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生活经济学|良法与好人

神奇的生活经济学|良法与好人
2021年11月21日 18:12 井奎

在《晏子春秋》这本书中,我国古代著名政治家、齐国宰相晏婴曾这样写道:“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意思是说,环境发生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会变化。

而人,是环境的产物,尤其是制度环境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往往会塑造出什么样的人类行为。法律是制度环境中的一项重要的正式制度,不同的法律安排,也会造就不同社会的行为差异。一言以蔽之,良法更容易鼓励人们做好人,而恶法则鼓励人们多做坏事。事实上,法律的良与恶,就取决于它是鼓励人们做有利还是有害的事。同样,道德也是制度环境中的一项准制度,只不过属于非正式制度,或者属于广义上的制度。无论是作为正式制度安排的法律,还是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道德,都是对人们行为所给出的约束,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十多年来,新闻报端不断爆出老人在路上摔倒,周围却无一人敢上前提供帮助或援助这样令人感到难过的场面。路上遇到老人摔倒,旁边的人主动上前帮扶,而不是事不关己漠然处之,这当然是一种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提高了社会群体的福利,虽然也会增加了个人的成本。你对我来说是个陌生人,如果你摔倒了,受了伤,我若是问,“我背你去看医生,你愿意付我多少钱?”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你一定会感到很惊讶,全社会也会对我嗤之以鼻。我自己的同情心和责任感会抑制这种冷漠无情的行为。所以,我主动提供帮助,即便这样会耽误我的时间,让我错过我要教的那节课,课上的学生们(大概要)承受损失。

就对人们愿意做一个好人这一倾向的全面理解而言,纯粹的经济分析所提供的解释也许过于狭隘。对大多数时候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不对一个处于危难中的人施以援手,会受到惩罚,我们会内心羞愧;而对于关爱他人和道德行为,会得到报答,会获得一种情感上的满足。尽管对羞愧的分析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但是,即使在没有其他有效报复行为相威胁的情况下,羞愧也的确抑制了袖手旁观的冷漠和背信弃义的无德行为。我们倾向于重然诺,轻去就,乃是因为若不如此,我们会心中羞愧,即使只有天知地知,我们也会深感可耻。

但是,扶不扶摔倒路旁的老人,看似是一个纯然的道德问题,其实也常常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一旦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类行为做了倾向性的处理,反过来就会影响人们内心当中的那份羞愧之心和道德感。

在我读博士的时候,2006年末在江苏南京市发生了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南京彭宇案,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史晋川教授曾在我们的法律经济学课上,带领我们对这个案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位名叫彭宇的青年人乘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后,看见一位老年妇女摔倒在站台旁的路边上,出于好心,彭宇与另一位行人陈先生忙上前将其扶起,并打电话通知了老太太的家人,还叫了出租车陪老太太一同去了医院。彭宇回忆说:

“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太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要花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刚说完,我还在想,不知谁干了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太坐在那里一拍大腿,冲着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了我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

之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老太太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是彭宇撞倒她的情况下,同时也没有采纳证人陈先生出庭作证时声称亲眼看到老太太自己摔倒的证词。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法院判决书最终认为,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法院对新闻媒体大声呼道:“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网上舆论也是一片哗然,一些网友惊呼:“中国社会道德大退步!”

我们这里叙述的“彭宇案”的全部过程,都是媒体披露的结果。事实上,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2008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所透露的信息,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车速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构都表示满意。2012年1月在《瞭望新闻周刊》的文章中,彭宇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老太太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但在许多人心目中,真相到底是什么已经没有那么重要,再加上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无论“彭宇案”的真相为何,南京法院的法律判决,确实对当下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好心助人的美德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会变成害人害己的行为,这种担心开始成为人们普遍不安的预期。在重庆市南坪,曾一位80老翁摔倒在路边,手足抽搐,表情痛苦,围观者众,无人敢扶,同时还有人在不断提醒围观的人:不要去扶,扶了要遭殃的!同样的一幕也曾发生在杭州市南宋御街,引起了当地媒体的高度关注。人们在讨论应不应该对路边摔倒的老年人伸出援助之手时,经常会提到“彭宇案”这一“前车之鉴”。

法律如何保护和鼓励好心助人的美德?史晋川教授还特别提到了发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丽莎案”及由此产生的一项新法案,以图对我们有所借鉴。

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亚历山德拉德和丽莎,俩人是同事。2004年万圣节的晚上,俩人参加派对后各自驾车回家,丽莎的车尾随在亚历山德拉德的车之后行驶。亚历山德拉德的车突然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冒出滚滚浓烟,很可能发生爆炸,而亚历山德拉德却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在此危难关头,丽莎见状急忙下车前去营救,奋力将亚历山德拉德从车中拉出来。事后,亚历山德拉德虽逃过一劫,但车祸造成她身体瘫痪,只能以轮椅代步。

事隔4年,亚历山德拉德在2008年将丽莎告上法庭,她声称丽莎在发生车祸时虽然救了她,但在救她的过程中,将她拉出车外时用力过度,导致她身体瘫痪,因此,丽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拒绝接受这起诉讼案,亚历山德拉德上诉至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以4:3的票数同意受理亚历山德拉德告丽莎的诉讼。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丽莎案”的裁定一经媒体公布,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加利福尼亚州民众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认为法律不能惩罚做好事的好心人,即使好心人做好事时出了差错。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在2009年6月25日以75:0票通过一项法案《好心人免责条例》。这部法案于2009年8月6日生效,在这一情形下,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面对州议会的新法案,无法再受理亚历山德拉德的诉讼,于是,亚历山德拉德撤消了对丽莎的控告。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这项《好心人免责条例》并非加州议会的独创,在美国的许多州也都有类似保护好心人的法律或判例。在西方各国,不仅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西班牙,甚至我们的邻国日本,都制定了类似的好心人法律,对于善意救助中造成的损害,救助者可以免责,以此鼓励本国公民在危难关头去积极帮助遭到困难的人。相反,我国法律不仅至今没有制定出类似的法律,而且在“彭宇案”等一些类似的案件审理时,反而在缺乏直接的法律证据的情形下,毫无理由地排除救助者的善意,把被救助人受到伤害的责任,强加到救助人身上。这种司法行为,极大地摧残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精神。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激励导向,而且也会影响到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好的法律可以保护热心助人的行为,有助于人们形成做好事会有好结果的良好预期,帮助人们更好地树立助人为乐的道德观念,鼓励人们去更好地遵循社会公德,更多地去做乐于助人的好事。反之,坏的法律(包括糟糕的法院判例)则会凭空增加人们在做好心助人的好事时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导致人们形成好心做好事却没有好报的不良预期,甚至担心好心遭恶报的结果发生,从而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降低了人们的公德心,败坏了社会的风气。

虽然史晋川教授的这番分析是在十多年前作出来的,但今天重新温习,依然振聋发聩,值得立法者反思。同时,也呼唤我们国家早日出台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法律,把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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