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2017年12月22日 21:50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作者:郑舒倩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2016年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共处罚了9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其中,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最多。就处罚对象来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下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没有被处罚,而在处罚力度上,对机构的处罚力度与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呈正相关。2016年度9个案例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要求听证,但只有1个案例的当事人申请了复议,相关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总结各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1)证券服务机构是否遵循程序要求以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监管机构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2)实践中,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责任之间通常具有联动关系,但当证券服务机构为资产评估公司时,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关键词

证券服务机构 未勤勉尽责 行政处罚

一、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概述

本文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或称为“中介机构”)包括三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涉及的证券中介服务分别为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证券公司在提供财务顾问、承销保荐等中介服务时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文不作讨论。

(一)行政主体

2016年共处罚了9件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其中,由证监会做出处罚的案例有8件,由地方证监局做出处罚的案例有1件。

检索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网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截至2016年12月30日,地方证监局处罚证券服务机构的案例仅有两件,一件为2016年深圳证监局对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的处罚, 另一件为2015年江西证监局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处罚。

从行政主体上看,不论从本年度还是历年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由证监会做出。为叙述便利,以下将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统称为证券监管机构。

(二)各类业务被罚数量

2016年度9件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中,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被罚的有1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被罚的有6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被罚的有2件。

涉案中介机构共有8家,分别是:中银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两次)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处罚两次,因处罚前已注销,故处罚的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和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可以反映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情况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密度。从2006年-2016年10年间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处罚的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如图1所示。由于地方证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很少,将其从样本中剔除并不影响以下分析过程及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证监会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罚情况亦适用于以下分析。 

图1 2006-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数情况图(单位:件)

对比近10年的年处罚案件数可发现,证券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处罚集中在2013-2016年。从2006年至2012年,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数量都在2件以下(包含2件),并且被处罚的中介机构仅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从2013年开始出现,2014年开始有资产评估公司被处罚。

2013年处罚案件数骤然增加,该年共处罚了10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密度是近10年的最大值。2014年和2015年年度处罚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2016年案件数量再次骤增,该年处罚的中介机构数量之多仅次于2013年。有意思的是,2013年3月和2016年2月恰好都是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的时间点,相应年度处罚的案件数量骤增似有运动式执法之嫌。

从趋势上看,2012-2016年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和律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的变化趋势与年度案件总数量的变化趋势一致,都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变化:于2013年达到峰值,在2012年和2015年处于谷值。变化趋势略有不同的是资产评估公司的被处罚情况:从2013年开始,案件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从各条折线的相对位置可以看到,历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量均是本文所述三类中介机构中最多的。并且,从各线条的斜率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量基本增加最快、减少最慢(2014-2015年为例外)。通常情况下,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对中介机构来说是一种信号,处罚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在这种前提下,假定证券监管机构每年监管各类中介机构的力度相同,那么,一个持续的期间内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数量增加最快、减少最慢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情况最为严重。即便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有所侧重,该结论也不受影响: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在某一业务上加强监管,该业务曲线在上升部分的斜率依旧最大且下降部分斜率依旧最小,反而更证明了该业务问题的严重性。

事实上,针对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确实有所侧重。2017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了七类共20件案例作为查处典型。其中,与本文相关的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和《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从证监会将整治审计、评估乱象,以及对“屡禁不止”审计机构做出的处罚作为典型案例来看,证监会在未来几年可能会更关注审计和评估行业,并对多次违法违规的机构予以严管。

(三)被罚违规行为类型

证券服务机构违规的类型有三种:(1)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2)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误导性陈述;(3)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重大遗漏。将处罚案例按照违规行为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可以发现证券服务机构违规的主要呈现方式。

表1 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涉及的违规行为类型

就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的违法违规类型看,2016年查处的9个案例中,涉及重大遗漏的有2件,涉及虚假记载的达7件,涉及误导性陈述的案例有1件。需要说明的是,“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证监会发〔2016〕90号)中,除结论存在重大遗漏外,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还存在以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作为评估结论(该结论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出入)等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但证监会对这些行为导致了评估报告存在何种问题没有明确说明。以上统计结果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予明确的行为计算在内。

