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单PPP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首单PPP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2017年02月23日 10:38 东方金诚—东方资产

首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东方金诚绿色金融周报

20170201-20170212

作者 / 绿色金融团队 方怡向 李睿 闫娜

本期周报要点:

  • 多家银行披露绿色金融债资金投放报告,资金投放进度分化,信息披露有待规范完善

  • 国内首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环保市政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或将快速扩容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拟全国试行,提升绿色电力消纳的灵活性

  • 生态保护红线战略出台利好绿色项目,应对“漂绿”需加强信息披露和效益追踪评价

  • 最高检察院联合环保部、公安部出台办法合力打击环境犯罪,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促内生化

一、一级绿色债券市场

1. 新发行绿色债券

本周无新发行“贴标”绿色债券。受春节假期影响,2017年,中国境内“贴标”绿色债券共发行1只“17河北租赁绿色金融01”,规模1亿元,约占同期全球发行规模[1]的0.11%。

2. 绿色债券发行预告

(1)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开发行20亿元绿色金融债

2月9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计划发行2017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计划发行规模2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均为固定利率类型,包括10亿元、三年期期限品种一和10亿元规模、五年期期限的品种二。债券/主体评级为AAA/AAA,采用第三方绿色认证评估。根据报告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将专项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项目。

(2)重庆龙湖企业将公开发行30.4亿元绿色企业债,为境内绿色建筑领域首只绿色债券

2月9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将公开发行绿色债券,计划发行规模30.4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均为固定利率类型,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16亿元,债券期限5年,第3年末设发行人调整片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计划发行规模14.4亿元,债券期限7年,第5年末设设发行人调整片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主体评级为AAA/AAA。根据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中17.2亿(占比56.6%)将用于绿色建筑建设,包括龙湖礼嘉新项目(8亿)和上海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5号地块项目(9.2亿),剩余13.2亿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3. 绿色债券信息披露

南通农商行、青岛银行、江西银行、浦发银行相继披露截至2016年末绿色金融债资金投放情况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尚未投放。根据南通农商行1月23日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末,2016年12月9日发行的“16南通农商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尚未投放,主要投资于买入返售证券资产等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余额4.99亿元。其中,正回购方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亿元,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

青岛银行截至2016年绿色金融债信贷投放余额45.10亿元。根据青岛银行1月23日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末,其2016年4只债券总80亿元募集资金,已投放余额45.10亿元(占比56.4%),6大类领域均有所涉及,其中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两类投放占比最高,分别达36.46%和34.69%。募集资金闲置期间,主要投资于买入返售证券资产等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江西银行截至2016年绿色金融债信贷投放余额41.91亿元。根据江西银行1月24日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末,其2016年4只债券总80亿元募集资金,已投放余额41.91亿元(占比52.4%),投放领域涉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占投放总额的81%)、清洁能源、污染防治和清洁交通4个类别。募集资金闲置期间,主要投资于买入返售证券资产等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浦发银行截至2016年绿色金融债信贷投放余额455.92亿元。根据浦发银行1月25日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末,其2016年3只债券总500亿元募集资金,已投放余额455.92亿元(占比91.2%),6大投放领域均有所涉及,其中清洁交通和节能领域投放占比最高,达24.4%和23.8%。

评论

东方金诚认为,从已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银行来看,各家银行募集资金投放进度有所分化。浦发银行已投放大部分资金,青岛银行、江西银行投放过半,进出口银行20%,新开发银行和南通农商行因投放流程、发行时间短等原因尚未实现投放。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农发行和广东华兴银行尚未披露第四季度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内容主要涉及募投资金投向环保领域的资金占比,很少涉及具体投放项目的信息披露,到目前为止,尚无对所投项目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披露。

东方金诚建议,绿色债券发行人应提高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加强绿色债券资金使用,资金投放项目明细、项目已实现的环境效益(类型和量级)和未来预期可实现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的全面、准确、合规披露,提升发行人在绿色债券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二级绿色债券市场

1. 绿色债券现券交易额仍偏低

受假期因素影响,第6周(2.6-2.12)绿色债券整体二级市场现券交易额规模仍偏低,总现券交易额仅5.9亿元(见图1)。第6周中共7只绿色债券发生了现券交易,包括1只绿色中期票据“16北控水务GN001”、2只绿色公司债“G16能新1”和“G16节能2”、3只绿色金融债(“16浦发绿色金融债01”、“16兴业绿色金融债02”、“16农发绿色22”)。

截至2月12日,2017年绿色债券二级市场现券交易规模累计达49.03亿元(见图2)。

2. 绿色债券周交易活跃度较节前略有提升

2017年第6周发生交易的绿色债券占总上市绿色债券数量的14%,较节前一周(第3周)上升4个百分点(见图3)。截至2月12日,2月共有7只绿色债券发生了现券交易(其中绿色企业债尚未发生现券交易),占总上市绿色债券数量的比重达14%(见图4)。

三、绿色金融要闻评论

1. 本周要闻回顾

(1)国内首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项目基础资产为水处理服务收费收益权

2月3日,“太平洋证券新水源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成为市场首单落地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项目发行总规模8.4亿元,其中优先级8亿元,共分为10档,评级均为AA+;次级0.4亿元。项目包括6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再生水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发起人和特定原始权益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期间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产生服务费等收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付款方为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新水源公司股东乌鲁木齐昆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方,为该专项计划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评论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PPP项目的流动性,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同时解决社会资本对PPP的退出通道问题,帮助社会资本加快资金回收,提升PPP项目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东方金诚认为,随着PPP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环保、市政工程等具有稳定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力巨大,新水源PPP项目的成功落地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然而,如何解决PPP项目的周期长与单个ABS期限短的期限错配矛盾,以及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众、政府和私有资本之间的利益分配与风险转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优化。

