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努比亚NaviX Ultra正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入网许可,完成从大模型备案到终端入网的完整合规流程。这款搭载豆包手机助手,定位量产旗舰的AI智能体手机正式从概念验证迈向规模化商用。
与此同时,一些平台,正悄悄筑起针对智能体的“花园围墙”,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AI工具的接入,保护自己的商业护城河。
AI智能体,要如何突围?
智能体是工具、行为归属于用户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AI智能体应用法治研讨会”上,这场争议中AI智能体的“双重授权”博弈被摆上了桌面:当用户授权AI助手替自己操作App后,平台是否有权要求“二次授权”?换句话说,AI智能体到底是用户的延伸工具,还是需要平台点头的独立访客?
这场关于“双重授权”的博弈,将深刻影响未来我们与AI交互的方式。问题落脚于AI智能体本身的法律定性: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抑或只是用户手中的工具?这是整场研讨会上被反复探讨的法理根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提出,现阶段AI智能体尚不具备高度自主意志,本质上属于由用户主导的工具。当用户授权智能体跨应用访问属于自身的数据、完成指定任务,该行为本质是用户意志的外化。在他看来,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数据可携带权,用户本就有权决定个人数据在不同应用之间流转。从法理层面,用户指令智能体完成跨应用访问,具备正当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包丁裕睿提供了有关AI智能体代理法律效力的一种规则设计思路:智能体根据行为人指令行权,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意思的,视为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规则同样建立在“智能体是工具、行为归属于用户”这一基础判断之上;与此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置例外——涉及公共安全、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场景可以除外。
针对这种例外,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提出了现实层面的顾虑:判断何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需要清晰标准,不同主体认知差异巨大;同时该例外项下的法律效果也需要明确,过度模糊的例外规则,会损害整体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屈然,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补上了一块拼图。她认为,AI智能体是落实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新型工具——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只是“最终买什么”,更包含比价、鉴别、挑选的全过程。不能仅仅因为工具是人工智能,就剥夺消费者选择这类辅助工具的权利。
综合多位专家的观点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在绝大多数日常场景下,只要AI是“替人跑腿”(GUI模拟操作),平台就不该索要额外的“二次授权”。当然,在涉及金融支付等高敏感地带,多一道安全锁仍是必要的。
但在现实的商业世界里,当AI助手真的开始替用户跳过广告、直达目标时,手握流量的平台真的会乖乖放行吗?
从域外案例到本土判例,GUI操作无需“双重授权”
大洋彼岸,已有现实的司法博弈。
就在几周前,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亚马逊与Perplexity一案发回重审,恰恰体现了“开放原则”与“平台商业利益”之间难以回避的冲突。
Perplexity的Comet浏览器内置AI助手,通过截取用户屏幕、传到服务器操作的方式,可代用户在亚马逊完成检索、比价、加购、下单。亚马逊援引CFAA(《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主张“未经授权访问”并申请禁令,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随后撤销了这份初步禁令。
上海公安大学讲师梁晨颖介绍,上诉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真正访问亚马逊服务器的主体是用户,Perplexity提供的AI智能体只是用户手中的工具,企业本身并未直接侵入亚马逊服务器。基于CFAA作为刑事法律应作从宽解释的原则,法院倾向认定不构成“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系统”。她在同时回溯过往其他案例时指出,美国司法对自动化工具访问网络服务的整体态度,正在走向宽松。
如果说美国是靠司法判例“事后纠偏”,欧盟则直接用《数字市场法案》(DMA)给大平台立下了“事前规矩”,其中守门人制度从监管义务层面为大平台划定了行为边界。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首席法务官梅臻解读DMA时谈到,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大型平台,负有非歧视互操作义务:如果平台允许自家AI助手接入自身生态,就必须向第三方AI工具提供同等、免费、文档完备的软硬件访问权限。Meta就曾因仅允许自有Meta AI接入WhatsApp,被欧盟委员会下达临时禁令,要求恢复第三方助手接入。