本年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提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误导性陈述的案件仅有“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一例。该案中,证监会认定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证监会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有误导性陈述的理由是:“在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产生的起始点及预测产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违背了收益法应用的重要前提即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测收益和预测期限是可以预测的”,即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以不合理方法不合理地预估了本不可预测的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该评估结论具有误导性。

如果将讨论范围缩小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两种违规类型,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记载在2016年处罚案例中占据了7/9,可以说是中介机构违规的重灾区。

在中介机构的信息验证结果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情况下,投资者在阅读相关文件时需要着力关注中介机构据以得出专业判断的信息是否真实、中介机构在进行核验时是否有遗漏对专业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悖论(尤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而言):证券服务机构之所以能够作为证券发行中的信息验证中介,正是《证券法》假设了公众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而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利用其专业能力来帮助投资者核验信息、消化信息。现在的境况是,反而需要这些没有足够专业知识的人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做出的结论进行判断,这显然很荒谬。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上看,通过执法行动让中介机构回归其职能本位应是当下证券监管机构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处罚的9个案例中,两件重大遗漏案件均发生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虚假记载案件中除了1件指向律师事务所,其余6件均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所为。可见,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资产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则更多地表现为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及抗辩

(一)处罚依据

1.责任构成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年度涉案的8家中介机构均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另外,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都是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负有确保所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义务的规定。二者在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有所重叠亦有所不同: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的主体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适用的情境限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范的主体仅为证券服务机构,适用的情境包括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服务。

从法律规定援引的准确性上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文件还有修正余地。比如,在中介机构为IPO项目出具相关文件时,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均能规制。但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形仅为证券发行,范围更窄,在这种情况下属于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但“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认为中银律师事务所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出具的IPO项目法律意见书出现虚假记载违反的是第一百七十三条。

2.处罚规范

虽然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形略有不同,但二者指向的处罚规范是一致的,即《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从文义上看,《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在适用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只要证券服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就可以对该机构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除非该机构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向证监会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不过,在实践中,证监会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并不会径直处罚该中介机构。证监会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明确表示,证监会不会以“结果倒推”方式认定当事人未勤勉尽责的问题。也就是说,证监会在进行责任推定时,并不会仅仅因为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有瑕疵就简单地否定当事人在当时情形下所作的职业判断,径直以当事人在当时未能“有预见性地”采取准确的信息核验方式来认定当事人未勤勉尽责。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证监会一贯的做法是先要求中介机构上交相关工作底稿,证监会通过调查发现有迹象表明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后,才会要求中介机构证明其在相关项目上已勤勉尽责。如果中介机构不能证明,则对其进行处罚。并且,或是出于谨慎,证监会在处罚时通常还会对涉案文件瑕疵的产生与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之间确有因果关系进行论证。

(二)处罚结果

1.处罚对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各个案件的处罚对象见表2:

表2 2016年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对象一览表

从《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文义上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责任具有牵连性。从实践来看,亦是如此。只要机构被罚,都会有相关人员被一并处罚。但是,并不是所有直接责任人员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证券监管机构只处罚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止。这里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的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人。

从证券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从业风险角度来说,在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从业人员承担最大的风险,这些从业人员在中介机构被处罚时基本上必然“连坐”。其他参与相关项目的人员通常不会被处罚。

2.处罚力度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证券监管机构有权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对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强制措施。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予以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还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几项强制措施中,金钱处罚最为直观,由于罚款金额多少具有相对性,在此选取罚款金额与业务收入的比值来体现证监监管机构对相关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

16年处罚的9个案例中,除了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外(未处罚原因是该机构已于2015年12月28日注销),证券服务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即在文件上签字的人员)均受到处罚。处罚情况见表3:

表3 违规证券服务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处罚情况一览表

在处罚力度上,对证券服务机构处以收入3倍罚款的情况较多。本年度未出现4、5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了许多:9个案例中,有7例对直接责任人员顶格处罚,其余2例罚款金额为5万元。

在同一案件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总体上呈正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模式是指派特定从业人员全权负责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决定了项目完成的质量。所以,相关问题越严重通常意味着直接责任人员有越大的过失,该人员自然将被处以越严重的处罚。

