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们常见的结节、囊肿等问题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能不能因此拒赔呢?
近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显示,2019年,张女士体检发现存在“卵巢囊实性结节及右卵巢强回声团”。由于并无显著症状,张女士未进行手术治疗。随后在2020年4月,张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医疗险,保障项目包含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最高补偿20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张女士应如实告知目前及过往未出现过恶性肿瘤、良性肿瘤等。若其健康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张女士另签署了《投保人声明》,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同年9月,张女士因病住院,并确诊卵巢恶性肿瘤。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与化疗,共支付自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其间,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年12月,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张女士在获得被保险资格前,已患有与本次索赔疾病相关的既往症,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张女士随即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于2019年11月所患“卵巢囊实性结节及右卵巢强回声团”性质并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彼时张女士已出现了恶性肿瘤相关明显症状。在此情形下,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士难以就肿瘤性质及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要求其立即就性质未定的肿物进行手术治疗亦有违常理。若将确诊癌变前性质未明确的肿物均认定为既往症范畴,将不当减轻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预期。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在投保前患有既往症而拒赔,于法无据,亦有违公平。此外,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询问时,在问卷中明确说明卵巢囊肿不属于应当告知的疾病。现保险公司再以此主张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法无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保险金5万余元。
就上述案件,业内人士分析称,既往症条款是商业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的条款之一,个人保险中既往症条款的效力认定,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前提。既往症条款可分为主观型条款和客观型条款,前者要求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存在相关疾病和症状,后者则对被保险人的主观认知不作判断。个人保险中既往症条款应当受到告知义务规则的约束,否则将不当减轻保险人的责任。
据此,业内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要充分理解保险合同。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项目、保险金额、免责条款等相关约定,在确保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投保。同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清楚既往症、重大疾病等相关定义的前提下对保险人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避免出现因隐瞒既往症而导致保险人拒绝出险的情形。对于体检状况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特别是当保险人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体检报告或陈述既往病史时,不得有意隐瞒,防止日后因此遭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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