顺着这套监管逻辑,如果平台自研的AI智能体可以完成某一类自动化操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就不应当拒绝第三方AI智能体开展同类行为。
不过,这套“非歧视开放”原则落地,注定会遭遇现实的阻力。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国强、梅臻在发言中不约而同地指出:商业利益,才是平台选择封禁第三方智能体最现实的底层动因;“安全”“反欺诈”,往往只是对外的公开理由。
与会专家同时强调,也不该因此无视平台的安全诉求。梁晨颖提出,开放应当作为原则、限制作为例外——限制第三方工具必须有充分法律依据,不能仅凭平台单方面的商业判断。金融、重大财产交易等高敏感场景,平台有权施加约束;但不能把商业保护包装成安全理由,对GUI类第三方智能体采取“一刀切”的全盘封禁。
监管划出了“不能做什么”的红线,然而红线与路径之间,仍是一片需要精细丈量的灰色地带——哪些场景该开放、哪些权限该限制、哪些利益该优先,这些问题无法靠单一判决或处罚回答,只能在用户、平台与产业的三方拉扯中,一步步找到答案。
打破生态壁垒,让智能体服务于人
研讨会现场,专家们把AI智能体的多方利益拉扯拆解成了三组矛盾。
第一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技术开放之间的权衡。超级平台是否必须向第三方AI开放?
翟巍提出,部分超级平台的生态系统具备“必需设施”特征;若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却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方AI智能体接入,就存在构成《反垄断法》项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该类拒绝行为也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不兼容”条款的空间。他同时提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都属于事后监管,行业还可以探索行业公约等事前监管模式,实现事前事后互补。
江国强则从实务角度指出,有必要从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来考量APP运营者是真的出于安全原因还是出于商业利益考量禁止AI智能体接入。国内反垄断认定中证明“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门槛相对较高,欧盟DMA思路,本质是以“核心平台服务”为认定门槛来对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商事主体提出更高的公平竞争义务,值得借鉴。
第二组,是平台商业保护与公共工具使用自由之间的取舍。GUI操作不等于数据抓取,平台能否以“保护”为名拒绝接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迟骋表示,不宜机械套用过去数据抓取领域形成的裁判规则。“既不能秉持‘凡绕开即违法’的简单判断,也不等于‘凡用户想要即正当’。”迟骋提出,应当开展多维度利益衡量:评估AI智能助手带来的用户福利、是否存在更温和的技术方案、是否破坏整体竞争秩序。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从产业演进视角补充:AI智能体正在成为普通人的“数字分身”,这一趋势不可阻挡,它会重塑现有数字生态的资源分配格局,不同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博弈,属于正常现象。
第三组,是用户授权边界与产品使用体验之间的博弈,如何在“最小必要”与“自动化体验”之间取舍?
对此,迟骋给出了实务层面的解法是分层风控,比如订票、信息查询等低风险、程序性的代办事务,交由AI智能助手执行;资产处置行为、身份行为等高风险行为,则交还用户亲自操作或在执行前让用户做单独确认。智能体厂商还需留存完整操作日志,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审计要求。
值得警惕的是,不能把民事竞争冲突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有专家提出,民事、行政应当作为AI智能体领域的主要规制手段,不能简单把平台之间的民事商业竞争冲突,升格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刑事犯罪;只有出现批量恶意规避风控、窃取受保护数据、干扰系统运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需要刑法介入。同时,智能体带来的授权链条复杂化,也给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固定、事实认定带来了新挑战。
AI智能体的落地,不应该是一场零和博弈。当用户能放心地让AI助手替自己比价下单,当平台不必担心被“薅羊毛”而愿意开放接口,当开发者不再纠结于“会不会被抓”而专注于打磨体验——所谓“双重授权”之争,才算真正找到了解决办法。而标准的完善,恰是解题的关键:通过规范打破生态壁垒,才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人,推动智能终端产业行稳致远,完成从“可用”到“好用”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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