略有不同的是“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该案中,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2009-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被处罚的当事人支梓和陈满薇当时均同时任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二人分别是键桥通讯2010年至2012年、2009年至201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有意思的是,该案中,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最高,但在处罚时,深圳证监局对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了最低标准的处罚,而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却适用了顶格处罚。深圳证监局认定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事实是类似的,没有解释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孰轻孰重,出现这般处罚结果可能是由于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审计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时均未勤勉尽责,若该机构未注销,处罚可能较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重,而两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是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因此,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顶格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拆分来看,监管机构对机构的处罚力度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还是呈正相关的。

另外,从违规机构类型角度比对不同案件的处罚力度可以发现,虽然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情况较为严重,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处罚时并没有刻意加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即便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内先后被发现了在两个项目内有违法违规的情况,第二次处罚力度也没有较第一次更重。所以,虽然违规频繁会促使证监会将稽查资源更多地放在会计师事务所上,但监管力度的加强不会反映在处罚力度上。决定处罚力度的还是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严重程度。

(三)抗辩情况

1.听证及申辩

2016年度被处罚的几个案例中,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的相关当事人之外,涉案当事人都提出了听证要求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申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的抗辩及被采纳情况见附表4。

总的来看,2016年度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类:Ⅰ.不知情;Ⅱ.行为符合执业准则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质疑证监会要求的合理性);Ⅲ.一事不二罚;Ⅳ.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对象不正确);Ⅴ.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与违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Ⅵ.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不足以证明未勤勉尽责;Ⅶ.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1)与责任构成相关的抗辩:

法律适用错误、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以及证据不足会影响责任构成。具体来说:

A. 无过错抗辩

在中介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抗辩Ⅰ.不知情、Ⅱ.行为符合执业准则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质疑证监会要求的合理性)可减免处罚。但不幸的是,2016年度提出该抗辩的中介机构均不能提供可与证券监管机构前期调查相抗衡的证据。

B. 证据相关抗辩

在证据方面,处罚决定书中有以下几点问题值得留意:

a.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保证

证监会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向其提供完整的工作底稿,倘若未能及时提交,应当作出说明并在调查过程中提出补交要求。待证监会调查完成后再提交底稿的,若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将因“与调查时签字会计师出具的保证以及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性承诺不符”而不被采信,以此为基础的抗辩也将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采信。

b.电子工作底稿问题

在“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引用了项目组成员提供的电子版评估工作底稿来证明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而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却不采信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听证会中提交的电子工作底稿。理由是,该“电子版”审计工作底稿未出现在此前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中,真实性无法证实。相应地,其所支撑的申辩理由也不成立。

可见,电子工作底稿并非不能被证监会认可。甚至,在还原事实方面,电子工作底稿与纸质工作底稿有同样效力。只不过,倘若涉嫌违规的证券服务机构没有及时将电子工作底稿提交证监会,那么该电子工作底稿中有利于证券服务机构的内容(不论真实或虚假)就不能推翻证监会基于已提交的工作底稿(电子/纸质)所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证监会不予采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的电子底稿,并不是因为工作底稿的形式问题,而是因为在听证环节所提交的与原工作底稿不符的证据真实性存疑。

c.问询

除了书面证据,当事人在接受问询时的回答也会被监管机构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C. 与法律适用相关抗辩

Ⅲ.一事不二罚以及Ⅳ.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对象不正确)类抗辩属于较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在此不详细展开。

D. 因果关系相关抗辩

在因果关系方面,本年度值得关注的是“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当事人都提出了证监会应当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涉案当事人提出,“虚假记载”是由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财会人员做了虚假记录,这属于会计责任,与审计师无关。但是证监会认为,即便虚假记录是相关财会人员的责任,但是只要该问题在执行到位的审计程序下能够发现,相关的虚假记载就属于审计责任。当事人若要以审计结论超越“审计固有限制”进行抗辩,需要举出充分的证据。

对于何种程度的违法情况足以推定未勤勉尽责(第Ⅵ.类抗辩),证监会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表示将“结合审计对象行业状况等情况,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并对照有关业务规则,考虑审计固有的风险后综合考虑得出”。

