元,但协议到期自己不但没赚到钱,到现在反而“亏了三千万”。

“保底”协议不保底 委托炒股一年亏损2900万

金先生出具的资料显示,2015年12月28日,其与浙商证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投顾服务协议,经办人为浙商证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该协议显示,不保障本金安全,收益分配方面,超出本金的部分,甲方即浙商证券可获得30%的分红,乙方即金先生获得70%;赔偿机制方面,本金亏损部分浙商证券承担30%,金先生承担70%。止损位是亏损总额不超过本金的10%。该协议的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

图为投资者金先生提供的投顾服务协议

投顾协议显示,乙方金先生全权接受甲方浙商证券的投顾服务,根据甲方投顾指令进行账户操作,严禁乙方在无投顾指令的情况下私自操作。该协议签订后,金先生表示自己在浙商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其实一直由浙商证券独立操作。

2016年8月份,金先生发现自己股票账户的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占本金的比例超过20%,然而浙商证券并有按照协议书进行及时止损。金先生找到经办人苏某进行询问,苏某提出会为其保本,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这份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浙商证券保障金先生本金安全,本金亏损由浙商证券全部承担;合同运行期间,乙方金先生不得干涉和影响甲方的操作思路与操作方法。

转眼协议期将满,2016年12月25日金先生发现自己的账户已亏损近2100万,便催促浙商证券清盘并退还本金。按照金先生的说法,浙商证券同意在2016年12月27日清盘同时会将5000万汇入金先生账户。

但到了约定日期,浙商证券方面并没有如约清盘。金先生找到与其签订协议书的经办人苏某,苏某称总部正在商量开会。金先生出具的一段视频资料显示,2016年12月28日,他在与苏某面谈时,苏某称总部无法拍板此事,同时清盘的事情仍在商量。

对此,金先生表示,如果浙商证券还不尽快为其清仓的话,他将向江苏证监局投诉。而苏某对此则回复称,(浙商证券)总部没有支付的义务,炒股都是有钱大家分,没有保本这回事,这种协议不对等。

对苏某的回复,金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将继续寻求监管投诉。苏某则表示若其不投诉的话,将为金先生延长6个月的合同期,并保证赚到6000万,收益还是三七分成。金先生提出要苏某质押证券来做作保证,不过对方并未答应。

图为投资者金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书

今年3月,金先生再次查询自己的证券帐户时,发现股票亏损额已将近3000万。在退还本金希望渺茫的情况下,金先生向江苏证监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正在核查中”。随后金先生在“常州化龙巷”论坛平台就此事发布相关帖子,但中国网财经记者查看发现,目前网页上显示该帖子已被删除。

维权困难:协议经办人及涉事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根据金先生提供的资料,代表浙商证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的苏某以及陪同其签约的郭某,与中国网财经记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基本一致。

图为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的浙商证券孙某及郭某从业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苏某2014年10月21日起进入浙商证券工作;郭某2013年10月27日起进入浙商证券工作,从事一般证券业务。中国网财经记者据就该事件多次致电上述两人,对方电话均无人接听。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致电浙商证券投诉中心,对方表示“并没有接到任何投诉”,而浙商证券办公室、公共关系部及部分高管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律师:保底补充协议无效 券商全权代客户操作违规

长期从事证券行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许峰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金先生与浙商证券签订的《投顾服务协议》是没有问题的,但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这样的保底补充协议书纯属忽悠,”许峰强调。

许峰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因委托理财一般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约定,即“保本”约定无效,并不能真的保本。

从浙商证券与金先生签订的投顾协议来看,虽然是金先生根据浙商证券的投顾指令进行账户操作,但其实从协议生效的第一天起,金先生的股票账户就一直由浙商证券独立操作。许峰表示:“浙商证券可以提供投资咨询的服务,但全权操作确实是违规的。”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券商投顾人员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金先生的遭遇不过是券商代客理财的灰幕的冰山一角,在利益驱动和经营压力下,不少机构对这种违规代客理财违往往‘睁一眼闭一眼’”。

那么金先生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峰建议,可以优先选择去当地证监局或证券业协会投诉,在违规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无果后续可以再研究起诉。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

(一)《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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