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39亿票据大案大起底:4人已逮捕及起诉,内鬼?

农行39亿票据大案大起底:4人已逮捕及起诉,内鬼?
2017年11月20日 19:15 密金融

版权:来源 综合 界面新闻 轻金融 经济杂志

时隔两年,曾轰动一时的银行间市场票据“黑天鹅事件”——农行39亿票据案监管处罚落槌。罚款近2000万,4名责任人被给予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时隔近两年,曾轰动一时的银行间市场票据“黑天鹅”——农行39亿票据案监管处罚落锤。罚款近2000万,4名责任人被给予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不起诉书,也让该票据案的具体案情得以浮现。

4人被禁业3名高管被重罚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因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1950万元,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等9名相关责任人被不同程度处罚,其中4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这是银监部门自2017年以来对商业银行做出的最高罚款。

根据北京银监局2017年11月17日公布的“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京银监罚决字〔2017〕19号”罚单,该案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从北京银监局给出的最终处罚结果来看:

“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龙芳给予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胡则刚、吴增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殷俊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辛铭给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农行票据案的涉案主犯名为姚尚延,“是票据圈大哥级别的人物,可以呼风唤雨”。龙芳曾为农行某支行行长,殷俊和辛铭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高管。

该案的爆发,源于2016年1月22日农业银行晚间发布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2016年对于票据行业注定是不寻常的一年,年初接连爆发的票据大案引来了监管重拳,票交所在年底落地,中国票据市场迎来改革元年。

此外,该案不仅涉及农行的内控问题,还牵涉到众多银行。当年2月1日,财新网报道称,农行北京分行39亿元票据案还牵涉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

报道称,民生银行是实际的委托行或直贴行,再由重庆的票据中介撮合宁波银行作为民生银行和农行的“过桥行”完成买入返售;宁波银行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交易对手,双方开展买入返售业务。

据了解,这是今年以来地方银监局针对银行分行开出的最重的罚单之一。

此外,今年7月,北京银监局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合计850万元的处罚,也是因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今年前9个月,银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436件,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1386家,对机构罚款合计5.55亿元,没收违法所得0.7亿元,罚没金额合计超过2016年的2倍。处罚责任人员1020名,罚款金额合计2068万元,取消122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47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票据变“报纸”案情还原:挪用总金额上千亿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案发时农行北分保险柜中的票据被换成报纸。

根据随后曝光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不起诉书,该票据案的具体案情也得以浮现。

2016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布“王波、姚尚延等八人诈骗、挪用资金等一案(公开版)”起诉书。该票据案的案情得到进一步曝光。值得注意的是,这波人涉及的票据总金额达上千亿。

2015年5月,王波与姚尚延共谋挪用票据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

后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共谋,利用分别承担的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票据及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

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票据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但因投资不当,资金产生巨额亏损。

2015年12月1日,王波为骗取资金继续与某行北京分行开展两笔票据买入返售业务,雇人制作虚假的票据影像并提供给某行北京分行竞价,被告人姚尚延、张鸣、王冰利用职务之便将某行资金挪给王波使用。王波采取上述方式骗得某行北京分行实际支付买入返售款共计约19.77亿元。其中8.2亿余元被王波转至其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其余资金被用于向企业收购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营利活动。到期时王波无力支付回购资金。

在此过程中,王波为感谢姚尚延等人在票据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姚尚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0万元。姚尚延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分予张鸣,分给王冰人民币10万元、分给刘咏梅人民币10万元。

内控严格显蹊跷

银行的内控制度是金融行业最严密的,转贴现业务的票据额度往往较高就更重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贴现且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通常,两个银行谈妥业务后,一方上门取票,另一方负责运送。

“具体操作程序类似现金运送管理制度,入库的时候一定边监控录像边双人操作,一人清点,一人复点,两人各拿一把钥匙一把锁,或者一人拿钥匙另一人拿锁,必须双线操作不能串线,出库规则也相同。”