另外,只要因为未勤勉尽责导致了相关文件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即便该文件未被使用,也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即责任的构成不以对市场造成影响为前提。

(2)与责任减轻与加重有关的抗辩

在本年度的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肯定了两个影响责任轻重的因素:使用涉案文件造成的市场影响、当事人的过错。

如附表4所示,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由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提交申请材料后7天后就主动撤回申请文件,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证监会只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最轻度的处罚。而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直接责任人员因为主观上严重的过错也确实被顶格处罚。

2.复议情况

本年度相关案例中只有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行政复议,不过,证监会最终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在证监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提几点复议理由的回应中, 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证监会有独立作出行政判断的权利。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了其审计程序作为抗辩,但证监会表示,相关机构的委员出具的专家意见只是一种个人职业判断,仅起到参考作用,并不影响证监会通过调查、听证、复核程序作出最终行政判断。对这类专家意见,证监会甚至可以不予以审核。

第二,证监会在相关案件中的调查材料不必然适用于本案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所审计的对象)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的部分)与本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申辩内在逻辑一致,但证监会未考察该方面,倾向性地采信调查证据来认定违法事实,其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调查方法错误。但是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与证券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这两种责任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对其中一案的认定并不因两案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而必然发生改变。换句话说,在法律上,虚假陈述责任和未勤勉尽责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3.诉讼情况

本年度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相关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

三、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

如上所述,对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核心。

《证券法》没有给出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因果链的长短如何。不过,从处罚实践看,证券监管机构援引《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作为处罚依据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未勤勉尽责责任的几个前提是:(1)证券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被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证券监管机构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执业准则;(3)该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基于此,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发现的事实合理推定该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

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深圳证监局也表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执业质量标准,我局根据在案各项证据,参考准则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判断当事人未勤勉尽责并无不当。”

可见,证券监管机构以相关行业的执业准则作为判断中介机构某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勤勉尽责规定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第二百二十三条下的勤勉尽责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较为具体、客观的职业准则所细化,违反职业准则的具体要求是未勤勉尽责的具体体现。

本年度证券监管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中介机构违法的详细依据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附表2(律师事务所)以及附表3(资产评估公司)。

(一)未勤勉尽责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证券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行为违法性的论证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会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第一,未对客户有持续、全面的了解,未对可能影响信息验证结论的重大变化及时予以特别关注。

这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基本的商业逻辑、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状况以及客户所属特定行业的基本情况。2016年,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均有因此被处罚:

1.审计业务

因从事审计业务时未关注客户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变化而被处罚的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涉案客户是以铁道媒体业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13年1月17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赛迪传媒201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同日,赛迪传媒做出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的决定,有证据表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就知悉此事项。

赛迪传媒的决定虽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但会影响赛迪传媒的商誉,从而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2013年1月17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未考虑该事项,确认赛迪传媒2012年末不需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当年的净利润为114.93万元。但是,2013年10月28日,赛迪传媒重新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并追溯调整2012年年度报告,仅商誉一项就调减了9,434.59万元,净利润从盈利变为亏损。

对于会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审计调整,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醒投资者赛迪传媒存在财务风险。然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让投资者陷入了9个月的错误认识。因此,证监会认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未勤勉尽责责任。

2.资产评估业务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了解客户”要求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依据都应当建立在资产评估人员对与被评估对象(不论评估对象为何)有关的事项有充分的了解之上。并且,当评估过程中发生了可能改变原有评估方法合理性的重大事项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及时对评估方法进行调整,以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反应被评估对象概貌。除此之外,重大事项的遗漏是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的直接证据。

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为例。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好当家公司”)委托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苏山岛海域的水产品收益时使用了收益法进行预测。使用收益法的重要前提是:(1)苏山岛全部采用人工鱼礁养殖方式,(2)每亩*年投放参苗(秋苗)4000头,且(3)养殖时间满2年后,海参苗可全部收获。然而,实际情况是:(1) 山东好当家公司在苏山岛海域拟采用的海参养殖方式为深海网箱或者是深海网箱与人工鱼礁相结合的方式,并非单纯的人工鱼礁养殖方式,不同养殖方式下海参的投苗量及成活率不同,会对海参预测产量产生较大影响;(2)山东好当家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半年投放的海参苗仅占评估假设投苗量的0.31%,并且,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山东好当家公司未继续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属于重大期后事项),年平均投放参苗远低于4000头;(3)在纳入评估范围的近10万亩海域中全面投放海参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2年后并不能在短期内全面达产收益。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当收集评估资料,收集资料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资料等。评估方法的确认应当建立在资料收集的情况上。

