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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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万民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防卫杀人事件,昆山公安机关已做出撤案决定。
具体陈述如下: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从网络上的反应看,对公安机关这样的决定,绝大部分意见都是赞同甚至叫好,包括笔者在内。
但笔者重点要说的是,一、在纯粹的事实意义上,我也认同网上曾有过的“电动车主杀人防卫过度”的意见;二、如果最严格地以中国现有法律衡量,公安机关的这个决定也是有瑕疵的。
笔者甚至倾向于相信这样的事实:被杀的“挑衅者”或说“起祸者”,的确没有杀死电动车主的初心和胆量,甚至后来的电动车主也是在认定了自己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向对方下了重手,以至对方不治而亡。
但我再说一遍:我仍然支持公安机关这样的决定,并希望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找到充足的支持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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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1、电动车主可能并没有遭到真正的“生命危险”,但这只是可能,如果这个“可能”不成立,那么“后果”是自己生命的终结。如何理性的人,也不会承担这样的大概率!再者,事实上,那种情境之下,如何精确计算双方的激情指数?
2、“起事者”故意加之于自身的“黑社会”形象,以及车上早已备好的刀具,说明他在遇到大部分争执时,并不准备做平和的处理,特别是在遇到看起来比他弱势的对手时。
事实上,他先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先骂人,先打人,先拿凶器。但可以想见,如果他遇到的是比他强悍的对手时,他绝不敢轻易造次。
所以,他在这次事件中的表现,绝非是法律上说的“激情”导致,而是一种经过精心计算过的“暴怒”,粗鄙而狡黠。
在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城市里,刮个车似的小纠纷发生的概率太高了。也就是说,这位“起恶者”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几乎是确定性的。
3、在这种情况下,从电动车主一方看,既便没有生命危险,如果过度忍让,电动车主也会遭受精神上的失败和因此而带来的极大屈辱,甚至说相当于精神上的伤残甚至“死亡”。
比如,这位骑电动车男士,在大庭广众之下,如果其妻儿也在旁,如果他如一般律师所劝说的忍让,那他一辈子在儿女面前都抬不起头,是个懦弱的父亲。他的儿女也很可能产生自卑心理,并因此产生对社会产生不信任甚至极大的怨怼情绪。
这种伤害,也是对社会整体气氛的伤害,其代价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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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有“瑕疵”的情况下,我还支持警方的决定,最重要的原因是当下一种令人特别无奈的现实。
1、在中国,只要没引起人被杀或致残的后果,那么所有加诸于争议弱势一方的伤害,特别是心理伤害,都是不必受到任何惩罚的,这助长了未犯重罪的常规流氓的恶行,使其基本没有“做小恶”的成本。
在中国,所有民众,都认同这一样一条潜规则,只要没出人命,像手机被偷抢之类的案例,基本就没破案的戏了。关键在于,小偷们也认同这个潜规则。
也就是说,在“小侵犯”、“小流氓”、“小伤害”的层面,我们面临的基本上是个丛林社会,奉行的是谁碰上,谁倒霉,谁活该的宿命论和无奈的窘境。
2、可能有人说,这样息事宁人,是为了维稳,是为了处理更大的案子。但事实上,一方面,有因为案子小,就不处理的人类准则吗?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令人发指的大案要案,都是从这样的未得恰当处理的“小案”升级而来的。
3、还会有人说,人受了如电动车主一样的欺负,警察会依据适当的法律批评教育甚至拘留做“小恶”的一方。
但我们看看,这样的处理有用吗?案中的“挑衅者”,不是以前进过几次“局子”吗?他受教育了吗?得到教训了吗?他会甚至以进过“局子”为荣,并在外表上强化这种仪式感,作为吓唬人的资本,以便在可能发生的争执获得“先发优势”。
一份报刊的质问很有道理:为什么正义的一方总要退让非正义的一方?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毫无瑕疵、完美无憾地处理所有的案件,既然如此,那就让这些瑕疵和遗憾带来的后果落在“起恶者”和“挑衅者”身上吧。
这也是一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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