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见义勇为 为何法院认可却申报不上?

七旬老太见义勇为 为何法院认可却申报不上?
2024年12月25日 01:30 成都商报

  想方设法为认定见义勇为创造便利,尽可能考虑到千差万别的情况,也应该是“褒奖与弘扬”的题中之义

  12月21日,湖北襄阳樊城区太平店镇73岁的老太太杨树英,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一笔4万元的筹款。截至23日12时,筹得资金720元。

  杨树英之所以发起筹款,是因为她做好人好事受了伤。据上游新闻报道,2023年7月,杨树英在救助车祸伤者刘先生时,右腿多处骨折,治疗费已花3万多元。因后续治疗费用有缺口,她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见义勇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

  而“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对于杨树英来说却有点可望而不可即。她找到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但被告知无法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根据工作人员的说法,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认区里的认定;杨树英前来申报时距事发时间已超过一年,不符合规定;再就是不敢给她认定,“吃过类似的亏,(曾有人)认定后‘狮子大开口’要钱,不给钱就四处反映”。

  这些理由,颇让人一言难尽。法院在判决书里,其实已经认定了杨树英的行为——“杨树英在没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刘先生的人身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对刘先生施救,杨树英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分缕析的司法裁判,本身就有相当的权威性,其可以被采纳为有效意见,从常识来说是成立的。

  而“事发超过一年”的规定,也未见得完全站得住脚。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持身份证明、申请书或者举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举荐。情况复杂的,申请、举荐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从这起案例中看,无论是老人的年纪,抑或是双方之间的官司延宕,是否可以算作“情况复杂”,都有相当的讨论空间,简单称“超过一年不符合规定”,难免有武断之嫌。

  至于所谓怕她认定后“狮子大开口”、四处要钱,更是一种典型的逻辑滑坡谬误——无限推导负面结果,将“可能性”视作了“必然性”。更何况用一种“猜测”“担忧”,来作为行政行为的根据,这多少也显得不够严肃。规范条例俱在,这些不应该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标准么?

  仔细想想,之所以要建立社会机制去认定“见义勇为”,就是希望鼓励一种社会正气,也是为了免除人们挺身而出时的后顾之忧,进而实现更加积极的社会互助。

  从具体的情形看,杨树英的事迹其实颇为感人。“在我家门口发生的车祸,我农村人没想那么多,看着司机可怜就上去帮忙抬车,人老了不顶用,不如年轻人,自己右腿弄伤了”。而她所受的伤也不轻:右胫骨平台骨折(粉碎性)、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一位老人不顾自己的年纪,在别人遇到困难时依然积极地施救,可谓字面意义上的“舍己救人”。那么在认定、帮扶的过程中,不设立过高的门槛,不进行过于苛刻的对待,才更符合人们的朴素认知。

  客观而言,现阶段的一些障碍,比如“不认法院判决”“已经超过一年”等,这些是否可以解决也不妨认真地进行探讨。可以想象的是,这不会是个例,杨树英会受到怎样的待遇,最终也会成为一个示范,影响着人们对见义勇为“是否值得”的判断。

  在法院的判决书里有这么一句:“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褒奖与弘扬。”那么,想方设法为认定见义勇为创造便利,尽可能考虑到千差万别的情况,也应该是“褒奖与弘扬”的题中之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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