不论是收集的资料不充分还是未基于收集的资料确定评估方法,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选取了不合适的评估方法这一问题上都有过错。更重要的是,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山东好当家公司对苏山岛海域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期后事项发生后,开元资产评估公司依旧未调整本就不合理的假设。因而,证监会认定其未勤勉尽责。

在听证会中,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辩称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属于对单项资产的评估,而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不需对该资产实际所有人、使用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虽然其选取的假设与被评估机构的实践情况不符,但该情况不属于未勤勉尽责情形。然而,证监会明确指出,评估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其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执业、未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未收集充分的评估资料、未确定合理的评估假设。所以,不论评估对象为何,资产评估机构都应当对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关注被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分析该变化是否会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是利用其专业优势对信息披露义务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或者市场信息进行判断,从而帮助消除信息披露义务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准确判断的前提是充分接触并消化信息,因此,若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对客户的相关情况有准确了解,或是在情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正信息分析的基础,则该证券服务机构需要对根据错误基础得出的错误结论负责。虽然本年没有律师事务所因未关注到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处罚的案例,但毋庸置疑,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也需要关注重大变化。

第二,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关注异常事项。

证券中介服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对与专业有关的事项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本年度因未关注重大异常事项或未对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特别的信息验证程序而被推定未勤勉尽责的案例有5个。分别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银律所未勤勉尽责案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这5个案例有一个共性:客户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异常,这些异常显示目前对该项目采用的信息验证手段不足以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执行进一步程序并结合其他信息才能做出准确判断。然而,涉案机构和人员并没有发现这些明显的、一般从业人员稍加关注便可以发现的异常,或在发现这些异常后没有进一步实施有效的程序来查验信息真伪,从而导致了以这些信息为依据做出的专业判断不可靠。

这里指责的包括从业人员的故意和过失。前者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为获取上市资格在2010年9月和2011年6月以虚构合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上市后,海联讯仍存在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伪造合同和验收报告来虚增营业收入等舞弊行为。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海联讯2010年和2011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2011年财务报表时获取的审计证据都显示海联讯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的重大波动情况。比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底稿显示,海联讯2011年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是当年1月至5月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1倍、月平均数额的5.5倍,是上年6月主营业务收入数额的2.97倍。但是,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这些较为明显的异常情况未予以适当关注并进行调查,而是就海联讯上市前三个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上市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以此认定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从稽查结果来看,负责涉案项目的会计师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明显舞弊迹象长期视而不见,证监会认为这并非简单的“审计工作瑕疵”,而是持续的“不作为”和严重的“未勤勉尽责”,因此证监会对涉案会计师进行了严厉惩戒。

后者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大智慧)”为例。证监会在该案中指出,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是因为其未实施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具体的情形中包括未对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比如,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抽样方式对大智慧2013年的产品销售收入进行调查时,会计师发现,抽样取得的电子银行回单摘要栏中的备注存在明显异常。但是,会计师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而是以发现的错报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未进一步扩大审计样本量,最终确认抽样总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并且,会计师也没有对该异常事项执行任何风险识别和应对的程序。

也就是说,虽然审计工作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并且,会计师可以自主决定在具体的情形下适用何种审计程序,但是,如果有征兆表明实施该程序不足以获得准确结论,会计师还是应该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作为行动原则,除非这种异常不具有代表性或是异常所指向的差错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是不重要的。

除了需要对已经发现的异常予以足够重视外,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未发现异常带来的风险。在“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认为,倘若中银律所能够发现信息披露主体振隆特产所提供的销售合同存在前后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依据审慎性原则,就能够发现单纯进行书面审核不能实现信息验证目的,而若中银律所采取了适当的方式进一步查验合同真实性,便能够发现振隆特产利用虚假合同虚增利润的事实。中银律所本应发现明显异常却未发现,属于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可见,中介机构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即需要保持“职业审慎”。一旦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其在信息核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是否恪尽谨慎原则都可能会被监管机构细致推敲。

