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怀化一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不配合执行,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2020年8月,张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夏某处借款50000元。2022年9月至10月,张某在偿还了2500元借款后便未再还款。夏某多次催促其还款均未果,便将张某诉至芷江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在十日内偿还借款475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夏某向芷江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红圈标记即为被执行人张某)
根据申请执行人夏某提供的线索,近日,执行法官辗转找到了被执行人张某。法官多次对张某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依然以“没钱”为由不愿还钱,且极不配合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执行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涉案当事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都是对法律法规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法院可以视情节采取查封、冻结、限高、划拨、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芷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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