尽管操作流程十分严密,但是实际却难免流于形式。上述双人双线在监控下操作,有时会因为同事间的信任与熟悉而造成串线,出现有一个人既有钥匙又有锁的情况,“想要躲避录像拉其他人冒充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因此,若农行北京分行事件中确有内部员工勾结外部机构,上门取票时掉包或入库后打开都有可能。按照银行的一般操作流程,上门取票回到本行后还会有专门人员查验后再入库,若查验人员也被收买,又或者该人因职责疏忽没有打开查验,都有可能致使报纸被当作票据保存起来。

票据业务违规:屡罚不绝

票据违规行为作为近几年监管处罚的重点。

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上报告2016年度金融审计情况,2016年8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175.37亿元。

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对2017年1—4月银监部门470份罚单的统计分析,票据业务的违规依然是监管机构关注重点,本年度目前为止已经开出73张罚单,并且90%都集中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一案由,还有很少量“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以及“逆程序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罚单。

这种票据违规在近几年监管机构披露的罚单中屡见不鲜,而且近期市场上也频繁出现企业通过虚构真实贸易背景而向银行骗取票据承兑的案例。前一阵子刚刚作出判决的渤船修造票据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

大连银行对这批罚单中的票据违规罚单从地域分布和机构分布角度分别进行了统计。从地域角度来看,票据违规行为的分布较广,没有明显偏向。全国共有19个省/市的银监局及分局对票据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此外银监会还有2例处罚。其中大连银监局本年度仅开出一张罚单,就是针对“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处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票据违规行为的普遍性。

而从机构分布的角度来看,除外资银行之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领到了针对违规票据业务的罚单,其中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领到的罚单数量居多。对于这类屡罚不绝的票据违规,银行从自身风控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当提高对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警惕度。

在加强重视程度之后,如何通过提升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而在业务环节甄别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贸易融资工具,票据业务一直存在欺诈隐患,一是绝大多数交易背景均基于文件陈述,隐含文件造假等风险;二是银行存在发放银承的动力,即获得借款人的保证金存款以实现贷存比目标;三是其它领域(例如民间信贷和金融市场)的回报率相对高于票据贴现利率,但具体风险敞口难以量化衡量。

针对票据市场乱象,银监会办公厅曾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票据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予以风险提示。

《通知》主要对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违规通道等7种典型的违规问题进行提示。

农行案件,由重庆来审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农行的票据案件主要责任人由重庆来审理。起诉书及不起诉书也对案件情况做了披露: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号

被告人王◑,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址:◑◑◑◑◑◑****栋**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楼****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区**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门***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丰台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由本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浩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吉林省辽源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楼**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发其,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王发其、党明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2月15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王波(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员姚尚延、张鸣(均另案处理)结识。王波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北京分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截止2015年12月,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票据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王波与姚尚延共谋挪用票据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后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分别承担的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票据及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票据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王波公司财务人员,明知王波与姚尚延、张鸣等人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出库或者根本未向农行北京分行提供真包入库的情形下,协助王波积极实施整理、制作票据清单以及资金划转,向其他银行重复开展二次贴现业务等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与王波没有共谋行为,王波没有告知张某某票据如何提前出库,也未告知张某某其与银行工作人员共谋的情节。张某某在挪用票据过程中亦无指使、帮助行为。张某某只是挪用资金行为完成后的划款行为。综上,认定张某某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6年12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浩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北京市西城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大道**栋**-*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阳明宇,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阳明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2月15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王波(另案处理)先后与郭宁、左志刚(均另案处理)商量,采取偷换票据的方式挪用票据给王波二次贴现使用。2015年11月24日、25日,在郭宁的指使下,左志刚与中*银行哈尔滨分行会计部、金融同业部工作人员一起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大酒店内进行票据交易。在此过程中,左志刚利用审验票据、封包移交的职务便利,配合王波指使其员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郭城旗(另案处理)使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票据袋替代真实票据包封包,从而完成当场调包,挪用票据资金共计人民币1,142,226,000元。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用于支付票据回购款等营利活动。2016年1月初,为应对中信银行总行要求开包检查库存票据的相关规定,郭宁等人与王波商议后,王波以买断的方式将挪用资金归还至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王某某没有参与挪用的共谋行为,王波未直接告诉王某某验票时要换票,只是让其次日一起去送票据,王某某主观上是否知道郭城旗实施换票仅有本人的猜测。客观上王某某未参与直接换票行为。综上,认定王某某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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