第三,未关注程序性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具体规则有很大一部分是程序性规定。这里隐含的逻辑是:拥有专业知识的证券中介服务人员依照相关准则设计的程序进行信息核验可以有效发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据此做出的专业判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至于那些在程序内无法发现的问题,超出了证券中介服务人员需尽注意义务的范畴。因这些问题而导致信息验证结果不真实、不完整的,不在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内。除此之外的情形,我们默认违反信息核验程序会影响信息验证结果。所以,是否依照程序执业,是证券监管机构考察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方面。

“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之一便是“中银律所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也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作为未勤勉尽责的违法事实之一。“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至键桥通讯(且收件人为键桥通讯员工),深圳证监局认为该情况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属于未勤勉尽责情形。其他案例中也有类似情况,在此不一一赘述。

第四,工作底稿不完整。

从2016年处罚的几个案例来看,中介机构并不重视工作底稿的制作和保存。相关中介机构因工作底稿的不完整而遭受不利后果的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2016年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不完整后果一览表

虽然工作底稿是证监会评判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是证券服务机构证明己方已尽注意义务并履行相关程序的证据。工作底稿中是否有所记载,直接决定相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能否被支持。

综上,会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主要有两种:(1)未尽注意义务;(2)违反程序规定。

(二)因果关系

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未勤勉尽责行为时,通常遵循两个论证思路:

第一,如果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执业时未就某一事项执行完整的程序,而该事项又与文件的瑕疵有关,就该事项,证券监管机构会直接认定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与出具的文件存在瑕疵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因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实地走访的相关记录,证监会以“审计底稿未能证明审计程序的履行”推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就未能发现连城兰花虚增销售收入这一问题应承担未勤勉尽责责任。又如“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中银律所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也被认定为中银律所未勤勉尽责的理由。

第二,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文件的过程中程序完整,那么证券监管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会进一步分析和论证中介机构在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调查和审核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认为,虽然中银律师事务所抽查了振隆特产重大合同,并且依照相关执业准则,律师可以只对重大合同进行书面审查,但是,振隆特产提供的销售合同存在前后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情况,中银律所未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验证程序,事实上还是违反相关准则的要求。

在这一步论证出具的文件存在瑕疵与未尽注意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证券监管机构基本采取以下论证逻辑:中介机构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是因为其未注意到某个与之相关的明显异常问题,或是注意到异常但未进行更进一步的信息验证,而这种异常是一般的执业人员能够且应当关注到的。从证券监管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的论证过程可以知悉的是,这种异常需要是明显的,并且,该异常与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存在的问题之间需要直接相关。此外,虽然信息核验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但是,只要异常足够明显,即便风险爆发于通常意义下的非重要问题,中介机构也会被认为未尽注意义务。

就目前处罚的几个案例来看,未尽注意义务都伴随着违反相关执业准则所设计的程序要求,并且,中介机构未发现异常大多与负责具体项目的执业人员未按执业准则执业有关。所以,以上的两个判断思路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交叉的。

与以上两种判断未勤勉尽责的思路相对应,在出具的文件存在真实性和完整性瑕疵时,当事人有效的申辩方向应当是:(1)中介机构在整个信息验证过程中都按照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信息核验结果出现瑕疵的问题是一般专业人员在程序框架内无法发现的,即风险的发生超出了专业人士的可识别范围;或者(2)虽然中介机构有某些违规行为,但信息核验结果出现瑕疵与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结果超出了专业人士的可识别范围。

(三)小结

虽然相关执业准则有很多的程序性规定,在适用上确实简便且客观,但是违规与未勤勉尽责这种较为抽象且主观的违法性之间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处罚实践值得引以为鉴的是,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验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严格履行程序并且确保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否则,这些程序性瑕疵很可能在未来招致不利后果。当然,即便中介机构严格走完程序,其还可能面临注意义务带来的风险。所以,在实践中,一旦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被证券监管机构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是重大遗漏,该机构一般难逃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的结局。

