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三副”都谈妥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准入变了?

“一正三副”都谈妥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准入变了?
2017年02月24日 10:57 券业新力量

本文长度:4200字,建议阅读时长:9min

【导读】

昨日,也就是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过程中,特别注重要求市场主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1、险资一定要坚持稳健审慎的投资理念,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中应当以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为辅。

2、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一些保险公司把保险投资当做主要的工作来抓,而把利润也主要押宝押在保险投资上,这是不对的。

3、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多元化投资。

从陈主席的讲话中可以看出,将来,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进行股权投资需满足一定条件。

小表妹今天特邀“券业新力量”专栏作者: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金融部高级合伙人于晖先生,从法律法规的视角,探究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准入条件,供大家参考。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于晖律师)

• 直接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九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_;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_;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释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新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为10亿元”的要求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新为:“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于晖律师)

【通俗释义】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制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如有)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六)董事会秘书(如有)工作细则(七)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八)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管理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 决策流程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 内控机制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发展战略可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具体计划等多个层次,市场定位则需要对市场状况有充分的掌握,并根据保险公司自身情况选择细分领域。笔者认为,该款约定的意义在于引导保险公司进行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助益的投资,而非进行单纯以获利为目的投机性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的特点在于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当一项投资涉及“控制”时,其不仅对投资机构的财力有较高的要求,也必然和其他M&A一样对投资机构的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可以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人员配备、管理经验及现有资源上。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对此,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中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必须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本款明确专业人员应配备于资产管理部门,且对人数与经验均做了要求。对实现“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还要求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后者“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认定依据应当是工作经验,例如曾经担任相关企业的管理类职务。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表明偿还债务的能力越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础要求是100%,进行股权投资的准入门槛为120%。

• 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式

偿付能力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通俗理解,即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的价值。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非官方消息,2016年10月的保代培训资料中,监管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口径如下: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指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此列。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肯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判决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因犯有贫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来逾三年的,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审慎性条件主要体现在《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其中未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准入条件做特别的规定。

• 间接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九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五)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上条件在前文中已作解释,不再详述,下文比较间接投资准入条件与直接投资准入条件的区别。

• 准入条件的区别

相较于直接股权投资,保险公司进行间接股权投资的准入条件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2、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进行间接股权投资的要求在专业人员的条件也宽于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九条对于直接股权投资准入条件中“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总体而言,间接投资的准入条件宽于直接投资,尤其是其在净资产条件的规定上,已允许净资产1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进入股权投资领域。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作者简介〗

于晖 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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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201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十位律师”(Top 10 Most Influential Lawyers in China)大奖;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2014年度最佳交易律师”(2014 Dealmaker of the Year)提名;

 荣获《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13年度杰出交易(中国区)”(2013 Deals of the Year”)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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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业新力量”

(ID:licaishi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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