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车险乱象,保监会打出多重“组合拳”

整治车险乱象,保监会打出多重“组合拳”
2017年07月11日 14:12 天雁商学院

作为财险中最重要的车险市场,一直是各财险公司趋之若鹜的聚焦点。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也意味着,继规范人身险销售、检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之后,保监会将对车险市场乱象开展“清洗”大行动。《通知》强调,各保险公司要从自身发展基础和承受能力出发,精算定价,严禁以任何名目虚列和分摊费用,确保车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深挖“费用”毒瘤

费用高企一直是各财险公司车险亏损的顽疾,也是近年来商车费改的主要切入口。此次《通知》首先剑指费用。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总公司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将销售费用分摊到保险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坚决杜绝财险公司以任何名义在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上“做文章”。

杜绝恶性竞争

虽然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恶性竞争行为也有所收敛,但长期以来滋生的顽疾仍然会周期性地爆发,财险公司为了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扩大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这种“赔钱赚吆喝”的销售如一种慢性病,久治不愈,必将病入膏肓。

所以,《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严禁保险公司变相降费、不正当竞争。

目前具有分散性特点的车险业务正逐渐被各种代理渠道所蚕食,客户资源的不断积聚和低成本销售使代理渠道在与财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越来越优势的地位。《通知》在强调财险公司应对车险中介业务加强合规性管控时,还首次提出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财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等。

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基层公司的行销策略所使,但其根源却在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考核导向上,即“以保费论英雄”,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打破“以保费论英雄”的魔咒,以“服务和产品至上”取而代之。

不得输送不当利益

针对近年来一些财险公司巧立名目不断变相向车险代理机构或投保人输送不当利益的问题,《通知》中明确提出,各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同时,财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此次《通知》的发布,被业内有关人士解读为是第二次商车费改的“组合拳”,这一记重拳能否打通车险市场的“任督二脉”,逐步疏通沉淀多年的淤积,让车险销售之道不再山重水复,荆棘密布,还需多方同心协力,共同求索。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