(2)证监会:将继续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件建议的答复,宣布证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在对《关于大力推进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此外,证监会还将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更好支持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积极支持包括节能环保企业在内的绿色发行人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

评论

随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国家对节能环保行业的扶持力度不断提升,相关利好政策不断加码,节能环保行业将迎来政策红利与市场红利的双重机遇。然而我国节能环保行业起步较晚,市场上中小型环保企业居多,由于节能环保行业属于轻资产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初始投资大、回收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特点,融资贵、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东方金诚认为,监管部门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将有效帮助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突破限制发展的融资瓶颈。东方金诚建议,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可借助绿色债券、环保节能产业专项基金、中小企业绿色集合票据等多维度的绿色金融手段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融资困局,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和项目积累,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2. 绿色监管动态

(1)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拟全国试行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

《通知》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单位、机构和个人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2017年7月1日起,依据买卖双方竞价原则(价格不超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正式开展证书认购工作,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通知》规定,将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评论

绿色电力证书是对已经上网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盖的“信用戳”,使得绿色电力的物理属性与其环境效益分开,并使得绿色电力无须物理连接和交换便可以实现快速交易,确保了绿色电力事先实现了消纳。东方金诚认为,绿色电力证书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绿证制度的推出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有两方面益:一是通过买卖双方竞价原则,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引入市场力量,实现供需方直接对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有效地缓解风电、光伏发电等长期依赖补贴发展的问题;二是通过鼓励全社会参与认购绿色电力,增加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灵活性,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2)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

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意见提出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意见强调落实地方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包括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评论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我国生态保护实践提出的强制性的创新性举措,凸显了我国对绿色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大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决心。意见提出了全过程管理的实施配套措施,包括事前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的优先地位,事中建立监测机制、严格执法监督,事后强化评价、奖惩结合,推进各监管部门合作建立起综合有效的管控平台,构建环保监管的顶层设计。东方金诚认为,意见的出台或将加大对污染性项目的建设限制,扶持节能环保、生态工程等绿色项目。意见“全过程”配套措施对绿色金融防治“漂绿”也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除了发行前绿色认证,还应加强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和环境效益追踪评价,使“绿色”成为融资的实效影响性因素。

(3)节能环保产业入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发改委称,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社会资源投向,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目录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领域8个产业(相关服务业单独列出)、40个重点方向下的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节能环保产业入列8大产业中。

目录将“节能环保产业”分为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三类。每一类又细分为高效节能锅炉窑炉、水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33小类。

评论

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此次目录的公布是上述规划的细化与延伸。东方金诚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节能环保产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凸显我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的决心,节能环保产业或将迎来政策和市场的双重红利。同时,引导资金向新兴绿色、节能、环保行业配置的绿色金融或将为战略性新兴、绿色环保产业的科技创新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产业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技术的成果转化应用,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

(4)《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发布,节能环保成申报条件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办法还提到,节能环保成为申报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等。另外《办法》还提到,国家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

评论

东方金诚认为,相比工信部2009年推出的管理办法,本次办法将原有的“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提炼为节能环保,同时在具体考核条件上,新增了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可再生能源占产业集聚集群区用电量比例>=1%”的约束性指标和对优势、特色两系列示范基地的“绿色制造体系完善”的引导性指标,强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引领示范作用。办法中对节能环保为必要申报条件以及污染事件发生即退出的机制凸显了绿色环保优势将成为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素之一。 

(5)首个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发布,将拉动投资2600亿元

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三五”时期,我国将新增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11亿平方米,其中:新增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7亿平方米,新增水热型地热供暖面积4亿平方米。到2020年,地热供暖(制冷)面积累计达到16亿平方米。初步估算,“十三五”期间,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可拉动投资约 1400 亿元,水热型地热能供暖可拉动投资约800 亿元,地热发电可拉动投资约 400 亿元,合计约为 2600亿元。 2020 年地热能年利用总量相当于替代化石能源 7000 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 1.7 亿吨。

评论

地热能具有储量大、分布广、清洁环保、稳定可靠的特点,规划是依据早前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地热能有利于我国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的目标。东方金诚认为,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地热能利用相对较少,随着规划出台,地热能利用领域的市场将加速发展。2017年初,由东方金诚担任评级、陕西省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干热岩供热项目的16.7亿元绿色债券发行获批,与燃煤锅炉相比,每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通过干热岩供热,可替代标准煤1.6万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东方金诚建议相关企业可借助多样化的绿色金融手段为地热利用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地热供暖及发电项目融资,促进地热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6)最高检联合环保部、公安部出台办法合力打击环境犯罪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强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会议强调,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要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成效。

评论

东方金城认为,方案按照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有利于优化监管职权和监管资源,明确责任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是建立科学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不仅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还需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以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长久以来,我国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强制执法手段,环境执法力度有限,惩罚力度有限,造成环境违法成本很低,环境违法屡屡发生。方案的出台,突出了各部门统一执法,明确各方职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注:

[1] 全球发行规模参考CBI网站统计的符合中国发行规则的数据,截至2月12日,全球共发行13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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