四、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的关系

提及中介机构的未勤勉尽责责任,似乎总是免不了谈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当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能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时,在民事赔偿上该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对比2016年度中介机构在客户涉及虚假陈述时是否被处罚以及2016年被罚中介机构的客户是否因同一事实被处罚后可以发现,在处罚实践中,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之间的关系并非“连带”这么简单:

1.发行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遭到连坐,资产评估机构通常不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 

如表5示,2016年5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无一例外均被证监会认定未勤勉尽责,资产评估公司都没有被处罚。其他对信息有核验义务的中介机构是否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需视个案情况而定。比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中,被处罚的中介机构仅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而在“振隆特产虚假陈述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银律师事务所都被处罚。

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前,相关信息必须要交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核验。发行人、上市公司得以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意味着该信息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背书。所以,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有假,通常意味着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而这种虚假记载的出现通常可归责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核验信息时未勤勉尽责。

并且,由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主要是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正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会存在虚假记载。

不同的是,资产评估公司并不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负有核验义务,不需要保证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换句话说,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判断,而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讨论的是某一评估对象公允价值是多少,承担的是评估不实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资产评估公司不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

表5 2016年中介机构因涉及虚假陈述被处罚情况

2.中介机构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其在该项目中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也会被处罚,但当中介机构是资产评估公司时除外

如表6所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均因虚假陈述被处罚。不同的是,本年度被处罚的两家资产评估机构所服务的对象都没有被处罚。

进一步检索2004-2016年期间证监会对资产评估公司的处罚可以发现,此期间证监会共处罚了5件资产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2016〕90号)、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2016〕23号)、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2015〕3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2014〕88号)和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2004]4号)。 除了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其服务的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也被证监会处罚,其他案件中相关的委托人均未被处罚。并且,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的原因是构成1998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非虚假陈述行为。

这种差别来源于三类中介机构同发行人、上市公司关系的不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而言,其职责是核验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其得出专业判断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客户。以“中银律师事务所案”为例,中银律师事务所核验的信息来源于振隆特产,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合同无重大风险”意见存在虚假记载意味着振隆特产提供的重大合同有问题,振隆特产对外披露的信息一定也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并且,振隆特产是利用重大合同虚增利润的主体,具有可归责性。

虽然在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也需要对提交给资产评估公司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是,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较为被动地接受客户的资料,资产评估公司需要主动收集评估资料,评估结论所依据的资料在来源上也广得多,除了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外,评估资料还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资产评估公司应当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该结论的作用是提交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使用者使用。在“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得出的苏山岛海域使用权价值属于原始数据,该数据并非来自其客户山东好当家公司,山东好当家公司虽然使用了该数据,但是山东好当家公司无法也没有义务再对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查。所以,虽然山东好当家公司对外披露不真实,但该不真实是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所导致的,这种“虚假陈述”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不良影响之一,不可归责于山东好当家公司。

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案”中存在以下几个事实:(1)在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朱云(被处罚的中同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场前了解到委托方大智慧的评估期望值为5.6亿元,并称5亿元还是可以试试。天津民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55,728万元占委托方期望的评估值56,000万元的99.51%,该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出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2)在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君泰”)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朱云在进场前得知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为5.8亿元。无锡君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为5.8亿元,与委托方的期望评估结果完全相同,中同华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从这些迹象来看,大智慧与评估结果的不实似乎并非毫无干系。

在“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无明显迹象指向委托人山东好当家公司影响了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独立性。而在“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确认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到了委托人的影响,违反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六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大智慧就相关事项对外披露不真实是否还能够以不实信息来源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不实评估报告就值得推敲了。

不过,或许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大智慧直接影响了资产评估机构预设评估价值的缘故,证监会没有就该事项对大智慧进行处罚。至于经过调查发现确有委托人有意影响或决定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证监会是否会要求委托人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以及对于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虚假陈述责任,是否需要证监会来举证委托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都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探讨。

但不管怎样,从实践来看,资产评估公司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时,委托该资产评估公司的企业均没有被追究虚假陈述责任。

表6 2016年被处罚中介机构服务对象被处罚情况

一言以蔽之,虽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与中介机构的未勤勉尽责责任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责任,但二者通常具有联动关系:中介机构承担未勤勉尽责责任时,发行人、上市公司也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责任时,相关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就会被处罚。但是,当中介机构是资产评估公司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与中介机构的未勤勉尽责责任无关。

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五、总结

虽然同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其他行政处罚案例相比,2016年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例数量较少,但就中介机构来说,2016年是一个“多事之秋”。本年共有9件相关案例,涉及8家中介机构,本年度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数量排在近10年该类型行政处罚案例数量第二位。在本文定义下的三类证券服务机构中,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得最多,在违规行为类型上,虚假记载是重灾区。

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证券监管机构均援引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其中,第一百七十三条为责任构成规范,第二百二十三条为处罚规范。第二百二十三条下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责任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前提,以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为核心。在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时,证券监管机构以相关行业的执业准则作为具体的行为标准。

在对中介机构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时,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是中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以及是否尽注意义务。具体来说,中介机构(1)未对客户有持续、全面的了解,未对可能影响信息验证结论的重大变化及时予以特别关注、(2)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关注异常事项、(3)未关注程序性事项、以及(4)保存的工作底稿不完整时,很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未勤勉尽责。

在责任构成的前提下,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责任主体。2016年的每个案例都处罚了中介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未被处罚。在处罚力度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总体上呈正相关。而处罚力度的大小则取决于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严重程度。

2016年,各涉案当事人都没有进行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的仅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家中介机构,但该复议结果是证监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不过,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相关当事人之外,涉案当事人都提出了听证要求并向证监会进行了申辩,但大多数抗辩证监会都没有采信。

本文最后还从实践层面探讨了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责任的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其一般也会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反之亦然;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其不一定会被处罚,但相反,如果律师事务所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其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般会被追究虚假陈述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通常不具有联动关系。

【注释】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本案同时处罚了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详见江西证监局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1号》。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唐金龙、李志强等4名责任人员)》(〔2016〕108号)。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汪应华、雷波涛)》(〔2016〕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王晶、田小珑)》(〔2016〕105号)。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洪、刘涛)》(〔2016〕10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2016〕89号)。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全洲、杨轶辉等4名责任人员)》(〔2016〕92号)。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

[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孟庆民、张革)行》(〔2016〕23号)。

[1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徐建福、朱云)行》(〔2016〕90号)。

[11]《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2]《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3]《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证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均为:(1)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2)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3)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

[1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

[16]“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

[17]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6)114号】。

[18]申请人理由:(1)事实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适当;(2)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都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适当,但证监会未予核实、均未采纳;(3)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认定;(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剥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新证据、陈述和申辩的合法权利;(5)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调查方法和证据时点错误,证监会倾向性地采信调查证据,且未考虑大智慧(被审计对象)在“大智慧案”中提供的资料、陈述和申辩意见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对于第(1)点理由,证监会认为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相关记录,证据不足。

对于第(2)点理由,证监会认为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意见仅提到原则性规定,与证监会的认定并不矛盾,不影响证监会通过调查、听证、复核程序作出最终的行政判断。

对于第(3)、(4)点理由,证监会认为与事实不符。

对于第(5)点理由,证监会指出,大智慧案与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对于本案的认定并不因两案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而必然发生改变。

[19]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张长虹、王玫等15名责任人员)》(〔2016〕88号)。

[20]《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1]同注19。

[22]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2016〕84号)。

[23]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饶春荣、巫永俊)》(〔2016〕94号)。

[24]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黄跃、王彩霞等19名责任人员)》(〔2016〕107号)。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熙、应飚)》(〔2016〕93号)。

[26]连城兰花与福建金森为同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对手方,双方的审计机构都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201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包括了利安达审计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未勤勉尽责和为连城兰花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两部分。

[27]需要提出的是,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的处罚依据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不过,该条的要求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下的勤勉尽责要求一致。

[28]《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9]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江军、董立冬等10名责任人员)》(〔2015〕32号)。

[30]同注19。

[31]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与(2016)114号案虽都涉及大智慧与天津民泰,但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前者为大智慧转让天津民泰股份,后者为大智慧收购天津民泰。

[32]同注22。

[33]同注23。

[34]同注25。

[35]同注24。

[36]同注8。

[37]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8]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9]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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